【港聞】 公私營合作建元朗橋 無需動用公帑

香港人記者:Sherry Lee


昨天本報報導,以泛民主派為首的新一屆元朗區議會,通過動議,反對政府在元朗興建17億的高架行人天橋。有上屆區議員指出,元朗未來十年發展,將會帶來大量人口,若建橋項目一拖再拖,區內人車爭路的問題,最終會癱瘓道路。 

當大家認為區議會的反對,會令近年極具爭議性的元朗橋計劃膠著時,上屆區議員周永勤對本報透露,他已向政府高層提出一個「無需動用公帑」的公私營合作方案,令其順利開展計劃,而政府亦正考慮採納當中的概念。 周永勤說他在上屆元朗區議會上,直接向運房局長陳帆,建議採用公私營合作模式,大幅削減建橋成本,政府亦不用付一分一毫興建行人橋。


零公帑建橋

他提出的公私營合作模式是一個稱為「建造—營運—轉移」(Building-Operate-Transfer ,簡稱BOT)的方案,讓投標者自行設計及建造「元朗明渠行人天橋」,同時以自負盈虧商業操作模式營運及管理天橋。 他稱,項目持有人的總收益,包括租金收入、廣告收益和太陽能發電,會大大超越建築費,令計劃成為可持續發展的商業項目。 他更透露:「最近我得知,政府很大機會考慮以“投標者自行設計”興建元朗明渠天橋,大大減低成本。」

元朗橋的爭議早於2009年開始,當年政府提出沿元朗市明渠建造,長約540米、淨闊6米, 高架行人通道,連接西鐵朗屏站至教育路以南,疏導區內擠擁人流。但計劃一直引起各方爭議,尤其遭到泛民聯同專業團體(建築師學會、規劃師學會、園境師學會、城市設計學會和測量師學會)反對,批評該天橋會引致屏風效應、影響視覺、及阻止市民親水。泛民其中一個重點反對理據是17億的造價過高,批評它為「天價橋」,要由全港市民「找數」,並令社區得不償失。亦有網民說:「一條行人天橋,快了10分鐘嗎?而且問題不是人口太多,是規劃,教育路,大馬路,安寧路,中間行人過路處不足,交通阻塞主要來自輕鐵,巴士,小巴線,建設天橋不是問題,是應不應該,值不值得。」


規劃失誤  引致人車流擠擁

周永勤同意市內規劃失誤,引致人車流擠擁,所以要盡快找出補救方法。「建天橋是一個無需人車爭路的過路設施,多設交通燈或斑馬線,只會更塞車。」他指出,因溶洞問題,建隧道可能更多不確定性,除了地下水外,倘隧道需由樁柱支撐,建造難度及成本更難預。 他說,將軍澳或荃灣,都以天橋網作人車分隔,元朗市可以效發。 他指出,橫跨三條主要元朗市內幹道的高架行人天橋,可為行人每程節省15分鐘,一天内來回程便每人節省30分鐘。「若乘以每天使用人數的man hour, 在經濟角度來說,價值不菲。」

昨天周永勤在本報撰文,逐點反駁泛民的反對理據,認為泛民一直「為反而反」誤導市民。他直指,四學會(不包括測量師學會)在2014年提出的9億元替代方案,不能疏導人流;明渠長期乾旱,根本不能親水;天橋不會堵塞通風廊,呼籲市民三思,未雨綢緞,支持建橋。他寫到:「若仍然拖延天橋的興建,到時人車(包括輕鐵)爭路,意外頻生,泛民政客的矛頭必指向政府,從而激起民怨」。  

今天,他再撰文(見下稿),提出以公私營合作,大幅削減建橋成本,政府亦「無需動用公帑」,藉以開通建橋計劃。



「元朗明渠行人天橋」的爭議 (二)

公私營合作  零公帑建橋


泛民一直主打「造價昂貴」來反對計劃,我的前文指出倘若政府採用公私營合作方式,建造「元朗明渠行人天橋」,將可大幅減低成本,政府無需動用公帑建橋。 

讓我詳細解釋這方案怎樣進行。 

公私營合作方式,是以「建造—營運—轉移」(Building-Operate-Transfer ,簡稱BOT)的模式進行;私人機構會參與建造及營運 「元朗明渠行人天橋」,粗略估計由私營興建天橋,將較政府全資興建節省約三成費用。另外,外界認為天橋會影響景觀,不希望元朗大渠上出現一座石屎橋,形容是「視覺污染」,但其實很多大城市,都有穿越市內的路軌或天橋,設計上一定可以再優化,令其美觀。政府可考慮以「投標者自行設計」興建「元朗明渠天橋」,方案便可更具創意及彈性。


提議「建造—營運—轉移」批專營權

全球不少公務工程,特別是路橋及運輸基建,已廣泛採用「建造—營運—轉移」的公私營合作方案。根據此方案,政府就工程計劃批出一定年期的專營權,由項目持有人自行籌資興建,並獲批自落成後一定年期的經營權,期間一切收益歸項目持有人所有,政府還可提供稅務優惠或豁免,作為誘因及支持。

專營權屆滿後,項目持有人需把項目歸還政府,或再行商議續期,政府亦可公開招標專營權。市民大眾可能沒有留意,其實政府一直有用「建造—營運—轉移」公私營合作方式,運作大型運輸基建,包括共四條隧道(東區海底隧道、西區海底隧道、大老山隧道及大欖隧道,即三號幹線、以及實時交通資訊系統,全部由運輸署及營運者合作建設及營運,國内採用公私營合作的交通運輸基建更多。


根據環境運輸及工務局的資料顯示,香港共有四條隧道,以「建造—營運—轉移」公私營合作方式運作,包括大欖隧道,即三號幹線。相片:星島日報


無需動用公帑

公私營合作的最大好處是無需動用公帑,且工程費用更具成本效益。

「建造—營運—轉移」財務方案是否可行,是基於工程項目於獲批專營權期間,能否產生足夠的經濟回報。由於香港的地契年期將於2047年中屆滿,距今只有27年,扣除施工期及冗長的政府招標與立法會審批程序,有關專營權的最長年期只有約20年。雖然時間不是很長,但「元朗明渠天橋」仍可帶來經濟大量回報,吸引承辦商參與公私營合作。

有人會問,興建一條橋讓行人使用,會有什麼經濟回報?是紙上談兵吧! 事實上,把行人天橋或通道作為商業項目,在香港雖說是創舉,但在國內的地鐵站隧道或步行街,其實已運作多時。


租金收入   廣告收益 太陽能發電 

究竟「元朗明渠行人天橋」可產生那些經濟回報,令承建商願意投資呢? 下面將作略述:

橋底商舖租金收入:倘在明渠兩邊各拓闊10米位置,開闢空間 (6段 X 20米闊 X 10米深) 用作興建兩層高具元朗特色的地標式出租商鋪。這做法會得出24萬平方呎的商舖面積,能為項目提供可觀的租金回報。以現時元朗核心地帶的平均商舖呎租120元計算,於20年之專營期內,該等商舖可帶來69億元的收益(並未計算每年的租值升幅)。

廣告收益:以行人橋長度達540米計算,可作廣告位置之兩旁欄杆內外側總長度逾2000米,倘以每米每天平均廣告收益$2計算,20年之專營期,可帶來3千萬收益,此仍未計算橋面樓梯及橋天花也可闢作廣告位置的可開拓收益。此外:把橋面闢作商業用途也有助管理,同時避免天橋淪為塗鴉或亂貼街招之地。

橋中央之商業用途:長達540米之行人橋中間,可闢出位置,讓寬度限於3呎的智能儲物、自助售賣機、甚至「攤位檔」,以開闢租金收入。倘以橋長度之1/4闢作商業用途,可獲得逾4000平方呎之出租面積,若以每呎月租50元的租金計算,在20年專營期內可為營運者提供逾4800萬元收入。

橋頂闢作太陽能發電:橋頂可使用面積約為3780平方米,可用作太陽能發電。承辦商可與電能公司簽署合約,合作光伏發電轉售;電能公司可負責在橋頂安裝太陽能板及提供保養,產生的電能可為承辦商帶來收入。以每100平方呎每年5000元之回報計算,可於15年之合約期內,提供2850萬元之回報。


發行債券融資  成持續發展項目

「元朗明渠天橋」其實可以透過以項目資產作基礎,並以項目資產所能帶來的預期收益作保證,通過發行「公務工程債券」籌集資金。為保障有關債券投資者,政府除了確保承辦商,需具備高信貸評級及所發行之債券具有高度流動性外,並規定其設立獨立信託作風險管理。政府或承辦商亦可藉保險、信用擔保、或資產抵押,進一步保障公眾投資者。

國內一些交通運輸基建工程,也有採用債券融資,包括國泰國際、北京第一高速公路、珠海高速等。他們發行由7年至20年期的債券,集資金額由8500萬美元至3億5千萬美元,所提供之債券息率介乎9.13厘至14.25厘(每半年付息一次),香港政府可參考其操作模式。

如前所述,透過公私營合作可節省由政府統籌及設計之工程價格約三成,令建造價格由17億元壓縮至約12億元,可把省下錢用作興建可為項目帶來回報的商舖,及作為融資成本(操作成本及包銷債券之中介費用)。同時,綜合上述各項收益,在專營期內,估計可為項目持有人,產生約70億港元的收入,以及每月可觀的現金流 (未有計算通脹及資產增值)。


防止官商勾結  增加公眾擁有權

儘管透過公私營合作興建公務工程在財政上可行,但動輒以億元為單位的工程費,仍屬大財團才有資格參與,這難免又會被垢病為「官商勾結」或「明益大財團」。建議政府規定參與財團,需把項目成本的一定百分比(例如一半,甚至七成)透過公開發行「公務工程債券」,讓公眾參與及財務上受益。這既可滿足項目融資需要,更可藉此建立公眾對相關公務工程,甚至對社區,之投入感與歸屬感,同時消除公眾對官商勾結及利益輸送之疑慮。

當一旦遇上「利益輸送」、「明益商家」等嘩眾取寵的政治操作,隨時會令工程方案胎死腹中。所以若要採用公私營合作方案建橋,政府仍需具備勇氣與承擔,才能付諸實行。 

其實我所建議的方案對政府,市民及項目持有人均有利。公私營合作可令原本造價昂貴的「元朗明渠天橋」,無需由公帑負擔之餘,更成為在財務上可持續發展,供公眾免費使用的商業項目。對政府來說,可為庫房帶來專營權費,商舖的差餉、地租、物業稅等收入。更重要的是一旦「流標」,證明商界也認為不可行,政府根本無需浪費公帑興建。況且政府更可省回顧問費(食水最深),讓投票者自行處理可行性報告。


周永勤

自27歲起一直連任元朗區議員,至本屆剛卸任,服務該區25年。親身參與及見證天水圍的開荒及轉變。曾經是自由黨議員,現在無黨派。作者擁有多項學歷,包括全球政治經濟碩士、亞洲及國際研究碩士、 公營機構管理碩士,以及社會學碩士。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並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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