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看以往保安局在2002年11月就基本法23條立法,發布的一份宣傳文件,「實施《基本法》第23條,保障言論自由」,內容聲稱對自由的尊重、更指會大幅收窄煽動罪行的範圍,保障言論自由,但是當年的漂亮言辭與今天的結果大不相同,令我們很是感慨。
這是董建華政府於24年前寫下的立法文件,但於2003年7月1日,引發超過50萬名市民上街參與七一大遊行,迫使港府擱置並最終撤回《基本法》第23條立法。雖然立法草案被社會強烈反對而下架,但也有值得我們研究的地方。原來當年的立法對煽動罪的定義,相比在2024年3月於立法會全票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23條)如何定義煽動,相差甚遠,值得政府反思。
這份立法宣傳文件,一開始便寫著「言論自由不可或缺」:「在一個民主開放的社會,政府會受到輿論的監察。保障言論、集會及結社等基本自由,能確保公眾可以持有和表達自己的意見-包括批評政府的政策及措施、和顯露其弱點的意見。」
文件還引用歐洲人權法庭、美國法庭保護人權的判詞、和《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之後,文件指23條立法是要「廢除現行涵義太闊的煽動罪行」,建議大幅度收窄現有煽動罪行的範圍。文件寫到:根據建議內容,必須煽動他人以發動戰爭、武力行為、威脅使用武力、或其它類似恐怖主義行為的嚴重非法手段危害國家安全、或製造非常嚴重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才構成罪行,絕非所謂「以言入罪」 。

23條立法,承諾不得扺觸《基本法》中保障人權的規定
文件寫到:建議的「煽動叛亂罪」,只是採納普通法中「煽動」的定義,因此建議完全沒有擴大刑事法例的涵蓋範圍。
它列出「煽動」(incitement) 是普通法中確立已久的概念。根據現行的普通法,「煽動」他人干犯任何實質罪行已經屬犯法,例如煽動他人犯謀殺或盜竊罪等。 「要控告一個人犯了普通法的「煽動」罪,控方必須在「全無合理疑點」下,証明(一)他曾迫使或鼓勵他人干犯罪行,和(二)他有意圖令人受了他的煽動後,作出犯罪行為並導致罪行發生。因此,若他根本不相信別人會真的去干犯該罪行,他便沒有犯罪意圖,因而沒有犯「煽動」罪。」
文件承諾:任何實施第二十三條的法律,均不得扺觸《基本法》中保障人權的規定。「建議中的煽動叛亂罪,只禁止煽動他人以發動戰爭或使用暴力等手段去危害國家安全,完全符合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文件的最後部分是問答題,標題是《我會觸犯煽動叛亂罪嗎?》,當中列出了不同的承諾,例如:
問題:「在教學、文化藝術創作或表演、討論中,觸及政治或歷史題目,表達不同的意見或觀點,或作出諷刺或批評」是否屬煽動叛亂?答案是否,寫到「沒有意圖透過有關的活動,令人以武力等行為去犯罪、或製造嚴重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不構成煽動叛亂罪。」
問題:「發表言論,或叫喊口號,批評國家、憲制、政府、政策、領導人」,是否屬煽動叛亂?答案是否,寫到「沒有意圖透過有關言論或口號,令人以武力等行為去犯罪、或製造嚴重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或不相信有關言論會引起這些結果,不構成煽動叛亂罪。」
問題:「傳媒報道了某些政治事件或言論,引起了流血衝突」,是否屬煽動叛亂?答案是否,寫到「傳媒記者沒有意圖引起有關的暴力事件,因此有關的報道或採訪,不構成煽動叛亂罪。」


「煽動意圖」重新定義,一批評政府引致「憎恨或藐視」,就有機會違法
24年前的立法內容是一份對23條立法的承諾,當然此承諾會否被忠誠地遵守是另一回事,但為何24年後的今天,出來的結果是那麼的不同?同樣的23條為何會令傳媒和市民不敢批評政府,說好的言論自由呢?
基本法第23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明明基本法23條立法是關於國家安全,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等罪行,但為何說着說着,今天的23條竟然變成箝制市民的言論自由的條例?
問題在於今屆政府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中的23條解釋什麼是「煽動意圖」時,訂明:「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令人們動不動也可以違反了條例。以下我們會分析一下。
第23條(b)寫到: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第24條寫到:任何人 ——
(a)出於煽動意圖 ——
(i)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
(ii)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
(b)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該刊物;或
(c)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以往刑事罪行中的煽動罪,條文很公道
以往普通法的煽動罪是很難入罪的,正如2002年的宣傳文件都寫了出來:「控方必須在「全無合理疑點」下,証明(一)他曾迫使或鼓勵他人干犯罪行,和(二)他有意圖令人受了他的煽動後,作出犯罪行為並導致罪行發生。因此,若他根本不相信別人會真的去干犯該罪行,他便沒有犯罪意圖,因而沒有犯「煽動」罪。」
由此可知,以往的刑事罪行中的煽動罪的條文是很公道,保障了言論和新聞自由,董建華政府在立法文件中,也承諾會繼續採納普通法中「煽動」的定義。但是今屆政府立法後,取消了煽動罪,並以《維護國家安全法》的23條代替了,改了之後反而大大影響了言論和新聞自由。我們不是有惡意說出這話,而是忠誠的分析和觀察社會所得。
今天的煽動罪規範民間言論,容易令人觸犯紅線
舉例說,如果傳媒或平民批評政府,批評當然就是有關政府做得不好,是很容易令人們憎恨或藐視政府,這是人們的自然反應,但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法》,這種批評就已經有「煽動意圖」,觸犯了《維護國家安全法》,而可被判監7年。
現在的立法會的議員很多是舉手機器,批評立法會議員令人們「對立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也有相同風險。如果司法機構有不良發展,如果傳媒評論,引起對「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也有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風險。
還有23條(d),「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當傳媒評論一些敏感議題,例如有關傷害了人類和其他動物的動物應該如何處理,已經可以引起爭議,令社會有紛爭,這就有可能違反了《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煽動罪。如果評論一些中港事件,批評香港人或內地人如何對待對方,過程不期然會引起民眾之間的敵意,那麼又有可能違反了煽動罪。
言論自由就是讓人暢所欲言,只要沒有惡意的意圖便可,但是現時的23條所定義的煽動罪,令人不敢自由的評論 。
2002年的立法宣傳文件說:「根據建議內容,必須煽動他人以發動戰爭、武力行為、威脅使用武力、或其它類似恐怖主義行為的嚴重非法手段危害國家安全、或製造非常嚴重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才構成罪行,絕非所謂「以言入罪」 」 但最後香港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的23條煽動罪卻沒有這些字眼,變成是規範民間的言論(請閱讀23條)。
稍微有思考的人看到第23條有關煽動意圖的條文也知道有問題,但為何保安局會這樣訂出條文,而律政司沒有把關的呢?立法會也沒有刪除23條中影響言論和新聞自由的條文。基本法第 23條本地立法,從正式刊憲到立法會三讀表決通過,總共只用了12天,那麼重要的立法竟然那麼倉猝和粗疏。2024年3月19日,立法會加開特別會議,全票三讀通過法案,3月23日,條例正式刊憲生效。
過去兩年多,條例下的煽動罪不但沒有如2002年政府在宣傳文件所說收窄了範圍,反而容易令人觸犯紅線,在社會上引起不少恐懼。不但市民不敢批評政府,傳媒在幾年間迅即改變了,很多變得不敢發聲,失去了傳媒第4權的監察政府功能。沒有傳媒監管下,政府的管治一落千丈。條例也引發出一個個令市民譁然的執法事件。就是在這種背景下才有明光社蔡志森在7月底的文章《法律不是用來對付市民的工具》。

壓制了的自由也引發著名經濟學家Stephen Roach在7月25日寫了一篇重磅文章,題為「Yes,The Hong Kong of Old is Over」(舊的香港已死),扼要地解釋了香港為何沒落,成為中國城市,其中法治被嚴重侵蝕是重要的原因。他強調,當中的主因是23條的內容,扼殺言論及新聞自由,這解釋了為何Roach指舊的香港已死!
這名經濟學家所說的並不誇大,如果香港有言論自由,一向愛國愛港的時事評論員余非,早前發表《十問宏福苑災後》評論政府對待宏福苑居民的不公做法,就不會被無理下架。雖然外界不知是誰令視頻被移除,但不少人會懷疑事件與言論自由受控有關。如果真有其事,難道今天的香港在國安法的籠罩下,連愛國人士也容不下?
最近一位大學醫科生與同學吃飯,說到香港政府的問題,她立即壓低聲線說「不要說了,有國安法啊!」又看看網民在社交媒體批評政府和國安法的話,也經常用諧音字或英文字母代替,可見人們的害怕。一個國際城市的市民,應該這樣生活的嗎?


總結和建議:
自由如同空氣的重要,政府如果希望得到市民支持,必須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把煽動罪還原,給予香港人自由。對國家而言,要發展香港成為國際金融中心,要做的就是要重新提升壓制了的自由,從而重建香港的聲譽,吸引外資,讓香港再次成為“自由港”,發光發熱,重回世界的舞臺,服務祖國。希望這不是奢望。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