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署職員秘密錄音|合安刪除業主大會議程,是否違法?

4月29日宏福苑業主向法團管理人合安遞交247戶業主的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合安向法庭申請延遲開會,但土審處拒絕,之後合安一直拖延開會。合安終於在7月4日公布,將於7月19日在4個地點通過廣播進行業主大會。此舉令居民分散,難以討論和監管會議,合法性被受質疑。

更離奇地,合安公布的議程,跟業主聯署所遞交的議程不同。

合安刪除了3項業主要求的議程,包括:議程第5、8、9項。這意味著業主將不能討論和議決:要求政府允許居民多次上樓收拾;要求政府公開宏福苑勘察報告;表達安置意願,包括賣業權、樓換樓、和原址重建或重置。

《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三的1(2)訂明:「在不少於5%的業主提出書面要求下,管理委員會主席須在收到要求後14天內,就業主所指明的事宜召開法團的業主大會,並在收到要求後的45天內舉行該業主大會。」

究竟合安刪除議程的做法是否違法?業主應該如何反對?宏福苑居民陳小姐致電大埔民政署負責宏福苑的職員查詢。

當大家以為民政署職員必會敷衍業主,但竟然有意外收穫。該名職員誠實地指出事件有「爭議性」,業主可向土審處申請加回議程。該名男職員很坦白,由於他只是依書直說,希望他不會受到部門報復。

這是居民與民政署職員的對話錄音…

以下是聯署業主在4月29日遞交給合安,要求開業主大會的議程,當中第5、8、和9項在合安現在公布的議程,消失了。

聯署議程:

《建築物管理條例》根據附表3第1(2)條要求召開宏福苑業主特別大會

敬啟者:

  我們是總共擁有座落於大埔公路元洲仔3821號宏福苑不少於5%的業主,現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附表3第1(2)條,要求管理人召開宏福苑業主大會,和邀請政府派出代表出席及容許傳媒派員採訪,並盡可能在容納至少一千人的場地及星期六或日舉行業主大會,會議時長預計至少六小時,議決以下事項:

1. 討論及管理人匯報「與前業主立案法團之交接進度」;

2. 討論及管理人匯報」屋苑及大維修財務狀況,並提供所有文件」;

3. 討論及管理人匯報「工程保險、屋苑保險之跟進情況、進度及處理方案」;

4. 討論及管理人匯報「宏福苑與宏業、鴻毅之間的合約狀況及跟進處理」;

5. 討論及議決「要求政府允許多次返回單位收拾物件,並交代餘下物件的處理方案」;

6. 討論及議決「管理人啟動退回大維修餘款予全體業主」;

7. 討論及議決「管理人設立專責專職人員處理宏福苑業主的查詢、跟進回覆,並設立實體辦事處」;

8. 討論及議決管理人「於業主大會舉行後一星期內,要求政府公開全苑8幢樓宇完整勘查報告,並公開予全體業主」;

9. 討論及議決宏福苑後續處理方案,並授權管理人向政府交涉和申請相關支援,並向全體業主匯報(投票選項如下:A.售買業權予政府 B.參與政府樓換樓計劃 C.原址重建或重置);

10. 討論及議決兩個月內舉行下次業主大會;

11. 其他事項。

此致宏福苑委任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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