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的《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今日(23日)首次開會,多名議員表明反對立場。
終審法院在2023年9月5日就《岑子杰案》 頒下判決,裁定根據《人權法案》第十四條所保障的私生活權利,政府有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並制定就該等承認所 隨的適當權利和責任。其後,終審法院在同年10月27日頒布最終命令,指示本案的判決由最終命令頒布日期起計暫緩兩年生效以便政府跟進履行 《人權法案》第十四條下的積極義務。
立法會反對《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體現了「三權分立」和法治。
「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指將一個地方的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讓他們各自行使權力,發揮互相制衡作用,以防止權力過度集中和濫用。今天立法會議員對草案的反對聲音,證實了香港行之有效的「三權分立」民主政治制度壓根兒沒有消失,權力機構正在互相制衡,達到避免單一機構濫用權力的目的。
司法和立法挑戰對方,體現三權分立的互相制衡功能
香港有兩個法律機構可以制定法律:第一個是立法會(通過enacted law),第二個是法庭(通過decisional law) ,兩個也有制定法律的權力,兩者也可以挑戰對方希望制定/制定了的法律,這就是三權分立制度下的互相制衡功能。
外界覺得立法會干預法庭的判決,就是侵害了法治,這是對法治的誤解。法治不但通過法律和執法約束著每個市民,也約束著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
終審法院早前判決香港需要有同性伴侶登記制度,而政府按着判決草擬法例,此為執行法治!立法會是負責審議法例草案的,也有權拒絕某一法例通過,這也是執行法治!他們三方——司法、行政、立法——互相被約束不但體現了三權分立的好處,也是法治的一部分。
立法會否決某一草案,如果否決是有理有據,所顯示的是法治被有效執行。反之,司法也應該否決有問題的法律,來彰顯法治。
濫用和扭曲了法治的意義
事件令人看到有人為了個別性傾向群體的慾望,而濫用和扭曲了法治的意義。
法治本身是好的,防止人們犯罪,但法治並不是真理,當判決跟隨人意、走向左膠極端,例如終審法院膚淺地要求政府成立同性伴侶登記制度,將引致道德淪亡,難道社會就要為了「法治」而跟隨?「法治」被濫用後,就會成為籠牢,以歪理捆綁着人,得不着自由,社會上應該要有正義的行動對其抗衡!
如果岑子傑等支持同性婚姻的人,認為立法會應該通過「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否則不尊重法治!那麼他們所支持的「違法達義」不也是不尊重法治嗎?為何不通過此惡法就是違反法治、罪大惡極,違法達義就變得高尚?
這是很值得思考的問題!
一旦通過,將會輸入同性戀價值給下一代
不少人或認為,同性伴侶登記條例只是關乎同性戀者,沒有侵犯他人權益,因此不應反對。
這是對法律的誤解。
先不討論立法如何長遠影響其他人的權利,法律其中一個社會功能是「溝通及加強社會價值觀」,扮演着一個象徵性和教育性的角色,因此人們必須關注立法對社會造成什麼影響,來評價同性伴侶登記條例。
此條例並非訂立一個伴侶登記制度那麼簡單,一旦通過,它將會輸入同性戀價值給公眾及無數下一代,逐漸侵蝕一夫一妻制,而引致很大的社會傷害。社會並沒有對此有共識,市民從未被諮詢!難道他們沒有權決定給下一代什麼價值觀,而只能任由幾個終審法院法官來決定!如是者,不禁令人反思法律的根本目的。
法律,其中一個社會功能是「溝通及加強社會價值觀」,扮演着一個象徵性和教育性的角色,因此人們必須關注立法對社會造成什麼影響,來評價同性伴侶登記條例。
此條例並非訂立一個同性伴侶登記制度那麼簡單,一旦通過,它將會輸入同性戀價值給公眾及無數下一代,逐漸侵蝕一夫一妻制,而引致很大的社會傷害。
法律,不是用來遷就少數人的性癖好,令他們感到被認同來接受自己,並逼所有人一起認同。
法律,是有道德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