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們在上兩集的分析,香港特首宣布成立「獨立委員會」,而不是法定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來調查大埔宏福苑五級火的慘劇,意味調查不能全面,真相不能被浮現,目的就是政府不想進行問責,導致公義不能彰顯。
如果在以往的日子,一個那麼重大死傷嚴重的事故,香港必會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作出徹底的調查,這也是公眾在慘劇發生後的一致願望,但特首李家超違背民意,強行成立「獨立委員會」調查事件。
雖然港大市民對慘劇十分心痛,都希望香港有一個徹底的調查,但市民反對「獨立委員會」的聲音變得微弱。除了香港沒有了反對派為市民發聲、市民也在國安的「社會控制」下不敢遊行,還有一種力量,通過有影響力的人和組織,發表「意見」,唱好政府的做法,成為政府成立「獨立委員會」的助攻者。
這班為「獨立委員會」背書的人,包括政客、議員、和傳媒,他們用什麼「意見」支持政府的做法呢? 這些意見是道理,還是歪理?
《透視報》在12月11日發問題給特首辦,對方過了12月12日的限期也不回覆我們,也沒有來電告訴發生什麼事,我們發電郵追問,也得不到回應。一直至12月13日傍晚,「行政長官辦公室新聞組」終於回覆,但完全不回應我們的問題 。
究竟我們問了什麼問題,令行政長官辦公室那麼害怕? 其中一條問題是:由2023年至今,行政長官辦公室有否收過宏福苑居民,有關圍標事件、維修安全隱患,求助? 特首辦沒有確認,這代表什麼意思呢?
對於以上問題,我們會在今集為大家解答。
傳媒、行政會議成員、議員疑為特首「備用權力」攻勢,背書!
12月12日,李家超照開記者招待會,宣布成立沒有法定權力的「獨立委員會」,會在9個月內完成審視並編寫報告。他表示,會以「先驅性」的模式運作委員會,賦予其靈活空間,簡化流程,也給予它「備用權力」,讓委員會在有需要時,提出建議,讓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考慮,取得「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法定權力,獲取所需資料和事實。李家超說法冠冕堂皇,把沒有法定權力的「獨立委員會」重新包裝,指它是「效率配合權力」令人以為它將會有法定權力,實質形同虛設。上一集,我們已經揭示李家超的「獨立委員會」的漏洞。
說穿了,李家超成立的就是沒有法定權的「獨立委員會」,但被他「重新包裝」為有法定權力,實質帶來的結果是調查不能全面,真相被埋藏,最後難以作出全面問責。由於這個手法容易被明眼人看穿,於是香港開始出現「意見」,把人們洗腦。
《大棋盤》稱讚「獨立委員會」為「工具箱」內的螺絲批
讓我們回帶到12月12日,在李家超見記者的一小時後,《星島新聞集團》立即發表政情《大棋盤》評論文章,題為《揉合權力和效率優勢審視火災 政壇:反映特首決心問責改革》,疑為特首「背書」,成為他成立「獨立委員會」攻勢的助攻!
文章第一段,寫道:「據了解,行政長官一直深思委員會的運作,他在上星期二行政會議見記者前,表示會設立「獨立委員會」審視,字眼上其實有玄機。「獨立委員會」在字眼上,既非處理南丫海難所採用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也非處理大埔巴士車禍的「獨立檢討委員會」。有政府中人認為,外界一度認定審視火災的「獨立委員會」必然欠缺法定權力,其實並不準確,特首這樣的表述,是不想在初步階段排除兩種委員會的運作模式,待徵詢法律意見,以及與「獨立委員會」主席討論後,再明確和細化具體做法。」
「行政長官今天公布委員會的運作模式,也為坊間的疑問提供了答案,就是「獨立委員會」可全權決定審視方式;如果遇到任何一方拒絕出席研訊或提交資料,「獨立委員會」主席就可向行政長官建議,讓「獨立委員會」就指定議題或環節,成為法定調查委員會,那就可以行使法定權力,獲取所需資料和事實。」
特首在12月2日宣布了「獨立委員會」,之後受到負面的輿論,再加上在12月11日收到本報的問題,知道我們將揭露它的漏洞,於是想到了把「獨立委員會」包裝為有備用法定權力。這個改變明顯不是最初的意思,《大棋盤》就幫特首解釋,指「行政長官一直深思委員會的運作」
文章說「獨立委員會」的字眼上有「玄機」,指「獨立委員會」不是「獨立調查委員會」,也非「獨立檢討委員會」。整段文字想推廣「獨立委員會」是很特別的方案,是特首深思熟慮才想出來的,把不好的東西變為很特別的東西。《大棋盤》就幫特首解釋為何轉軚,就是因為徵詢過法律意見,把沒有法定權力的委員會,包裝為有法律意見支持的計劃,意圖增加公信力。其實這「備用法定權力」機制是充滿漏洞的,我們於第2集已經解釋了,現在不重複。
另外,「獨立委員會」(Independent Committee)跟「獨立檢討委員會」(Independent Review Committee)是同一回事,都是政府的行政措施,用來檢視大型事故的調查機制,只是名字不同,但《大棋盤》刻意將「獨立委員會」升高一格。另外「獨立調查委員會」明明就是最正統的調查組織,文章刻意將「獨立委員會」成為很特別的東西,有一種貶低前者的口氣。這誤導了讀者。
文章指出,行政長官不時以「工具箱」形容政府不同的政策工具,於是作者比喻「獨立委員會」就像「工具箱」內的螺絲批,可以快速扭開木箱的螺絲,查找真相。「當遇上障礙(有人拒絕出席聆訊),例如木箱有釘子,就要用上拔釘鎚(法定調查委員會的權力)。如果眼見木箱有很多螺絲要鬆開,卻堅持用拔釘鎚,只會費時失事。」大棋盤所指的拔釘鎚是指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獨立委員會」沒有法定權力,難以作出全面的調查,根本就是一個問題,但文章竟然抬高他為一個工具箱內的螺絲批,把不好的工具,變成有用的工具,歪曲了事實。另外,社會要求「獨立調查委員會」就是要為大埔火災160位死者找出真相來伸冤,他們竟然說「獨立調查委員會」是「費時失事」?
文章匿名的引述政界中人認同,「獨立委員會」的運作模式,「揉合了兩種委員會的好處,既取「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法定權力,也取「獨立檢討委員會」的高效靈活,令「獨立委員會」全方位而廣泛的審視工作,不會因為個別議題遇到法律爭議就陷入泥漿摔角。」
「有政界中人也指,今次「獨立委員會」的設置方式十分破格創新,並無先例可援,能夠確保過程嚴謹,讓委員會有充足的權力和彈性,避免有人可以逃避責任。相對於由「法定調查委員會」全方位調查,今次「獨立委員會」的效率顯然更勝一籌。」
文章肯定了「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好處,既然如此,一個組織有法定權力不是更好嗎?為何不一開始就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呢? 《大棋盤》憑什麼證據說「獨立調查委員會」不靈活? 「獨立委員會」沒有權力傳召證人, 令調查膠著,是更加不靈活!
反而,《調查委員會條例》4 賦予「獨立調查委員會」不同的調查權力,包括有權決定何人必須作證、傳召任何人出席作證或出示任何物品或文件、對不出席作證的人發出逮捕令、監誓、可進入及視察任何處所、發出手令以搜查處所、有權查閱政府部門文件,這些權力令調查有效率和靈活。
李家超給予一個沒有法定權力的「獨立委員會」為大火作調查,但《大棋盤》推廣「獨立委員會」為「破格創新,並無先例可援」。李家超因為不想事件得到全面調查,但由於負面輿論,才想出這個不倫不類的「備用法定權力」的東西,當然無先例可援! 明明沒有法定權力的「獨立委員會」是最不嚴謹的,但竟然《大棋盤》說它能確保過程嚴謹,有充足的權力!明明它不可以傳召證人作供,《大棋盤》寫到它可以防止有人逃避責任! 最後竟然荒謬到說,沒有法定權力而調查時處處碰壁的「獨立委員會」比「法定調查委員會」效率更勝一籌!
在文章的最後一段,《大棋盤》寫得更露骨:「行政長官表示,「獨立委員會」將在9個月內完成報告,如獨立委員會認為合適,可在不同階段發表中期報告。政界中人對如此緊迫的時間表也感到驚訝,指倫敦格蘭菲塔火災的兩階段報告,要數以年計才能完成,顯示了行政長官相對追求真相、尋求公義和改革制度的決心和迫切感。」
歸根究底,在大火發生後,死者家屬、宏福苑居民、甚至整個香港社會,要求的是真相!一個需要申請、和得到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同意,才可動用「備用權力」去傳召證人或取證的「獨立委員會」,還是一個擁有多種法定權力的「獨立調查委員會」,更加能夠找到真相? 答案當然是後者。《大棋盤》還好意思稱讚特首有「追求真相、尋求公義和改革制度的決心和迫切感」?
這些褒獎實在言過於實,令人質疑傳媒為受到千夫所指的「獨立委員會」背書,用歪理掩蓋真理!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不斷遊說市民支持「獨立委員會」
《大棋盤》又引述身兼行會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他日前也表示「早年參與新機場混亂的法定調查委員會期間,就經歷律師爭拗法律程序,嚴重影響調查效率」。
這並非事實。讓我們看看歷史作出有力的反駁,1998年7月22日,政府委任胡國興法官擔任新機場「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 航 班 資 料 顯 示 系 統 失 靈問題。委員會根 據 《 調 查 委 員 會 條 例 》 在 1998 年 7 月 21 日 成立 ,聆 訊 為 期共 61 日,並在 6 個 月 內 向 行 政 長 官 滙 報 調 查 所 得 及 結 論。機場的調查,包括聆訊,半年就完成,如何是湯家驊口中的「律師爭拗法律程序,嚴重影響調查效率」?
另一邊廂,特首宣布他的「新手法」後,同日(12月12日)湯家驊立即接受《香港01》訪問,題為《湯家驊:獨立委員會申法定權力 上晝要下晝就可批》,解釋法定調查委員會雖然有傳召權,但涵蓋很多法律程序,聆訊、開庭等會令調查程序相當冗長。湯家驊認為,調查要快、要徹底,如無需要就不要被司法程序拖慢。「出席人士自然有律師,受影響人士需要被盤問,不難想象調查變成眾多審訊後,程序會變得冗長。」他說。
關於效率一事,我們在上一集已經解釋了, 曾任監警會、證監會主席的資深大律師梁定邦,接受《法庭線》訪問時指出,按照經驗「兩種委員會的調查時間都差不多」。因此,湯所指法定調查委員會的「調查程序相當冗長」並不正確。
況且,跟「獨立委員會」一樣,「獨立調查委員會」可以發表中期報告,階段性的結論。我們可以參考機場的「獨立調查委員會」的例子,當時的主席胡國興法官說,會適當地運用《調查委員會條例》賦予調查委員會的權力傳召證人提供證據和文件。他表示,「視乎情形而定,亦可能會在六個月期內提交中期報告。」調查的結果一路做一路可以發放,因此最終完成時間,並不會拖慢公眾人士獲得調查結果。 這些人不要再用效率來說事!
被問到「獨立委員會」的「備用權力」,需耗時多久才可以被賦予,湯家驊指只要「獨立委員會」認為有人不配合、需要法定權力,理論上「委員會上晝需要法定權力,下晝就可以批」。
湯的話是錯誤的,讓我們看看李家超在12月12日親口說的話作為查證,他說「如在審視工作的過程中,獨立委員會就特定議題或個別環節,認為有需要獲賦予《調查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86章)下成立的調查委員會相同的法定權力進行調查,獨立委員會可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經考慮後可決定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就該議題或環節的相關事宜讓獨立委員會成為法定調查委員會,行使相關權力。」
委員會要先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經考慮後才決定,特首不是每週才見行政會議一次,如何如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所說「上晝要法定權力,下晝就可以批」?再者,他是行會成員,為何他會不知程序而說這番話?
如大家想清楚,支持「備用權力」的人真的很荒謬,有權力不用,用來備用?!
在訪問中,湯家驊分析指,公務員和私人機構也會配合調查。他認為特首講法已經是「你(機構)最好配合,否則就運用權力讓你(機構)配合」。
「獨立調查委員會」可以傳召證人,他們必須宣誓如實作答。但由於政府一開始就用「獨立委員會」,因此沒有法律規定出席委員會會議人士必須如實及全面提供資料,如果公務員和私人機構刻意保留,缺乏資料的「獨立委員會」又怎會發現其可疑之處或更多可疑人物,而要求「備用權力」要求有關人士作供。因此,當政府一起首就用錯方法,就算有所謂「備用權力」令到不同人士配合,調查已經有先天不足,而發揮不到全面調查作用。
在訪問中,他續稱,「委員會已經成立,就算變成法定調查委員會都是同一個委員會、同一班專家、同一個團隊。」他的意思是,無論是哪一種委員會,都是同一班人,他的話讓人覺得兩者一樣,但兩種委員會的分別實在很大。如果委員會變成「法定調查委員會」便有法定的調查權力,有權力找到真相,從而問責!他的話模糊了讀者的思考。湯家驊的言論是否值得信靠,大家看一看他反對在上水高爾夫球場興建公屋一事,作出衡量!
《香港01》也在文章引述「實政圓桌」立法會議員田北辰在其Facebook專頁表示,關於法定權力嘅問題,「獨立委員會」可以就特定議題或個別環節,認為有需要獲賦予法定權力,可以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報道引述田指,如委員會需要法定權力,特首亦難以拒絕,故操作與法定委員會沒有不同。「他表示,這個新模式可以接受,但真正效果要經過本次實戰得以驗證。」《香港01》寫道。
事件涉及最少160條人命,政府以「獨立委員會」作調查,是會有很多漏洞的,難以找到真相、問責,來為死者討回公道,但田北辰竟然指「新模式可以接受」,並用來作為實戰驗證效果? 這是對死者缺乏基本尊重。另外,田北辰有什麼法律理據,保證特首不能拒絕委員會要求?
週六(12月13日),立法會議員張宇人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過去發生事故時較常成立,但法定的「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調查時間長,或需時「數十個月都未必完成」,今次成立「獨立委員會」調查,相信會較快完成和更全面。
1998年的新機場「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需深入探討新機場的複雜航班系統和各方面的問題,但也在6個月內完成。大埔的慘劇調查集中三大方向:圍標貪污、規管漏洞,問責,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作出調查,9個月至1年已經足夠作出全面的調查。況且,委員會可在每個階段集中處理某些規管制度問題,每三個月為一階段給出報告,收到報告後政府部門便可以跟進作出改革。這是非常可行的,又怎會是張宇人所說的「數十個月都未必完成」?
曾任監警會、證監會主席的資深大律師梁定邦曾經在接受《法庭線》訪問時指出「兩種委員會的調查時間都差不多」。但在特首在12月12日宣布新措施後,隔天他接受《明報》訪問時「改口」指,「非法定委員會的優點是較快」,指出相關安排顯示當局對徹底調查有承擔! 「獨立委員會」有著不同漏洞,包括不能規管主席的操守,當局又怎會是「對徹底調查有承擔」?我們敢問梁定邦為何他會搖擺不定?
《明報》、《大公》等媒體,支持「獨立委員會」作調查
順道一提,以上的《香港01》的其中一段,寫道「李家超今日見傳媒時表示,之所以不直接成立法定「獨立調查委員會」,是因為委員會要審視包括圍標等長期利益關係,責任重大且面對很多挑戰,需要以創新方法,結合效率與權力高效運作,若一開始就成立法定「獨立調查委員會」,很多程序就不能簡化。」整篇報導,從標題、選擇被訪者、取材、也是支持特首用「獨立委員會」作出調查。
隔天,12月13日,《大公報》以題為《賦權提效查真相 一查到底促改革》發表社評,指出「這套調查機制既是解決當前問題的有效方案,也是香港優化治理體系的生動實踐。相信委員會在特區政府的積極推動和全力配合之下,能圓滿完成使命。」「獨立委員會」滿佈漏洞,但《大公報》竟然說它是「優化治理體系的生動實踐」? 不全面的調查又怎能 「圓滿完成使命」?
《明報》在12月2日,發表的社評,題為《獨立調查釐清真相 汲取教訓有利前行》,呼籲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跟進宏福苑大火,來反映事件的嚴重程度以及當局的重視,更可令到調查工作更具公信力。「畢竟今次慘劇不僅暴露了業界操守的問題,同時亦令人關注到政府監管角色……法定獨立調查委員會有權傳召證人,政府部門和官員難免會有一些壓力,但透過第三方及資深法官領導調查,可以令到災民、死者家屬及公眾對調查公正性更具信心。」
當李家超在同日公布將成立「獨立委員會」,而不是「獨立調查委員會」,《明報》在12月3日發布的社評《徹查業界腐敗監管缺失 獨立委員會首重公信力》改口,寫道「香港司法獨立,獨立委員會跟獨立調查委員會,兩者皆由法官主持,從維護調查獨立公正的角度,兩種做法皆可接受。」它指出,「獨立調查委員會」程序繁複,「從效率的角度,獨立委員會亦有其可取之處。」
《明報》的意見的前後矛盾,令人不解。
李家超在12月12日,重新包裝「獨立委員會」有後備法定權力, 隔天《明報》社評,以《獨立委員會還原真相「尚方寶劍」隨時可動用- 20251213》為題,對政府的稱讚非常露骨,說政府的做法是還原真相的「尚方寶劍」。該報表示,「有關做法兼顧了調查工作的效率,同時亦可解決獨立委員會沒有權力傳召證人的問題,有利於確保所有持份者都要配合調查。」《明報》還認為,「由法官主持獨立委員會,有助確保調查的公正性及獨立性。」
《明報》沒有考慮委員會每次也要向行政長官申請傳召證人,而且未必獲批,調查工作又怎會是有「效率」? 如果法官有串謀,更加不會申請,怎能令持分者配合調查呢? 再者,所有證人不需要宣誓(除非用了備用權力得到法定權),又怎能確定所得資料準確沒有造假和遺漏? 最後,無論法官如何公正和獨立,如果調查的機制本身沒有法定權力,調查也是不會全面的。
行政長官辦公室,不肯確認是否收過宏福苑居民求助
從我們的觀察所得,無論是政客、行政會議成員、前高官、媒體,也都贊成一個沒有法定權力的調查機制,而他們的理據都站不穩。其實稍為有分析能力的也不會說出這些話,為何他們會作出這些缺乏邏輯的分析,是否有人在背後操控這些「意見」?
12月11日,我們通過電郵向行政長官辦公室發出10條問題,圍繞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理據、和對「獨立委員會」的種種質疑(見圖),要求對方在12月12日前回覆。這些問題是不需特首辦蒐集資料的,是要求特首回應他的想法,因此兩天時間已經非常足夠讓他們作出回應。 我們等了足足兩天,仍然等不到特首辦的回覆。政府部門很少不回應傳媒問題的,有時候部門趕不切回答必會打電話給有關傳媒,得到記者同意定出回覆限期,但本報一直沒有收到特首辦的電話。
12月12日,晚上9點10,特首辦仍然沒有回覆,我們寫了一個電郵催促,問到「由於我們要趕緊發稿,請問貴辦公室會在今天晚上什麼時候回覆? 」沒有回音,我們不慌不忙,繼續等!如果不回應,我們便大條道理指出特首辦沒有回應,到時被質疑的就是他們,我們相信他們不會這麼沒智慧! 近午夜,11:50分,我們沒有收到回覆,於是發電郵給對方,問到「請問特首辦是否決定不回覆,如果是,請告訴原因,本報會在文章裡寫出來。」特首辦繼續不回覆!
12月12日,李家超召開記者招待會,宣布成立「獨立委員會」並表示賦予它「備用法定權力」,由於時間的巧合,我們認為政府是要先發制人,堵截我們的報道出街時所引起的負評。
直至12月13日傍晚5:10,「行政長官辦公室新聞組」發來回覆,只重覆特首在12月12日的委員會方案,而完全沒有回應我們的十條問題,究竟我們問了什麼問題,令行政長官辦公室那麼害怕,而不回應? 由於篇幅的關係,讀者可以看以下的附圖。第一及第二張圖是我們的問題,第三章是他們的答案。
我們在問題中提出有力的理據,問特首為何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由於問題非常尖銳,特首辦無法解釋,答了就暴露了自己的弱點,因此特首辦唯有不答來保護自己。我們認為對方是最害怕第1條,這也是特首辦不回覆的其中一個主因。我們問到:
由2023年至今,行政長官辦公室有否收過宏福苑居民,有關圍標事件、維修安全隱患,求助? 請提供居民求助的日期和細節,以及貴辦公室如何跟進及幫助居民。
特首辦全部問題都不回答,唯獨以上問題,他們這樣回應「行政長官辦公室不時收到社會人士、團體或機構致行政長官的來函。本辦會作適當處理,包括轉介相關部門作跟進或回覆。」
從以上回應,大家可以見到特首辦逃避確認此事。 特首辦有否「收過宏福苑居民」求助? 有就有,沒有就沒有,為何特首辦不回答? 難道特首辦有收過屋苑居民求助? 如果回答了,便成為白紙黑字的「證據」,證明特首沒有幫助求助的宏福苑居民,最後釀成大火。如果是,首當其衝被問責的就是李家超和特首辦!
特首辦不回覆我們的問題,反映疑點重重。再回頭思考成立「獨立委員會」作調查一事,令人懷疑政府是否刻意用一個沒有法定權力的委員會,造成不全面的調查結果,來掩蓋真相,從而逃避問責。
「獨立委員會」的調查是為死者查找真相,還是讓政府、利益集團逃之夭夭?
現在不同「意見」也大讚「獨立委員會」有傳召證人的「備用權力」,確保所有持份者都要配合調查。然而,委員會會否得到法定權力,令所有持份者配合調查? 政府是否想逃避問責,以下行政會議成員的話已經透露了答案。
12月12日,湯家驊接受《Now新聞台》訪問,指「調查政府部門不需要傳召權力的,因為特首已經說了,所有部門必須要配合,需要傳召權力的只是針對坊間的、民間的機構或者人事。」
明顯地,政府部門在事件中犯了重大過失,不監管樓宇的圍標貪污、和維修安全隱患,最後導致5級火,官員和職員必須被問責。要調查部門,委員會必須得到部門提供資料,例如公務員與居民的電郵,證明沒有監管承建商,如果委員會對政府部門沒有傳召權,又怎能令他們如實提供資料? 由於他是行政會議成員,他說的這話反映政府意見,代表政府或不想對部門作出調查,從而阻止對官員問責。
12月13日,《香港01》訪問行政會議召集人、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她認為,本次「混合模式」的做法可加快調查進度,料政府部門、地區人士、法團都會合作,唯一擔心承辦商不合作,如有必要就可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給予法定權力。
她的言下之意是對失職的政府部門和被指同流合污的法團,委員會不用法定傳召權,其實所有持份者都有問題,委員會都要法定權力傳召他們作證。
葉劉淑儀是行政會議的召集人,她的話代表政府的取態,也是李家超的意思。這不禁令人問到:政府的調查是為死者查找真相,還是讓政府逃之夭夭?
最令人驚嚇的是,葉劉淑儀竟然說不需要取得法定權力來傳召業主立案法團,是否她要放生參與圍標貪腐的集團,和被指勾結法團的民建聯議員及其政黨? 難道葉劉淑儀與他們有關係?否則,她為何要放生這幫人?
現在回想,我們看到整個故事,明白為何李家超不斷強調政府部門會「配合」委員會調查。因為只要這樣說,他們便不需要被傳召作證,如果他們與利益集團之間有勾結、貪污、甚至只是疏忽職守,就不會被查出,以及問責了。假設這就是政府的目的,兩位行政會議成員(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成員湯家驊)就是助攻者!
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全面問責,彰顯公義,給予賠償
大埔宏福苑的慘劇反映了不同政府部門,包括廉政公署、房屋局、房屋署、屋宇署、消防局、勞工處、勞福局、發展局,在監察圍標貪污有缺失、嚴重缺乏對建築工程安全隱患作出有效監察,而在居民不斷投訴下,也不處理問題,疏忽職守,最後導致慘劇,最少160人喪生,(包括1名殉職消防員)、79人受傷,6人失蹤,4000多人失去家園。
這個慘劇源於嚴重的社會貪腐,和政府的疏忽職守,最後導致160名居民被活生生燒死,點起全城民怨,政府必須進行一個全面的調查,找出真相,懲處那些圍標、貪污、瀆職的人,從而彰顯公義,令死者安息。
我們呼籲李家超回應民意,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讓公正的結果說話,讓該懲罰的人被懲罰、該問責的官落台,還宏福苑居民、死傷者家屬一個公道,還社會一個公義。只有這樣做,才能令由大埔5級火慘劇造成的社會傷口癒合!
如果傳媒不為死者發聲,誰人會幫助他們呢?
在蒐集資料寫作期間,我們看到一些人用各種荒謬的道理,贊同一個沒有法定權力、不全面的「獨立委員會」來作出所謂「調查」,讓政府蒙混過關,他們如何對得住無辜死去的160位死者,和他們的家人?
如果有人希望從支持政府成立不能查出真相的「獨立委員會」來得到好處,他們的好處是用人命墊底的。
他們都是有影響力的機構和人士,他們製造支持政府成立「獨立委員會」的輿論,為政府打輿論戰。平日傳媒大義凜然,為居民調查引起火警的原因,但一到大是大非,就變節,西瓜靠邊站,成為名副其實的偽君子,令死者取不到公義,讓我們感到心寒。
我們不排除當中有結黨的、有抽水擦鞋的、有受壓轉軚的,也有被迫支持的、也有可能分析得不夠透徹的。無論有心還是無意,他們的叫鳴形成喧嘩的「文宣」,令有正義感的傳媒孤掌難鳴!
為何我們要寫這一連三集的社論? 這是因為居民的無助,死者的無聲。如果傳媒不為死者發聲,誰人會幫助他們呢?
一連三集的社論在此完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