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性文件,規定了回歸後香港的基本方針和制度。它的草擬過程非常審慎,不斷諮詢中港兩地,多次開會審議每一條的條文,最後經過中央確認批出。《基本法》屬於香港的小憲法,以法律形式確立香港的管治原則。
《基本法》第四章規定了香港的政治體制,當中第三節有關立法機關。第三節所列出的《基本法》第73條,規定立法會行使的職權,內容體現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須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原則。
然而,有目共睹,第七屆立法會缺乏執行第73條中第五及第六項(見下圖紅色標示)所規定的職權,分別為「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涉及制衡政府的責任。制衡並不代表處處反對,而是細心的監察政府的工作,見到問題作出質詢,作出可行的建議,令政策更優化,從而協助政府作出良政善治。

對於第七屆立法會,未能有效履行以上職權,有關方面應該作出反思,並在新一屆立法會作出改善,堅守立法會需要配合也需要制衡政府的原則,不負市民所托!
沒有任何人、制度、組織是完美的,必有犯錯,只能謙卑地從錯誤中學習,盡力做到最好。立法會也一樣,有關方面應該持開放的態度,作出改善,讓立法會越變越好。
那怎樣才算好?就是立法會能夠遵從基本法原則,做好兩個角色,配合和制衡。除了發揮配合角色,有效率地通過政府的法案,立法會議員還須作出制衡,以嚴謹的態度,檢視政府每一項政策,發現問題時必須作出質詢、辯論、及建議。議員必須考察民情,把政府忽略的經濟民生問題在立法會提出來,在議事廳與眾議員一起商討及辯論解決方案,並鞭策政府解決問題。
我們期望未來一屆立法會能夠以「人民的幸福」為目標和指標,更好地執行制衡和配合政府的角色,發光發熱,做出一個能夠令香港人引以為傲的立法會,從而榮耀香港和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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