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偉建是仍然留守大坑西邨的九位抗爭者之一,也是光民村原居民的後裔。以下是他今早在法庭遞給負責審理「大坑西邨逼遷案」的法官陳錦泉的結案陳詞。陳詞表述了居民在50年代初向平民屋宇買下平房,擁有業權,政府承諾如要發展土地而清拆平房必會提供居所永久安置居民。最後平屋受政府委託負責清拆光民村,並興建大坑西邨作安置,但平屋沒有按其與政府簽訂的1959年協議規定,提供單位永久安置居民,反而在沒有解釋下將光民村業主變為租客,居民就此失去了業權。以下是陳詞的全文:
原 告 人:⾹ 港 平 民 屋 宇 有 限 公 司
訴
被 告人: 關 偉 建
引⾔
- 過去數日,我幾乎無法成眠。經過極其艱難的考慮,我決定親自向法庭陳詞,並終止杜大律師對我的代表。我深感他未能充分傳達我的處境與心聲,為此我感到極度失望與無助,甚至數度落淚。
- 我居住於大坑西,至今已超過五十年,這裡是我唯一且永遠的家。2023年,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單方面通知我失去回遷資格,對我而言猶如晴天霹靂。我多次申請法律援助均被拒絕;因自身教育水平所限,唯有耗盡畢生積蓄聘請律師。然而,連日聆訊後,我不得不承認,目前的法律代表未能捍衛我的權益。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我必須親自發聲。


證據回顧
3. 原告人的開案陳詞1.3-各被告人從未質疑上述租約之效力,這是因為居民(當然也包括本人)從沒想過,也從沒有被終止租約收回單位而沒有安置,居民認為是可以久居。
4. 原告人的開案陳詞1.5-於7.4.2025前,平民屋宇已成功收回1590個住宅單位,佔全邨約1600個單位之99%以上;以及開案陳詞5.3-目前提出此類主張者,僅屬極少數租戶。這是因為原光民村居民是大坑西邨的少數,以原居民戶數和所有邨內不同類別的住戶總和計算,得出的百分比自然是極少。這是原告人在偷換概念,有誤導成份,必須正視聽。
5. 原告人的開案陳詞1.7-司法覆核裁定不存在「適當及合法的安置安排」,梁亞端JR提出的論點並不同現在被告抗辯的理由,特別是原居民有居住權的原因。而且如不存在適當安置,特首、行會的妥善安置不獲認可,豈非政府的政令不彰,致被嗤之以鼻;或是政府言而無信,愚弄大眾。
6. 原告人的開案陳詞3-各類歷史文件使本案複雜化,法院不宜偏離焦點。歷史文件和1959年協議是被告的關鍵抗辯理由,其中的1959年協議原告亦在開案陳詞引述。不論是否複雜,不正視史實,反而失焦。
7. 原告人的開案陳詞6-是否擁有無期限的居住權?答案是:肯定的。請看光民村原居民的購屋歷史和1959年協議等資料,原告只以業主身份,以租約入禀收回單位。但問題是,這些被告簽租約的來龍去脈,原居民租購了原告的房屋,有其產權,就算政府收地,其產權亦應得到賠償。根據1959協議第1點:原告在沒有得到原居民的同意和授權下,「代表」原居民拒絕了政府給予的「永久安置」。第4點:在原告提供永久(長久)安置居所前,政府承諾提供臨時徙置單位予受清拆影響的居民。即是:儘管原告在沒有獲居民同意和授權下,拒絕了政府給予的永久安置,但原告必須承擔給居民永久安置居所的。此外,還有1955年、1957年原告前主席周錫年博士的承諾及1961年李福樹先生的可以久居承諾,就算回遷到1964年新建成的大坑西邨,也不損原光民村村民的居住權益。此外,當年回遷到新建成的大坑西邨的原居民,由租購了原告房屋的業主身份,淪為大坑西邨的租客,已經是被出賣和剝削了。現實上,當年的原居民因相信原告公司李福樹先生等的久居承諾,被政府和原告出賣後,不簽租約有全家流離失所之虞,在無議價和維權能力下才簽租約的,並不是心甘情願。就如本案的馮德樂、黃桂榮亦是在如此情況下與原告達成「和解」一樣。以黃的案件來說,他除了花了時間、精神和金錢外,他們一家人被收回單位、沒有得到安置回遷、沒有得到任何補償和津貼,只是付出卻一無所得。對於其父輩購買了原告的房屋,在光民村出生居住,一直至今天的大坑西邨,已將近70年了,對於黃而言「和解」的「和」字,該如何理解?與其說是「和解」,不如說只是為勢所逼的城下之盟而已。今天原告以此租約入禀收樓,是向被告們施以二次加害,法院應予否定。

編按:1952年,石硤尾九龍仔的木屋區發生大火,燒毀大量位於大坑西邨現址的寮屋,政府聯絡一班紳士組成平民屋宇有限公司(The Hong Kong Settlers Housing Corporation Ltd.),並以低地價(1元港幣)賣地給平民屋宇在區內興建及管理「光民村平房區」安置災民(平房區俗稱徙置區,由當年的慈善團體興建,屬於香港早期的公共房屋),共建了492間平房,以供租債或分期付款購買。當時很多災民以“分期付款租購合約”(Agreement for Hire Purchase 分期付款協議)買下光民村的平房石屋,以每月$35元租金作為供款,供7年滿港元$2940為止,單位就屬於租戶的了。也有居民與平民屋宇簽訂Agreement for Outright Sale (直接出售協議),以一筆過付款港元$1475購入石屋。
跟很多災民一樣,關的養父母向平屋買入平房,當時租購合約寫明如10年內清拆,政府會提供房屋給居民作為補償。根據當年文件記載,平屋成功說服政府給它大幅平價土地,興建現時的大坑西邨,聲稱會負責安置光民邨居民,政府同意,並於1959年與平屋定立合約。
合約規定平屋必須提供房屋給受清拆影響的光民村居民作為補償,但平屋在屋邨入伙時,無故地把原居民變為租戶,要他們每月交租,包括關偉建的養父母。但由於居民害怕平屋收回單位,因此不敢反抗,也由於沒有錢請律師申訴,於是便住了下來,被逼交租。
關偉建在陳詞中寫道:「現實上,當年的原居民因相信原告公司李福樹先⽣等的久居承諾、被政府和原告出賣後,不簽 租約有全家流離失所之虞,在無議價和維權能⼒下才簽租約的,並不是⼼⽢情願 。」


8. 原告人的開案陳詞141.53-租客在佔用期間,未受任何相反權利之干擾,租客便不得挑戰業主之業權。事實上,被告應有永久居權,現在被終止租約、收回單位,便是一種最極端的干擾了。
9. 原告人的開案陳詞160-不合情理交易:160.1-圍繞道德良心、公義上將弱者逼至牆角,謀取不當利益等。原告公司的宗旨是向需受助人士提供居所,以及減困扶賞,而這些被告都是approved settlers,是其宗旨的受害對象。今原告入禀收回其住所,除了令被告無家可歸外,還會因本案訴訟的律師費用的支出:或可能要支付的訟費,將有機會淪為赤貧或債台高築。
10. 原告和被告的財力及社會資源,都十分懸殊。原告的目標是從一個82億元的重建項目中沾潤可觀的利益。請留意平民屋宇在申請重建的申請書,講明1300個單位用作安置現有邨民回遷的。事實上經篩選、控告和其他原因,回遷戶只餘七百多戶。剩下的五百多個單位,平民屋宇如何運用,沒有說明。平民屋宇所謂1300個單位用作回遷,事實與申請不符。最弔詭的是,平民屋宇在提交重建申請前,將公司章程修改(附件一),原本只能向被認可的居住者租售房屋,增加了可向非認可人士即是公眾租售。以上都說明了,平民屋宇有極優的「性價比」,極強的誘因和絕對的優勢狀告這些拒遷的居民。相反,莫說被告在經濟上根本無余力承擔龐大的律師費,或對他們來講是驚人的訴訟費。就算勉強湊合了律師費與訟費,這些被告所爭的只是假安身之所,爭取成功,還要每月向原告支付租金。若是敗訴,以動輒幾百萬元的律師費和訟費,可以綽綽有余地購得屬自己的業權居所。以「性價比」而言,被告打官司維權,根本全不現實。而事實這些被告仍出庭與訟,這便是被告被逼牆角的寫照。光民村的原居民付出(租購),除法律責任外,平民屋宇亦須負道義責任,這個論述是經原告前主席周錫年博士等確認的。沒有光民村居民的犧牲(產權),沒有今天的大坑西新邨。今天大坑西新邨重建,這些原居民都應該得到無條件安置的。不論平民屋宇以何種方式、何種理由,若這些原居民卻得不到妥善安置,還要被驅趕。綜合以上,便折射出原告在道德良心上是如何不堪。

結 論
11. 當年光民村的租購合約條款,講明十年內清拆,政府出資提供居所,1959第一點:政府永久安置,被平屋擅自拒絕。第四點:政府與平屋協議了給居民永久居所。1964居民失去產權,淪為租客,被出賣和欺騙簽了租約。平屋還可恥地以這租約驅趕,以居民的產權成就了平屋。根據1959協議取得的大量好處,成就了大坑西新村的興建,居民的永久居所去了哪兒?
12. 2940元分期買屋,與月租10元政府屋相比,10年才1200元的租金,居民租購是因為相信政府的10年承諾,想有自己的產權,不是相信平民屋宇。平屋代表居民拒絕了政府的永久居所,已經是違反了租購合約的條款,居民無了產權,又無政府保證的永久居所,這是一個騙局(應驗了1954的文件虛假廣告),居民高價購屋換1964的租約,根本不合情理。這是普通人都有的普通常識。雖然普通常識common sense不等於普通法common law,但是普通法沒有普通常識,便不是普通法。
13. 2025年5月,被告獲悉平民屋宇願意給予回遷資格,當時的確感到一絲希望。但當被告細閱其承諾書與和解協議時,發現其中條款極不合理。被告多次嘗試與對方溝通,懇求修改,但平民屋宇態度強硬,拒絕任何改動。即使在9月22日開審當日,被告仍盼望能達成公平的和解;陳法官當時亦當庭指出該承諾書存在不公之處,並要求對方於星期四前作出修正。然而,星期四開庭時,被告的代表律師與法庭程序均未再跟進此事。直至審訊結束,被告仍未收到任何關於承諾書已修訂或新和解方案的消息。被告殷切期盼了解進展,卻無人向我交代,這令被告感到再次被忽視。
14.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1954年至1961年的關鍵歷史文件(見附件二至六)。這些證據清晰說明了平民屋宇過往的處理方式,以及1965年租約的歷史背景。這些文件不僅印證了被告作為原居民的合法權益,更揭示了為何被告在這裡居住數十年後,竟會在重建計劃中被剝奪回遷的權利。
15. 懇請法官大人垂注這些歷史證據,理解我與大坑西不可分割的生命聯繫。難道僅因為一紙不公的協議或程序上的疏漏,就可以剝奪一個人長達半個世紀的居住權嗎?
16. 無論從法律、歷史、道德和公營政策,被告是有居住權的。1964年的租約,是被出賣、被欺騙、被剝削及被迫簽訂的城下之盟。平民屋宇以源於此的租約為基礎,收回單位,將被告逐出家門。法庭須以予否決,並頒令被告的反申索得直及平民屋宇支付被告訟費。
17. 僅此呈閱。
日期:2025年9月29日
關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