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安今天(7月4日)公布的議程,跟業主聯署要求開業主大會的議程,不同,業主要求的議程5、8、9不見了,即不能討論和決議要求宏福苑勘察報告、表達安置意願,包括樓換樓、賣樓、和原址重建、表決可以多次上樓,見下圖。

屋苑管理人擅自改變議程,法例上是否容許?
我們翻查《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三的1(2)訂明「在不少於5%的業主提出書面要求下,管理委員會主席須在收到要求後14天內,就業主所指明的事宜召開法團的業主大會,並在收到要求後的45天內舉行該業主大會。」

當中指出,會議是「就業主所指明的事宜」召開業主大會,所指的就是業主書面要求開業主大會的議程。
今天較早前《東方日報》已經就事件作出報道(見下圖),引述居民反對合安擅自刪除議程。

由於合安是由政府委任,也聲稱定期匯報給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在刪除部份議程的事件上,該局應該公開向公眾解釋合安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是,以後法團是否也可以在收到業主要求的議程上,隨意改動?
透視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