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6日,宏福苑爆發5級巨火,大火後的一天,即11月27日,行政長官李家超指示成立「應急住宿安排工作組」,由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擔任組長,成員包括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房屋局局長何永賢、和發展局及勞工及福利局等的局長。特首當時義正詞嚴指,已指示該工作組研究長遠安置時,需顧及「情、理、法」。
一個多月後,政府於2026年1月9日透過「一戶一社工」向宏福苑業主派發問卷,收集他們對長遠居住及安置安排的初步意願。幾天後,即1月12日,黃偉綸在社交媒體發文,指與工聯會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會面,期間首次公開提出以「情、理、法」處理宏福苑的安置意願。隨後在1月14日,黃偉綸在立法會明確強調將「情、理、法兼備,並以情為先」來處理大埔宏福苑火災長遠安置方案,強調必須讓居民「有得揀」,會努力提供多項選擇,將盡快制訂進一步建議,再提交予行政長官。
2月21日,政府委任的「獨立委員會」尚未開始聽證會之際,黃偉綸聯同房屋局局長何永賢,便急急忙忙開記者會,抛出60億收購宏福苑災民的業權方案。當中,他沒有提供他承諾的「多項選擇」給居民,宏福苑居民只有一個選擇,就是賣業權。
那麼急速的手法,是顯示黃偉綸的應急才能,還是另有隱情,外界不得而知。但,唯一可以肯定的是,黃的所謂「情、理、法」的施政手法卻充滿謬誤,本報將在此文作出全面的分析和評論。

《基本法》是大綱,但黃偉綸置《基本法》於不顧
一個普通的常識,在香港這個號稱「法治之都」的地方,一個官員的施政準則便是牢牢把握這個法治之「法」。香港之法是什麼法? 那便是香港的憲法,即《基本法》。《基本法》是大綱,是方向,是路線指引。黄偉綸要處理宏福苑災民的一切善後事宜,最重要是要以《基本法》第六條中闡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為依歸。
而所以說黃偉綸的謬誤便是他置《基本法》於不顧。他提出的「特別銷售計劃」美其名是重視「情、理、法」、稱居民賣業權與否是「你情我願」;然而,事實是,黃一開口便要強硬收購居民手中的物業,若居民不屈服,就要立法強收業權,明顯違反了《基本法》的條文。之後,政府動用幾百名解說特工,狂轟浪炸災民,逼災民賣樓給政府。
更有甚者,宏志閣這座與火災無關的私樓,也因黄偉綸「動情」,而被列入收購計劃。一場匪夷所思,政府掠奪居民私產的鬧劇,便在香港這法治之都展開!面對被迫賣業權,災民真是有苦難言。
有宏福苑居民對我們說:「政府夾硬將無問題的座數全數拆除,即是在香港以後不要買屋苑的物業,否則其中一座出事,全個屋苑就會被消失。」

政府的收購業權行動,沒有法、沒有理、更沒有情
本報歸納居民的投訴,他們指出黃偉綸口說以「情、理、法兼備,並以情為先」來處理大埔宏福苑火災長遠安置,但實質上是沒有履行。他們說:
在「情」方面,政府由火災後直至現在十個月有多,長期圍封整個宏福苑,災民單位內之財物被長期扣留,甚至於災後早期,被賊人肆意偷取。就算單位完好無缺,居民仍被拒之於家門外,每日擔驚受怕財物被盗,或受風吹雨打損壞,甚至叫居民作斷捨離,實在無情。
在「理」方面,政府只給予居民兩次回家的安排,政府在沒有理據下不提供電梯,也不提供可行方式幫助居民取回家中財物,只叫居民用三個小時爬樓梯搬運,居民根本不能拿走屬於自己的大部分財物。相比起2017年英國的格蘭菲塔大樓火災,英國政府找專業公司搭建外牆升降機,協助居民搬運家當,香港政府實在於理不合。
在「法」方面,單位及屋內物品皆為私人財產,長期扣留居民財物,看不出有何法理依據,是為有法不依!而買賣合約更訂明要居民放棄屋內財物,所有單位的財物將屬於該負責收購業權的 「收購宏福苑業權有限公司」,居民簽約時表明反對這一點,有東華三院的律師說會幫居民詢問,但都是不了了之,沒有回覆。
細數下去,政府從沒有公開「長期圍封」宏福苑而不給居民回家的法律依據。政府不批准居民重建也是沒有法律基礎的,因為法律上政府實在無權干預私人屋苑的事,只能秉持社會責任,作出協調和幫助。還有,截至2026年5月底,社會人士捐給政府成立的「大埔宏福苑援助基金」,目的是幫助宏福苑居民的善款多達44億元,政府有什麼法律理據可以擅自佔用屬於居民的善款,用來購買居民業權,而物業和土地就歸政府所有?
就宏福苑法團向中資保險公司「太平香港」買了的20億元火險,和保障人身傷亡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太平香港仍然沒有作出20億元上限的火險賠償作重建,也沒有賠償給死者家屬,然而,保監局收到居民投訴也置之不理,為何它不執法?為何政府也視若無睹?
由於保險公司沒有賠償來重建,政府又在沒有法律理據下不批准居民重建,只提供「賣業權」的選擇;加上在當權派曾經拘捕發聲人士和不時用「以災亂港」來罵人造成的恐懼下,居民雖目睹自己被侵害私有產權,失去回家的人權,但也只能啞忍而賣業權、和失去領回自己物件的權利。
坦言,這個收購行動根本沒有法、沒有理、更沒有情。

強硬收購業權不但違反《基本法》,也置香港的法規、法律於不顧
近日,黃偉綸公布,截至2026年9月,已有超過88%的大埔宏福苑業主簽署買賣協議,聲稱「只有十多戶」宏福苑居民不出售業權。他表示,對拒絕出售的極少數住戶,政府不排除於明年(2027年)透過立法收回業權,但強調「必定尊重私有產權並依法補償」。這如同迫居民走,又怎會是尊重私有產權呢?黃偉綸經常開口埋口表示賣業權是「你情我願」,那就奇怪了,如「你情我願」為何要立法逼人賣樓?
黄偉綸為展開其收購整個宏福苑災民的產權大計,不但違反香港的憲法《基本法》,也置香港的法規、法律於不顧,任意踐踏香港沿用幾十年的房屋政策:在違反《房屋條例》下動用私人公司收購未補地價的宏福苑居屋單位。
根據《房屋條例》附表1,居屋未補地價,只能賣給房委會或其「提名的人」,即綠表和白表人士。私人公司(包括政府成立的「收購宏福苑業權有限公司」),是無權收購未補地價居屋的。換句話說,政府目前所進行的收購行為,都是違法的,與其所簽的任何買賣協議都是無效的。若黄偉綸要强行執行涉嫌違法的收購,那香港便是一個「無法無天」的社會了。
如果房委會批准這涉嫌違法的收購行動,是否以後私人公司都可以買未補地價的居屋?如果不可以, 為何政府自己又可以打橫行?

眼見黄偉綸任意妄為,而整個香港無視,特首默不作聲
若黄偉綸此種任意妄為,把《基本法》、《房屋條例》抛之九天之外,任意作出無情、無理、也涉嫌不守法的收購行動,在香港可以横行霸道,而整個香港包括傳媒、法律界、立法會對黄偉綸這種對法治的踐踏、對香港的房屋政策和法律都熟視無睹,香港何來有法治?
對一個副司長級別的官員能罔顧沿用幾十年的房屋政策,不用通過立法會修例,便可以任意違反《房屋條例》,而特首也默不作聲, 這是什麼的管治?官員的目無法紀,只顯示這是一場香港管治的大鬧劇。 火災前公務員的不作為,而火災發生時錯誤決定拒絕國家伸出援手,導致168宏福苑居民枉死,1名消防員殉職,香港真的還可以繼續被世界稱為安全系數名列前茅的香港?
曾經在2025年一個調查中,香港的法治指數在東亞及太平洋地區排名第6, 全世界排名24。這個分數已經低,而在宏福苑大火後, 居民的基本權利被侵擾,法律被踐踏,香港的法治排名會否成為低分之列?
一場死了168人的世紀大火災,而引出的災民業權被奪去,將向全世界展出香港當今的風貌。香港真的還可以繼續被稱為「香港」嗎?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