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安有責任召開業主大會

大埔宏福苑因火災事件,經土地審裁處批准,政府於2026年1月6日正式委任華懋集團旗下的合安管理有限公司(合安)為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人,接管屋苑管理工作。

4月7日,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說,合安將於5月上旬舉行業戶簡介會。

簡介會並非業主大會。合安在1月接管宏福苑法團後,即使見到居民有眾多不滿,最大的不滿是不能回遷,但仍然不舉行業主大會,通過居民同意的解決方案,有違《建築物管理條例》。

根據第32條,「管理人須有管理委員會及其主席、秘書及司庫的全部權力及職責。 」

而條例的附表3訂明:管理委員會須 「就管理委員會認為恰當的事宜隨時召開法團的業主大會。」



回遷宏福苑是居民希望爭取的,難道合安不認為這是「恰當的事宜」,否則為何不召開業主大會?

至今我們仍然未見作為管理人的合安履行附表3負責召開業主大會的責任。可見,由官員控制的合安並非獨立,沒有代表業主爭取權益,有違《建築物管理條例》。

合安不召開業主大會,居民也可自行要求開業主大會:

根據附表3:1(2)在不少於5%的業主提出書面要求下,管理委員會主席須在收到要求後14天內,就業主所指明的事宜召開法團的業主大會,並在收到要求後的45天內舉行該業主大會。


透視報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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