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透視報》打算執筆寫合安下一集之際,就在這時意外發現另一些蠱惑——就是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聯同土地審裁處,在申請委任合安一事上,作出異常「倉卒」的司法程序,令宏福苑災民沒有時間作出反抗,過程違反程序公義!
事源2025年12月19日,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公布,政府引用《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條,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解散」現任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管委會(管委會),並委任華懋集團旗下「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為管理人,以協助宏福苑業主處理火災後的各項管理及後續事宜。
12月27日,《透視報》發表第二集調查報道,獨家揭露合安、其唯一股東Coca、和母公司華懋集團聘用的同一位核數師在同一天(2025年9月29日)辭職了,反映集團內部或有重大問題。我們也同時發現麥美娟沒有申報利益,涉嫌隱瞞自己和前任現任官員和議員是華懋集團的受託人理事身份,令外界質疑被政府控制的合安,極有可能作出對查找真相、災民日後向政府興訟時不利的事。
本報去信麥美娟,要求她回應我們一連串的質疑,一直不回覆的麥美娟在12月30日通過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新聞組作出回應,但迴避了我們大部分的問題,拒絕承認沒申報利益、也把核數師辭職扭曲為彷彿是他們主動更換,並堅持委任合安!
為何在《透視報》作出了驚人的揭露後,麥美娟似乎仍然胸有成竹,彷彿預知土地審裁處必會批准她的委任申請? 我們無意中對政府會否通知業主一事感到可疑,於是越挖越深,終於發現另一個埋藏得很深的「鋪排」—— 政府疑似得到配合,造成不合理的司法程序,導致居民沒有機會反對合安的委任。
讓我們由2025年12月21日說起,當天麥美娟在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已在12月19日向土地審裁處(以下簡稱「土審處」)申請委任合安,並按法庭指示通知宏福苑法團管委會, 也會在次日的報章刊登通知。
由於想了解政府如何通知公眾,我們特意尋找政府在12月22日刊登於一份中文報章的公告來看,公告一開始寫道這是建築物管理的申請,申請號碼是LDBM 193/2025,申請人為「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答辯人為「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
當我們細看內容,竟然赫然發現—— 原來早於12月19日,土地審裁處已發出「命令」—— 為政府委任合安的申請排期了在1月6日聆訊。注意,即是12月19日不是剛遞過去,大眾以為土審處接收、閱讀和處理文件怎也需要一點時間吧。原來不是如此,12月19日非但是已接收申請,而且已立即開工排期聆訊。為何麥美娟一直沒有對外公開?
《透視報》研究了土審處的「命令」,除了一貫地要求申請人把申請通知書送達答辯人外,「命令」出現一些不尋常的細節。我們在命令中發現三大疑點。

第一疑點:「反對」期限由21天,縮減成14天
《建築物管理條例》是規管業主立案法團的法例,所涉爭議主要由土審處審理。在處理按《建築物管理條例》提出的申請時,土審處會有 21天的法定反對期限,答辯人需在收到申請通知後21天內提交反對通知書,超過此期限將失去反對資格。
司法機構有關土審處的網頁,清晰地訂明了此規定—— 在「建築物管理案件的申請」部份中有關「反對通知書」一欄(見下圖紅框位置),寫道「答辯人若要反對有關申請,必須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7 (112 KB))送交審裁處存檔並送達申請人。」
但根據以上提交的政府公告,土審處就政府的申請所作出的命令列明:答辯人須在有關文件送達後14天內存檔及送達反對通知書(如有必要)。 既然司法機構網站訂明了此21日限期,為何土審處會擅自縮短到14天?
在網頁中,我們找到另一份重要指引作為助證,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提出申請之一般程序 ,內容訂明「答辯人欲反對申請,則須於申請通知書送達日期21天內向審裁處提交反對通知書」。我們在司法機構網頁的「實務指引」內作出搜尋,當中沒有指出土地審裁處可以自行縮短送達反對通知書的法定期限。
為何審裁處會不跟隨規則,沒有給予答辯人21日反對限期,只有14天反對期? 目的是什麼?

第二疑點:1月6日的聆訊日期,倉卒到不合理
「建築物管理案件的申請」中的「排期聆訊」規定「如果答辯人已經提交反對通知書,或者提交的期限已過但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有關申請中的任何一方在通知其他各方後,可以使用符合表格31 (143 KB)格式的申請書,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將有關申請排期聆訊。」(見上圖紅框位置)
大家注意行事次序:如果有AB兩步,是要先走完A程序,才可以開步走B程序。簡單來說,在答辯人提交了反對通知書,又或者過了期限也沒有反對之後,下一步才是任何一方作出申請後,司法常務官作出排期聆訊。
然而,根據政府的公告,管委會作為答辯人是在12月19日才收到申請通知書,這個唯一答辯人都未用盡他的思量(反對/不反對)的空間之下,土審處做出來的舉措是令人覺得它於12月19日已預判唯一答辯人不會反對,於是連聆訊期也預先排定,才會出現1月6日聆訊這種「速度」!這個操作明顯違反了正常程序流程的做法。
究竟定出1月6日聆訊的司法常務官有沒有違反法庭規則? 我們再在司法機構網站尋找相關的司法程序,當中有一份更詳細的指引——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提出申請之一般程序 (又稱表格29)訂明:
(一) 凡已經提交反對通知書或提交反對通知書的期限已過,申請的任何一方可以呈交表格31申請
排期聆訊及同時將其副本送達其他訴訟人。
(二) 當收到表格31後,審裁處會安排聆訊日期,並書面通知訴訟各方。
審裁處在發出命令當天已經進行排期、定了聆訊日期的做法,明顯違反法庭常規。事件變得懸疑,為何法庭要那麼倉卒安排聆訊?

第三疑點:案件採取的程序,不符一般司法程序
根據土審處規則,如民政事務局局長有意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條,申請解散管理委員會並委任一名管理人,或撤換管理人,必須使用表格29 (見上圖)。
我們下載了這份表格,當中介紹根據 《建築物管理條例》提出申請的一般程序——申請人向審裁處提交申請書後,須將申請書副本送給答辯人;於三天內申請人再將誓章送達土審處;之後是21天反對通知書送達期限;之後列出的流程跟以上提及的(一)和(二)一樣,如沒有反對或反對通知期過後, 任何一方可以填寫表格31申請排期,土審處安排聆訊日期,並書面通知訴訟各方云云。
然而,政府的公告所顯示的司法程序,跟土審處的規定截然不同—— 土審處完全繞過21天的反對通知書期限,也繞過申請排期聆訊程序,直接在政府申請當天,即12月19日,命令了聆訊日期。即是政府在沒有通知答辯人之下,已向法庭申請排期聆訊。
以上提及的不同規定屬於法院規則(Court Rules),是由司法機關所制定的,旨在確保審判公平。雖然法院規則不是「法例」,但這些規則與法例共同構成了香港的法律體制,規範了訴訟程序(如文件送達、審訊方式、時間限制)和各方權責,因此具法律約束力,法官必須嚴格跟隨。
以上三件事情所顯示的是——土地審裁處在處理政府這宗申請,偏離了法院規則,即沒有跟隨正常的司法程序!
總括而言,麥美娟局長沒有跟司法程序作出申請,而土地審裁處也不斷繞過自己的規則,縮短宏福苑業主作出反對的時限,不尋常地迅速排期聆訊!
這些異常安排,令人懷疑是否有人要「快刀斬亂麻」,盡快作出判決,令居民失去反對機會?
麥美娟的發言,隱瞞法庭命令和聆訊
假設令「居民無法反對委任合安」就是政府的目的,麥美娟一直扮演著主導角色,而這個角色要做的就是隱藏!
根據政府的公告,12月19日法庭已經作出了命令,但沒有寫出發出命令的明確發出時間。麥美娟公佈申請委任合安是當晚大約八時,很大機會法庭已經在當天的辦公時間作出了命令,並有了聆訊日期。就算法庭的命令在晚上仍然未出,很明顯她當時已經知道法庭已在排聆訊日期,但麥美娟在見傳媒作公佈時,完全沒有提這些已在同步進行的事。
作為申請人,也作為問責局長,麥美娟是不會遺漏公佈聆訊日期這麼重要的資訊的,她明顯有隱瞞公眾之嫌!
她只說「向土地審裁處提交申請」、並多次提及「『如』土地審裁處批出有關申請」。這令人懷疑她想做出一個假象:法庭仍然未批出申請,一來不想居民覺得事情很急,要立即行動反對,二來不想傳媒到司法機構查核聆訊日期,令外界發現政府和法庭其實已繞過正常程序,火速定下了聆訊日子。

再看她在12月21出席電台節目時的發言,麥美娟在節目中表示,已於12月19日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審裁處即日已處理了一些法律程序。她指已按土審處的指示,在即晚透過電郵、傳真和WhatsApp通知現屆法團管委會,次日亦會在報章刊登通知。「土地審裁處會給予現屆法團管委會時間,如有任何意見要補充可在此期間提出。預計在一月初,土地審裁處會有初步研判。當然,具體時間我們尊重土地審裁處的決定和安排,具體的時間安排要視乎法律程序及土地審裁處訂下的研訊日期。」她說。
在12月21日講話中,麥美娟完全沒有提及1月6日是聆訊日期!但或許害怕隱藏聆訊日期一事敗露,她輕輕地說「在一月初,土地審裁處會有初步研判」,讓人感到她是有坦白說出來的,然而語意含糊令居民不知道聆訊即將開始。
雖然按法庭的規定,政府的公告必須刊登在報章中,而12月22日刊登的公告,清楚寫出了1月6日就是聆訊日——她之前12月21日出席電台節目時沒有說此事(剛才指出只說一月上旬),第二天而已,由麥局長提供內容的報紙公告,已寫明是1月6日!公告只悄悄地在一份中文和一份英文的實體報紙刊登,這種公告內容兩報的網上版都沒有,只有買報紙看的人才讀到。因此大部份公眾,包括居民,根本沒有看到。就算在22日有一些傳媒報道聆訊日期是1月6日,但由於這不是麥美娟直接在記者會說出,新聞性不大,沒有引起居民注意。
明明 1月6日就是聆訊日期,但麥美娟在節目中偏偏說「具體的時間安排要視乎法律程序及土地審裁處訂下的研訊日期」。這一句有誤導性,令人覺得審裁處仍然未有聆訊日期。
本文刊出的第二日、明天,1月6日法庭已開審,會否在明天便作出批准政府的委任合安申請,是未知之數。因為整件事根本沒有按正常程序走!
法團沒通知居民,倉卒的聆訊令業主無法反對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第1點(1)(C),法團的管理委員會須就「認為恰當的事宜隨時召開法團的業主大會」。由於合安接管的影響重大,屬於「恰當的事宜」讓管委會召開業主大會,但根據不同的居民告訴本報,管委會沒有通知業主收到政府的申請通知書,也沒有召開業主大會商討。法團網站的最後一份通告是在2025年12月15日發出的,之後法團並沒有發出新的通告。
假設業主12月19日通過傳媒報道知道這事,而主動想通過法團提出反對,也不夠時間召開業主大會。《建築物管理條例》的附表3第1段(2)(見下圖紅框位置)指出「在不少於5%的業主提出書面要求下,管理委員會主席須在收到要求後14天內,就業主所指明的事宜召開法團的業主大會,並在收到要求後的45天內舉行該業主大會。」
如果有業主希望反對政府的申請,居民在大火後散居各處,要找5%業主反對已經很難。假設真的有5%業主在12月19日要求法團召開會議作出反對,收到要求後,管委會也可在45天內才舉行業主大會,若果法團出於惡意/無奈/害怕的原因,不想提出反對,一直等到45天限期的最後一天才舉行會議,到時已經是1月底,一早已過了1月2日的反對限期(由12月19日+14天反對通知書時限),也過了和1月6日的聆訊。

要求癱瘓了的法團成為答辯人,不符常理和邏輯
法團的靜音非常離奇,我們不知道他們不通知居民的意圖為何。但從另一方面分析,政府的安排又非常不符合常理和邏輯——法團主席徐滿柑在麥局長高調公佈用合安接手之前,「巧合地」已被ICAC拘捕,法團從而已經近乎癱瘓。而麥局長的申請答辯人,竟然就是已被ICAC拘捕助查、被緊盯,甚至不敢妄動的徐滿柑,由此人去「代表居民反對政府的申請」。按人之常情,他敢嗎?大概甚至高調地召集一次業主大會也不敢。
落回一眾業主這一方,有不少業主收不到法團通知,向本報表達不同意政府的申請,反對讓合安接管法團管委會。但是,他們有聲音,卻沒有渠道發表。
一個不能運作的法團、業主收不到通知,局方在這種癱瘓的狀態下向土審處申請委任合安,絕非合情合理!

面對質疑,法團、土地審裁處、麥美娟,均不回應
我們昨天(1月4日)多次通過法團的手提電話和固網電話,嘗試聯絡法團,但電話一直沒有人接聽,同日我們通過電郵把問題發給他們,質詢為何管委會沒有通知居民,也沒有召開業主大會商討如何應對?……一切都沒有回應。
《透視報》共發了4封電郵給土審處和司法機構新聞組。我們最先在12月31日發給土審處,本報作為傳媒的反對意見書,之後1月2日着新聞組回覆土審署將如何處理意見書。我們再於1月3日和4日發出共兩個電郵給新聞組,問題圍繞土審處處理合安申請的疑點。也提出為了保障業主的權益,土審處會否要求法團召開業主會議?……能想到的,我們都問了。
我們在1月3日發電郵給麥美娟,就1月6日的倉卒聆訊,詢問她的是否要快刀斬亂麻,令居民沒有時間召開業主會議來作出反對?我們問了寫在本文上的所有疑問。(見下圖)
在截稿前,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土審處、和麥美娟也沒有回覆。我們今天約五時致電司法機構新聞組(其職責涵蓋所有法院),新聞主任說已經交了問題給土審處,指不知為何對方仍然不回覆。我們再打電話到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新聞組,新聞主任說會再問問同事何時回覆。
讀者朋友,明天土審處將開庭審訊委任合安案,若果最後審裁處批准政府委任合安,天理何在?香港既有的法治程序何在?這個判決公平嗎?


面對明天聆訊合安案,反對委任的居民哀嘆「我們都來不及反應!」
我們訪問了三戶居民,分別來自宏昌閣、宏建閣、宏盛閣,他們指管委會沒有通知居民收到政府的申請通知書,也沒有召開業主大會商討。他們全部也說反對政府把管委會轉手合安,因為擔心證據被銷毀、及由政府操控的合安,將來或會令業主有更大的損失,包括令居民難以追討賠償、難以向政府興訟、不能重建等。但由於他們近日忙於找地方搬,也很擔心將來的生活,根本沒有心力聯絡其他業主作出反對委任合安的行動。
其中一名接受《透視報》訪問的居民張太,她與丈夫及三歲女兒一家三口住在宏盛閣。11月26日大火的下午,她與女兒和到訪的奶奶在濃煙攻入大樓之際,及時逃離現場!自從大火發生後,他們一家入住位於旺角的一間酒店房。根據麥美娟在12月18日的公佈,所有宏福苑業主在月底前必須搬離這些免費單位,只能領取一年15萬元租金津貼(我們估計這突如其來的「措施」,目的是令居民憂心忙亂,打散他們,令居民不能合力反抗政府委任合安),她與丈夫正在找地方搬,面對前景不明,令她很困苦。

張太說居民很想追究大火的罪責,但沒有組織幫他們,現在又突如其來一個「合安」!她說沒有收到法團通知居民,有關政府委任合安的「申請通知書」。她批評政府完全沒有諮詢居民,便委任合安接管法團管委會,「成件事不知所謂,無論是大事還是平日的小事,政府沒有一件事問過我們的意見,一份問卷也沒給我們填過!」
張太指,宏福苑慘劇的起因源於政府沒有監察圍標貪污,之後也沒有監管安全隱患, 政府必須負責!張太估計轉手合安的目的,是政府「不想負責任」,包括不想幫居民重建,和意圖清洗罪責證據。「我們都會有一個擔心,就是害怕他們洗走所有證據,來證明與政府無關 !」由於政府一直對如何動用居民的41億元善款不透明,她擔心政府有人想侵吞居民的善款!
雖然她個人反對政府委任合安,但由於沒有組織團結居民,居民難以反抗。「新法團主席,又沒有出來講過任何話,根本都溝通不到。要居民團結都幾大困難,住屋問題,種種問題,好難團結!」她說。
當被告知土審處將於明天便開審合安案,對於突如其來的聆訊,她感到無力反抗。 「我們都不知可以做到什麼?我們都來不及反應!」
透視報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