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海侯:人大釋法:管治的義務與藝術

簡單說說人大釋法,前情可見先前文章:《“兩辦一署”聲明的九大邏輯》

人大釋法,如期而至。

2022年12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簡稱人大釋法),獲審議通過並公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隨後回答記者提問說,人大釋法解疑釋惑,息紛止爭,“一錘定音”。

這是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後的首個法律解釋,這也就意味著“一國兩制”下的法治實踐又邁出了一步。

人大釋法全文5段、不足1000字,理解起來並不復雜。

第一段,說明有關背景目的問題,即應特區之情、釋國安之法;

第二段,說明有關法定職權問題,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作出解釋;

第三段,說明有關法定程序問題,就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

第四段,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問題,就特區據此開展工作提供規范指引;

第五段,公告(但生效之日並非發布之日,下面再表)。

可以看出,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聘請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問題,主要觀點如下:

1.特區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義務、有權力履行法定職權;

2.問題焦點,主要涉及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七條內容;

3.司法實踐,必須遵從香港國安法已有的實質性和程序性規定。

用三句話概括,這次人大釋法所明確的基本意見就是:

1.有法可依;

2.責任當盡;

3.問題可解。

人大釋法的核心內容,有以下4點:

1.香港國安委有法定職責,工作不受特區各方任何干涉,所做決定必須得到特區各方尊重並執行;

2.在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上,認定權在特首,特區各級法院不可自決,須遵從特首意見並獲特首証明;

3.“聘請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問題屬應認定問題,要檢視相關案件是否履行程序;

4.若特區法院未履行相關程序,香港國安委可分析研判、決斷決策,並要求特區法院照此執行。

這4點所說明的,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的表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同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研究後認為,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能夠為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問題提供可行的方式和路徑… …”

這次人大釋法就是為支持特區解決有關問題,在現有制度框架內明確方法論。


理解人大釋法,要結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答記者問》來看。

在《答記者問》中,相關負責人主要給出了以下幾個意見:

1.人大釋法合法、權威;

2.人大釋法必要、可行;

3.人大釋法負責、謹慎;

4.人大釋法正面、積極。

《答記者問》,更交代了另外三點極其重要的意見:

1.認為相關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人大釋法屬“從國家層面解決特別行政區層面難以解決的法律問題”;

2.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關於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解釋,同香港國安法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

3.強調“不影響選擇律師的權利和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並強調“對香港居民依法正確行使選擇律師的權利,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正確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也將帶來正面的、積極的效果,不存在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問題”。

聚焦法律本義、立足法律原文,這次人大釋法有幾個特點:

1.在法律規定上,不是發揮而是闡釋;

2.在操作理念上,沒有引申而是引導;

3.在具體事務上,保持超脫而非介入。

若一言以蔽之,這次人大釋法就是在維護國家安全上,壓實香港特區各方的法定責任。

1.香港國安委的責任;

2.特區各級法院的責任;

3.各種機構、組織和個人的責任:

4.行政長官的責任。

在《答記者問》中,相關負責人還明確了特區的另外一個重要責任:

5.“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即“充分運用本地法律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的責任。

這裡所說的,除了該負責人提到的香港已有的《法律執業者條例》,其實指明的是三項重要法律工作:

1.已有的,該運用的要充分運用;

2.現有的,該修訂的要及時修訂;

3.沒有的,該制定的要盡快制定。

人大釋法消息公布後,香港不少政界人士表示,要推動特區抓緊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這說明的,香港社會已經領悟到了人大釋法的精神。

人大釋法聚焦特首提請,關注的是一類問題。

具體到黎智英一案上,根據人大釋法給出的“可行的方式和路徑”,已經有了妥善解決的操作規範:

1.在認定此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上,當初特區法院是怎麼判斷的?

2.在特區法院研判相關問題時,有無向特首提出認定申請並取得相關証明書?

3.若此前沒有証明書,香港國安委是否應履行法定職責、給出判斷並作出決定?

4.香港國安委作出決定後,特區法院是否應尊重並執行?

黎智英案至此,所有爭議都有了最終答案。

國家安全乃大事。所謂大,不是泛泛而談,而是具體到每一個相關案件中。

人大釋法,是依法治港的重要體現,也是中央層面的重要管治手段。而這次人大釋法所體現的,卻是舉重若輕。

一則,立足國家層面解決一類問題而不是一個問題;

二則,堅持基於現有法律解決問題而不是擴大延伸;

三則,努力用機制解決普遍長遠問題而不是頭疼醫頭;

四則,著重發揮特區主體作用解決問題而不是替代。

應特區提請,對相關法律進行解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責義務;但人大釋法所傳遞的理念,是維護已有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也有對特區健全維護國家安全制度體系、形成維護國家安全有效機制、建構維護國家安全整體覺悟的期待。

將主體責任交給主體,讓本地問題本地解決,這是管治藝術的體現。

這體現的,同樣是中央的苦心。

之前,靖海侯在《“兩辦一署”聲明的九大邏輯》中說過一句話:

“越被動,越被動;越主動,越主動!”

這一道理,深刻又淺顯。


靖海侯
內地知名博客,資深傳媒人。

文章轉載自微信公眾號”靖海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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