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9月12日)凌晨《透視報》發布獨家調查報道,揭示政府涉嫌違規,沒有遵從《房屋條例》的規定來購買宏福苑業權。我們的調查發現,就未補地價的宏福苑居屋單位,政府沒有要求買賣雙方向房委會申請並取得法定的「證明書」便買賣業權,違反了法例規定。有簽署了買賣協議的居民親口向本報確認,政府沒有在口頭上或在協議文件中,要求業主向房委會申請證明書,也沒有指出宏福苑回購方案獲得豁免申請。
調查也發現,政府用「公司」買入宏福苑的居屋業權,是違反了《房屋條例》,當中規定業主只可賣業權予房委會或其提名人士(即公屋戶、綠表和白表買家等人士),而非公司!
房屋事務主任:買賣二手居屋必須向房委會申請「證明書」
為了進一步確定政府收購宏福苑業權的合法性,本報以市民的身份致電房委會「居屋第二市場計劃小組」的一位房屋事務主任,來了解有關的法例規定,並審視政府有否違例。
職員說計劃賣業權的居屋業主,必須向其屋邨辦事處或到網上索取「可供出售證明書」申請書(HD875C),填妥申請書後,連同所需資料交給辦事處,由它轉交房委會辦理申請。「如果文件齊全,我們需要14日處理申請。」該主任說。而買家也要填寫「申請綠表資格(購買資格證明書)和申請提名信。
她說,無論賣家還是買家也要向房委會申請發出證明文件(賣方的「可供出售證明書」、買方的「購買資格證明書」和「提名信」)才可以簽買賣合約。「在簽訂買賣合約前,必須向房委會申請有關證書。如果沒有這樣做是犯法的。」該職員說。
在電話中,我們再三問是否必須要向房委會申請證明書才可以簽買賣協議,職員多次斬釘切鐵地說,如果任何一方沒有取得證明書,律師是不能為雙方簽訂買賣協議的。
為何容許一家「公司」收購宏福苑業權,房委會職員:「你不如舉報啦!」
我們問及政府收購宏福苑一事,她說自己沒有處理過有人就宏福苑回購安排而申請證明書,也沒有收到指示如何處理這類申請。我們提出代表政府買業權的是「收購宏福苑業權有限公司」,而根據《房屋條例》,公司理應是不可買未補地價居屋的,問為何容許這事?房委會職員直接說「如果你懷疑(政府)有不合規,你不如舉報啦!」
這視頻是我們與這名房屋事務主任的對話。
透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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