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肯持平 黑白分明
這位讀者講得正確,合安只是一名管理人,沒有權刪減議程。根據《建築物管理條》,合安無權代表業主決定任何事,並必須跟着議程討論和表決,一切決定來自業主。
民青局局長是《建築物管理條例》的主管當局,旗下的民政處當然是負責執法。民政處見到管理人涉嫌違反法例的做法有責任執法,但未見執法,難道每一件事也要業主去到土地審裁處來解決?
其實合安隨意在沒有諮詢下,單方面刪減議程,再加上之前在沒有合理理據下延遲召開業主大會,涉罔顧業主的權益及權利,合安是否仍然適合擔任宏福苑的法團管理人?
透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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