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宏福苑大火的「獨立委員會」聽證會程序涉嫌存在不公,會否影響調查的公平性?

明天(3月19日)負責調查宏福苑大火的「獨立委員會」會進行首輪共8場聽證會,為期大約兩週,由3月19至4月2日。聽證會理應是公平公正地調查大火,但《透視報》近日查看了「獨立委員會」的《聽證會程序規則》,發現很多涉嫌存在不公的程序。這些問題會否影響調查的公平性? 讓我們作出分析。

本報把這些問題歸納為「六大不公」,以下讓我們說出來。

第一不公:只有7天時間申請成涉事方,影響調查的公平性

獨立委員會在1月20日公布,委員會主席陸啟康法官會在2月5日的指示會議上,就日後的聽證會給予指示,包括確定有意出席聽證會的人士或機構,或其法律代表。同日,網站發布指示會議作出的「聽證會程序規則」,裡面指出:

1)「任何一方如欲(1)參與聽證會;(2)傳召證人;及/或(3)提供任何證人供詞及/或資料用於聽證會之用途(而其尚未獲委員會批准參與聽證會)必須在2026年2月12日前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參與申請”)並述明其申請理由。」(規則第5條)

2)獲得委員會批准參與聽證會並在會上傳召證人或提供證人供詞及/或資料的任何一方(“涉事方”)必須在2026年2月23日或之前向委員會提交將予傳召的證人的證人供詞及/或擬提供的資料。(規則第7條)

3)委員會可批准或不批准任何參與申請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就某方在聽證會的參與範圍施加限制及/或規定委員會將以何等方式接收其證據。(規則第6條)


疑點(一)由於政府沒有公布,公眾,包括居民,一直不知道如何可以參與聽證會,直至2月5日指示會議,才知道原來可以申請參與,和可以傳召證人等。為何之前不公布,讓涉事方,有時間考慮和準備申請?

疑點(二)委員會在2月5日指示會議才公布「聽證會程序規則」,公眾在當天才知道必須在2月12日前(7天內)申請參與聽證會,傳召證人、和提供證供或資料。為何只給7天時間讓人申請?普通居民連消化指示也來不及,怎能有時間預備申請、和想到要找什麼證人?

疑點(三)批准需時,申請人沒可能在幾天內收到通知會否獲批。假設有申請人在2月11日提出申請,並在7天內收到批准,當時已經是2月18日,而由於死線是2月23日,即申請人只有5天時間,涉事方怎有足夠時間預備資料和證人的供詞呢?

疑點(四)委員會可批准或不批准任何參與申請,但沒有定出審批準則,申請人怎麼知道結果是否公平?委員會也不公布申請人的身份,如有任何人被否決,公眾怎知否決是否公平? 委員會的決定也沒有上訴機制,如果遇到不公平的決定,申請人也不能上訴。

結果:如果委員會有心讓居民申請成涉事方,不會那麼遲才通知人的。9個月要完成報告不能成為原因。讓我們回帶:政府在12月12日成立「獨立委員會」,委員會成立後,有足夠時間作出申請通知;假設在1月初通知,計算到2月23日的申請限期,有關人士也會有近兩個月時間考慮和預備證供和資料等。

因此,委員會這種「急促」是不合理的。這會令沒有資源和法律知識的居民,尤其有家人在大火中去世而身心受創的居民,趕不及申請成為涉事方。

另外,假設有關人士趕得及完成申請,會否批准也是未知之數。由於委員會不公布申請人身份,否決了公眾也不知道。由於委員會沒有公布審批準則,也沒有上訴機制,就算被否決的申請人是很值得參與聽證會的居民,也無力反對。

如果有重要受害人不能成功申請成為涉事方,將對調查的公平性有影響。



第二不公:沒有出席聽證會涉事方和證人名單,難以查看調查是否全面

宏福苑大火「獨立委員會」是處理如此大的慘劇,應該公開將出席聽證會的涉事方身份,但一直以來,外界竟然是不知道出席聽證會的人士或機構,或其法律代表的名單的。

委員會在2月5日指示會議作出了「聽證會程序規則」,當中第5條規定:任何一方如欲參與聽證會,必須在2026年2月12日前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由於該規則沒有定出批核結果日期,外界是不知道委員會何時會批准申請的。

我們只可以從該規則的第7條看到一點資料:它指出獲得委員會批准參與聽證會的並在會上傳召證人,必須在2月23日或之前向委員會提交將予傳召的證人的證人供詞等資料。從這一點,我們可以肯定在2月23日時,委員會已經知道將會出席聽證會的人和機構名單。為何至今「獨立委員會」沒有公布出席聽證會的人士或機構,包括涉事方和證人,的名單?委員會也沒有在其官方網站(https://www.ic-wangfukcourtfire.gov.hk/chi/index.html)刊登出席名單出來。大家可以查看他們的網站,沒有任何欄目是有關出席名單的。

這出席名單是很重要的,讓公眾知道關鍵的人物,包括大維修承建商、顧問、民政事務處官員、民建聯議員黃碧嬌、各個在事件中有涉嫌過失的部門、什麼類型的居民等,是否會出席聽證會作供?這樣他們才知道調查是否有遺漏、是否全面?

公眾竟然要到1天前(3月14)才通過傳媒報道,獲悉有居民成功申請為涉事方,但又不知是哪人? 公眾又怎知這人在大火中的經歷,是否足以讓他代表居民作供?這人是否有著與大部份居民不同的立場的呢?

我們再看3月3日的政府新聞公布,裡面提到「委員會會先聽取法律團隊的開場陳詞,預計需時數天。其後,委員會會聽取證人的口述證供(其中將包括宏福苑居民的口述證供)。委員會將適時於其網頁(www.ic-wangfukcourtfire.gov.hk/chi/timetable.html)公布每場聽證會會出席作證的證人具體名單。」,這並指非涉事方,而是指證人。這句「其中將包括宏福苑居民的口述證供」已經代表委員會在3月3日已經知道有什麼涉事方和證人出席,為何不公布呢?

此公布只說“適時”公布證人名單,而沒有說出何時才是“適時”。如果在會議前一天或當日才會公布證人名單,公眾根本不能有時間作出異議,輿論也未能及時回應。觀乎委員會網站的佈局,沒有位置列出出席涉事方和作證證人名單,我們相信即使委員會會公布證人名單,也是在政府新聞公報發布。這意味每一次會議的證人名單也會發布在不同政府新聞稿,那麼公眾是難以在找出來的。

「獨立委員會」終於在3月17日在其網站發放涉事方出席名單。

表面上,委員會已經把出席的涉事各方都公布了出來,很坦誠,但實質缺乏透明度。

委員會只說名單上的人物會作為涉事方出席聽證會,但沒有說出這些涉事方會出席哪一輪聽證會。是否第一輪、還是下一輪,以及出席在哪天的聽證會?全部沒有清楚交代,用詞含糊,令公眾好亂。

缺乏透明度,令公眾很難監察聽證會的調查過程,難以評價其公平性。

根據這公布的最後一句,委員會已經知道邀請了什麼證人出席,為何不現在就公布,整體及每一場會有那些證人出席?他們用一句「適時」公布,什麼時候是適時?沒有說。

既然委員會公布涉事方名單,為何不公布出席證人名單? 這種不透明令公眾不知道民建聯黃碧嬌,或其政黨,和上一任(第11屆)業主立案法團主席等人,會否出席。若外界得知重要嫌疑人不會被傳召,輿論必會作出批評。因此不盡早公布證人名單,令人質疑委員會是否要防止負面輿論?

為何委員會不大大方方把出席聽證會的人士或機構在網站公布出來? 這不禁令外界懷疑有關鍵人物或機構不會出席委員會的調查,而影響調查的全面性。

我們呼籲委員會在網站和通過政府新聞處,公布出席每一場聽證會的人士或機構,或其法律代表,和證人名單。這才會確保調查的透明度,和保障居民和公眾的知情權。

第三不公:凌亂不堪的會議記錄、沒有議程,令外界難以監察委員會的調查,是有心還是無意?

對於任何機構,會議紀錄是很重要的文件,因為當中會清楚列出,會議討論了什麼題目,誰人發言、有分段、有標題,但調查宏福苑大火的「獨立委員會」的會議紀錄,竟然是一份亂七八糟的文件。

我們在獨立委員會網站的「紀錄本」位置,找到委員會至今唯一一份會議記錄,稱為《2026年2月5日指示會議紀錄本》,是有關2月5日舉行的指示會議。打開後,看到內容凌亂不堪(見下圖),紀錄沒有內文標題,也沒有清楚標示誰在發言(沒有在人名用粗體,很難才看到誰人在說話),也很少分段。

外界是難以在一大堆文字中,找到什麼人和機構說了什麼。

紀錄本在出席名單下方,註明:「以下內容乃聆訊數碼錄音謄本」,這是有點蠱惑的。這話的言下之意是,會議記錄是由數碼機器記錄的。如果是機器做成的,這是理所當然的散亂的了,難以找資料也是理所當然的,外界不應投訴也不用質疑為何記錄如此凌亂。還有如果有敏感和重要資料遺漏了,也可以推在機器有錯身上。

政府有那麼多資源,大家簡單看任何立法會會議,也有專責人員謹慎記錄會議內容,然後清晰地發布出來。宏福苑的調查不但是香港大事,也是國家大事,為何沒有人手負責會議記錄,而要依靠什麼數碼錄音?

還有,委員會的《公眾人士旁聽指示會議的安排》規定「未經委員會許可,任何人士不得在指示會議場地內(包括主場地及所有轉播區)攝影、錄影、錄音或直播,或發布該等記錄」;《聽證會程序規則》訂明「所由委員會提供予涉事各方的資料只能用於聽證會之用途。在未經委員會書面批准下,不得向公眾發放任何該等資料。」這些規則有法律效力,就算公眾或出席人示發現會議紀錄刻意捏造或遺漏內容,由於自己手上沒有錄音錄影和不能發放資料,死無對症,難以向外界揭露委員會律師的可能錯誤行為。

由此可見,這會議記錄安排——以會出錯的數碼機器,代替專人記錄會議——是很不合理的,令人不禁懷疑是否有心安排的,目的為何?

指示會議是由10時至11:28分,大約一個半小時,已經有16頁密密麻麻的字,沒有標題和說話人的清晰標示,令人很難讀,也很難找資料,很難確定任何人的話是否有錯或誤導,甚至說謊。傳媒也難以報導。

3月19日,聽證會將正式開始,聽證會的時間是由上午10時至下午1 時 ,及下午2時15 分至下午4時30分,共五個多小時。到時出來的會議記錄將會比指示會議的紀錄長度多三倍以上,即起碼幾十頁。看到又長又凌亂、密密麻麻的文字,叫受害方的居民怎麼明白,傳媒怎麼報導。如有不公平的地方,假設有委員會的大律師誤導證人,或有人提供假資料,外界又怎能發現而作出監察呢?

獨立委員會的目標,理應是為了找出大火真相的,但會議紀錄的離奇紊亂模式,令外界難以監察委員會有否真心尋找真相。

委員會的聽證會也沒有「會議議程」(agenda),委員會只在3月3日的新聞稿公布「委員會會先聽取法律團隊的開場陳詞,預計需時數天。其後,委員會會聽取證人的口述證供(其中將包括宏福苑居民的口述證供)」。沒有會議議程,傳媒和外界怎知每一場將討論什麼,如何作出預先報道? 之後,也難以從網站找回每個會議的議程,來尋找資料來報道。

***

我們在規則第26條發現另一件事,該條訂明:「委員會取得每天聽證會的謄本(transcription) 後,便會向委員會的代表律師,以及獲批准參與聽證會的相關涉事各方的法律代表,提供有關謄本的電子副本。按委員會的酌情權,有關謄本會上載至委員會網站。」

這意味沒有律師代表的居民,是不會得到謄本? 那麼對經濟有問題聘請不到律師的居民非常不公。另外,它指出,原來謄本不一定會放在委員會網站,即公眾有可能不會看到聽證會的會議記錄,那麼外界如何得知會議內容呢?

總之,委員會的設計,令調查缺乏透明度,令人難以知道調查過程和內容,怎能評價它公平與否呢?



第四不公:不直播,嚴重不足居民旁聽席,缺乏透明度

獨立委員會在3月3日公布,調查宏福苑大火的「獨立委員會」將由3月19日至下月2日將舉行第一輪共八場聽證會,聽取證據,但不設直播,只提供180名旁聽席給居民,缺乏透明度。

公布指,委員會將透過證人的口述證供、書面陳述,以及以其他方式提交的證據,釐清相關事實,作為日後撰寫報告和提出建議的重要基礎。

八場聽證會於指定日子的上午10時至下午1時,以及下午2時15分至4時30分,在中環愛丁堡廣場三號展城館三樓多用途廳以廣東話進行,現場設有普通話和英文即時傳譯。從政府的公報,我們得知聽證會不會提供網上直播。

不但沒有直播,委員會也限制了出席的人數。委員會的公布寫道:「聽證會將預留部分座位予涉事方,並會開放名額予公眾人士旁聽。主場地和兩個轉播區共可提供約360個公眾人士旁聽名額,當中約一半名額會優先分配予宏福苑居民。」(見附圖)

宏福苑有4000多名居民,聽證會竟然在中環愛丁堡廣場的多用途廳面積那麼小的地方舉行。過程會於展城館地下,及中央圖書館演講廳轉播,共提供約360個旁聽名額,只有一半,即180,分配予宏福苑居民。為何把居民分散在各處,令其不能聚集聽調查?我們認為這安排非巧合。

政府的以上安排缺乏了透明度,限制了宏福苑居民及700多萬香港公眾的知情權,令人難以知道調查過程是否公正、主要犯罪嫌疑人有否被引導性盤問、書面陳詞有否歪曲事實等。缺乏透明度的調查,影響的就是「調查委員會」的公信力。

調查委員會沒有全面的法定證人傳召權,最為人所詬病,如現在連透明度也欠奉,將更加被公眾質疑其公正性。

先進國家的聽證會,過程都是公開的,但調查宏福苑大火的「獨立委員會」會議不設直播,更規定「任何人士不得在指示會議場地內攝影、錄影、錄音或直播,或發布該等記錄」,也限制了出席人數到只有360人。如果委員會的調查是公正的,為何收收埋埋,不讓外界看到調查過程呢?這對火災的168名死者公道嗎?

我們建議「調查委員會」在更大的場地舉行聽證會,讓希望出席的居民可以出席;另外提供直播和錄影,讓未能出席的居民和市民,能夠即時和之後,了解委員會的調查方式是否公正。


第五不公:提問證人和證人供詞的不公

我們在「獨立委員會」的《聽證會程序規則》,發現提問證人的程序有不公的現象,這是外界不容易察覺的。

規則第20點,有關委員會收取口供的程序,當中第3項訂明:

「如涉事某方傳召證人,則除非委員會另有批准,該涉事一方的法律代表不可向該證人作出主問。在聽證會上,委員會的代表律師會向任何涉事一方傳召的證人提問。任何其他涉事一方隨後如欲向涉事某方的證人提問,並已獲委員會批准,可按委員會決定的先後次序提問。任何其他涉事一方如欲向涉事某方的證人提問,須在委員會的代表律師完成提問後提出申請,並扼要說明擬提問的範圍。最後,傳召證人的涉事某方的法律代表可覆問該證人。」

此規則的意思是:如涉事某方傳召證人,該涉事一方的法律代表竟然不可向該證人作出主問,而是要待委員會的代表律師向涉事一方傳召的證人提問完,即作出主問,才可以隨後向委員會申請提問,獲批後,才可按次序提問。

按20條第2項,對於委員會自己傳召的證人,委員會的律師已經可以做出主問,也可以“覆問”該證人(但該規則沒有支持涉事方可以覆問,這權力只是委員會的律師擁有)。無論如何,這代表所有聽證會的證人,也是由委員會的律師作出主問,這會出現什麼問題呢?

那麼我們要了解對證人作出主問(lead the evidence-in-chief of such a witness)的好處是什麼? 以一般市民的角度而言,無論對方是哪方的證人,作出主問的好處在於委員會的律師可以 “主導” 敘事內容、並藉此以 “主導” 的優勢去建立證人可信度或不可信度。

以大眾角度來看,這很容易便能讓委員會“支持”的證人有條理地講述案情,讓有利於某方的證據清晰地呈現,並對該證人印象深刻。

簡單來說,以一般市民來看,主問不但可以引導證人說有利或不利某方的口供,並能鋪陳出良好或不良印象。那麼,調查的公平性必定成疑。

涉事方傳召證人,而涉事方不能作主問,是否侵犯了該涉事方的權利,引起不公?

***

如果委員會的大律師提問時有不公的手法,例如扭曲證人的說話、或誤導證人、或給予無關案情但有誤導性的資料,涉事方也不能投訴。這是由於委員會的收取口供程序規則中,沒有給予涉事方任何權力就委員會大律師的提問或其他事宜,向委員會提出即時或之後的反對。

法律講求公平,委員會的律師可以做主問,和覆問,但涉事方就不可,這存在不公,有違法律精神。規則對委員會的大律師很有利,令人感到“規矩任他們寫”。提問證人的主導權似乎握在委員會的大律師手中,而如果他有偏頗,或有不良意圖,會影響「獨立委員會」對宏福苑大火調查的公正性。

***

第20條(4)規定「除非委員會另有指示,任何證人如屬意以其證人供詞作為其證供(無論有否對該供詞作出修改或闡述),該證人的供詞內容不會在聽證會上讀出。」

這規則是非常離奇的,如果用供詞就不用在聽證會公開,那麼其他涉事方怎樣提問該人,如何挑戰其證供?如果知道是否有做假,或對自己不利的證供,而作出反駁? 這種安排是非常不公的。假設民建聯黃碧嬌被傳召,但她選擇以供詞作供,那麼她所說的證供便不用被他人挑戰?怎知她會否說謊,而令人指控不到有人圍標?

***

規則第21條規定:「委員會將決定任何涉事一方的代表所提供的證據或其所提出的問題是否相關,並可隨時就任何證人的口述證供設定時限。具體而言,委員會就涉事各方提問證人的申請作出裁定時,將考慮包括證人供詞與相關涉事一方權益的相關性、確保聽證會公平並有效進行的必要性,以及委員會認為相關的其他因素。」

委員會可以把證人的口述證供設定時限,也可以不批准涉事各方提問證人的申請,由於委員會沒有第三方監察,如果委員會的決定有不公,實在難以推翻,影響調查的公正性。

第六不公:陳詞的不公

根據《聽證會程序規則》第14條,委員會的代表律師可作出書面及口頭開場陳詞。任何涉事一方如欲作出口頭開場陳詞,必須在2026年3月9日或之前向委員會提出申請,但規則沒有說申請必定獲批。

在法庭訴訟中,開場陳詞(概述案件背景、與訟各方的爭議點;案件適用的法律原則等資料)至關重要,好處在於「建立第一印象」、「勾勒案情框架」與「引導法官/陪審團思路」。委員會大律師能以自己的觀點簡述案情、確立有利的論點,為後續的爭辯建立有利基礎,大大提高說服力。

這制度——委員會律師可以做開場陳詞,但涉事方未能確定必定可以——存在不公。

第15條,也訂明「委員會可行使其酌情權決定該等口頭陳詞的先後次 序及時間」 假設委員會如果對某方有偏頗,安排其先做口頭陳詞,也會出現不公。

「總結陳詞」的安排也值得商榷。

規則第23條規定:「委員會的代表律師和涉事各方的代表律師可作出書面總結陳詞,並在委員會的指示下作出口述總結陳詞。委員會可決定該等(書面及口述)陳詞的形式、先後次序及時間長短。」

跟開場陳詞一樣,總結陳詞的先後次序極其重要,就等於一篇文章的總結部分,能夠說出結論,令人印象深刻,並斷定對錯。作總結陳詞的律師可以通過邏輯與心理佈局,來強化說服力,並在聽眾心中留下深刻印象,從而提升觀點的接受度。

以上規定的意思是:委員會可決定該總結陳詞的先後次序,也決定其時間的長短。假設委員會有不公的意圖,便可以安排屬意的一方先作總結陳詞,也給予很多時間陳詞,這樣便出現不公,影響調查的公正性。

總結:「獨立委員會」聽證會明天早上10時正式開始,在未知調查會否公正之際,本報從規則中發現6大程序不公,令我們憂慮這些問題將影響調查的公平性。 本報會發信給「獨立委員會」,希望他們能夠解釋這些不公情況,和告訴我們會否更正問題。

《透視報》始終秉持愛國愛港的宗旨,所有評論以國家和香港特區的利益為首要考量。我們嚴正聲明,絕無煽動社會之意圖,並譴責任何利用本報內容進行煽惑或危害特區利益的行為。我們祝願香港特區與祖國繁榮穩定,並將持續為執政團隊祈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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