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指「原址重建」不切實際被受批評的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仍然沒有回應《透視報》質詢他沒申報利益衝突一事。自從本報公開指出黃偉綸沒有作出利益申報後,他突然消失於公眾的視線,為何?謎底終於解開,本報發現黃或沒有申報利益衝突,涉嫌違反了《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有關防止利益衝突的規定。
為何我們說他有利益衝突?我們要由他的妻子陳穎韶說起。
陳穎韶在1994年加入政府,獲聘為政務主任,曾任勞工處處長及深水埗民政事務專員等要職。去年6月13日,在《透視報》揭露勞工處在修改職工會條例時加入帳目漏洞,政府「巧合地」在次日把陳穎韶調任教育局常任秘書長。
去年11月27日 ,即大埔宏福苑火災發生後的次日,網絡已流出資料,任勞工處署長時,陳穎韶(見下圖),收到投訴指宏福苑大維修所用的圍網有易燃危險,持續不處理。她更在職員代行的回覆中(見下圖)指出「棚網發生火災風險相對為低」。在其任內,勞工處被指對大維修缺乏監管,最後宏福苑發生5級大火,令最少168名居民死亡。陳是有可能被問責的其中一位官員。


妻涉疏忽職守,黃偉綸沒申報利益衝突
去年11月27日晚上近9時,特首李家超宣佈因應宏福苑事件,成立三個工作組,其中一個是「應急住宿安排工作組」,由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做組長。由於陳穎韶是極有可能被問責的其中一位官員,黃作為其丈夫,絕對不適合擔任「應急住宿安排工作組」組長,處理宏福苑的安置事宜,因為有利益衝突。就算當天時間緊迫,他不知道自己太太涉及事件,之後也應該申報利益衝突,拒絕被任命,但他沒有這樣做!
特首辦在回覆本報時,沒有指出黃有向特首作出申報!
大部份宏福苑居民一直希望「原址安置」,但黃偉綸、何永賢等官員一直強推居民到頌雅路西居住,令公眾懷疑有人意圖強奪居民海傍地,與地產商有延後利益。如果屬實,這屬於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也有貪污的嫌疑。今天先不理會這些有理據的猜測,我們單單討論利益衝突一事。
表面上,委任事件看不到什麼利益(當然官員與任何人有延後利益是另一回事),但若果妻子被問責,便失去高官工作,繼而失去很豐厚的收入(常任秘書長的月薪介乎約 HK$320,590 至 HK$330,115)。這也是一種利益,黃必須避免參與宏福苑安置工作,但他沒有迴避!
有人或會問, 黃偉綸負責安置,不會影響到陳穎韶會否被問責,但我們卻看到一個微妙的關係。
由於黃負責安置,可以直接操控居民的凝聚力,從而影響他們追責的能力。 而我們也已經見到端倪。在事發後的短期安置上,黃偉綸「分散」災民到不同的地區,長期安置上他強推居民到頌雅路西居住,而這地將興建一棟樓宇,只提供約900單位,根本不能安置1984戶宏福苑居民,令人合理地懷疑政府到時會把居民流放到不同地區,打散居民!這手法將令居民難以聚集作出集體行動,包括向黃的太太陳穎韶和其他官員申索。

宏福苑居民:為何他不向公眾申報?
宏仁閣居民Leo批評特首委任黃偉綸處理安置,指他有嚴重利益衝突。除了懷疑黃會通過安置來打散居民,他也擔心大火證據會被毀滅,令居民難以追責!「黃偉綸負責安置,但一直不解封給我們回去看自己的單位, 我怎知道政府是否想毀屍滅跡?我們的單位內或有大量證據,會否被黃偉綸等人毀滅了? 修理一部𨋢要多久,兩個月還不讓我們回去!?他老婆是前勞工處處長,有機會被問責,他根本完全不應處理宏福苑的事!」
他質疑黃為何不對外公布自己的妻子曾經處理過宏福苑投訴?「為何黃偉綸不向公眾申報利益?如果他一說出來,市民必會說他不應該處理宏福苑的事!」
這些,就是我們說的利益衝突!
《透視報》在1月12日發電郵給黃偉綸(見下圖),要求他解釋為何沒有申報利益。「為何明知太太是極可能會被問責的官員,也接受特首的任命,主理宏福苑的重建?」、「目前閣下的安置手段,是威逼居民搬走,有打散居民之嫌,令居民難以聯合向政府追討問責。此舉令人懷疑閣下的其中一個意圖是要讓妻子不被問責,從而脫罪。請回應這個質疑。」
本報在電郵中要求黃於次日回覆,但兩週過去了,至今黃偉綸也沒有回覆。如果有理有據,理直氣壯的,為何他不回覆? 黃偉綸自始也消失於公眾的視線!
為何明知黃有利益衝突,特首仍然委任黃偉綸?
然而,沒有申報利益衝突一事,不單是黃偉綸的錯。在委任當天(去年11月27日),政府從網絡公開資料應該已經知道,時任勞工處處長陳穎韶對宏福苑的大維修工程隱患,很大可能涉及失職而要被問責,但為何特首李家超仍然委任其丈夫黃偉綸為「應急住宿安排工作組」組長,負責宏福苑安置事宜?
1月12日,我們發信給黃偉綸質詢的當日,我們也發了電郵給特首辦(見下圖),要求它於次日回應黃偉綸沒有申報利益一事。以下是我們問特首的其中一條問題:
「黃偉綸的妻子是前勞工處處長陳穎韶,而她在任時,勞工處在宏福苑的維修監管上嚴重失職,部門及她本人收到居民不斷對易燃圍網的投訴,也拒絕執法。
由於陳穎韶是極有可能被問責的其中一位官員,黃作為其丈夫,絕對不適合處理宏福苑的安置事宜。為何特首仍然委任他成為「應急住宿安排工作組」組長,主管重建一事?會否令市民有所誤會,以為閣下為了讓官員包括他的妻子避免問責?」

特首辦直至1月16日才回覆,但內容迴避問題,幾乎沒有就黃沒申報利益一事,直接回應。(見下圖)。行政長官私人秘書在1月16日回覆《透視報》時只說「財政司副司長是應急住宿安排工作組組長。政府的調查工作由政務司司長領導的調查及規管工作組負責,財政司副司長並無領導該組工作。」
特首辦言下之意是,只要黃偉綸不是負責大火調查,就沒有利益衝突。雖然黃不是負責調查,但他的工作可以影響居民的追責能力,這就是利益衝突! 特首辦在回應中,迴避了我們所有問題。至今黃偉綸仍然是「應急住宿安排工作組」組長,反映特首沒有罷免他。
聽到特首辦的理據,居民Leo非常憤怒。「根據特首的說法,任何人也可以負責安置,因為不涉及調查工作,其實找黃碧嬌負責安置也可!但可不可以,當然不可以啦!」
須避免令人懷疑他們不誠實、不公正或有利益衝突
以上我們覺得特首的任命有違一般處理利益衝突的守則,但實際上黃偉綸沒有申報一事,有否違反官員守則?
香港首任特首董建華在2002年7月1日,實施「主要官員問責制」(Principal Officials Accountability System),將所有司長和局長職級由公務員職位改為以合約方式聘任,並須為過失負責,目的是加強主要官員對其負責範疇的承擔。
第二任特首曾蔭權於2008年5月擴大政治問責制,引入「副局長」及「政治助理」兩層級。第六任行政長官李家超在2022年7月1日實施「政府架構重組」,引入「副司長」層級。問責官員,包括三司司長、副司長、各決策局局長、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副局長等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黃偉綸在1985年加入政府成為政務官,本身是受著《公務員守則》規管,但由於他在2022年6月獲李家超提名,委任為財政司副司長,屬主要官員,因此他的行為跟其他主要官員一樣,是受著在2022年7月1日起生效的《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Code For Officials Under The Political Appointment System)所規範。
《透視報》翻查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網站,找到一份《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其中第五章「防止利益衝突」有清楚的規定,包括:
5.1. 政治委任官員須避免令人懷疑他們不誠實、不公正或有利益衝突。
5.2. 在執行職務和與市民及下屬交往時,政治委任官員必須恪守公平公正的原則。
5.3. 政治委任官員須避免處理有實際利益衝突或潛在利益衝突的個案。
5.4. 政治委任官員在執行公職時,如個人利益可能會影響,或被視為會影響他們的判斷,均須向行政長官報告。
按著5.1的規定:「政治委任官員須避免令人懷疑他們不誠實、不公正或有利益衝突」,持平的說,由於政府委任的獨立委員會正進行調查,要八個月後才完成報告,政府仍然沒有宣佈問責的官員名單,因此我們不能斷定「委任黃偉綸,將導致其妻子不受問責」,來證明有利益衝突,否則我們便是武斷。然而,我們必須指出,委任黃偉綸,無論在觀感上或潛在利益上,也有衝突,令人懷疑他不誠實,不公正,有利益衝突,因此他必須避免。
雖然黃偉綸暫時在妻子問責的事情上,沒有作出不誠實行為(實質有還是沒有,公眾不知道),但他的任命會「令人懷疑他不誠實, 不公正或有利益衝突」。根據此規定,黃必須避免這利益衝突,而當特首委任他的時候,他應該推卻,但黃偉綸明顯沒有!請留意守則的字眼,不是說「應該」避免,而是「須」避免該利益衝突。
按5.3的規定:「政治委任官員須避免處理有實際利益衝突或潛在利益衝突的個案」,黃偉綸實施的安置方案,有很大機會影響居民的聯合追討行動,與官員包括他的太太會否被問責有關係,因此他將有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影響他決定用什麼形式安置宏福苑居民。他必須避免處理宏福苑個案,但他沒有避免。
按5.4的規定:「政治委任官員在執行公職時,如個人利益可能會影響,或被視為會影響他們的判斷,均須向行政長官報告」,黃偉綸處理宏福苑事件,而事件的問責對象或涉及他的妻子能否留任,甚至有刑事責任。這將影響他的個人利益,而有可能影響自己的判斷,因此他須根據守則向行政長官報告!
特首給本報的回覆中,沒有提及黃偉綸有否向他報告有關利益。但按著常理推論,若果他有申報,特首必須說出來,來證明黃遵守了守則,但特首辦沒有這樣說,很大可能顯示黃偉綸並沒有申報利益! 簡單來說,黃副司長很大可能違反了《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的「防止利益衝突」要求。


黃接觸高度敏感的資料,須申報利益
守則的5.7訂明:「由於政治委任官員可能接觸高度敏感的資料,包括商業敏感資料,故他們須在獲委任時及每年申報其投資和利益,以維持公眾的信任和信心。有關申報將會以訂明表格的方式,存放在各個有關的辦公室/局的網站上,供公眾查閱。」
黃偉綸早前指派「一戶一社工」向居民派問卷, 調查居民的安置意願,但同一隊社工昨天(1月27日)也向居民派發「獨立委員會」的問卷,內容要求居民提供樓宇維修工程的施工安全、火勢迅速蔓延資料、及火災如何影響居民等意見。由於年長居民不懂得填寫,必須通過社工處理,在調查委員會收到資料前,什麼官員能夠取得這些資料,沒有人知道。 黃副司長既然負責安置,也必須處理宏福苑的驗樓,過程中能夠取得大火起因的證據,而這些證據也能夠證明官員,包括他的妻子,的錯。
這些例子顯示黃偉綸有可能接觸到涉及問責的敏感資料,因此他必須申報利益,以取得公眾的信任。黃偉綸明顯沒有作出申報,因此特首沒有提及,他也沒有回覆,有違指引。

守則除了規範問責官員外,也對行政長官如何處理官員的「利益衝突」提出嚴格的規定。
守則5.8. 訂明(見下圖):在任何時間,如發現政治委任官員的投資或利益跟他的公職有或似乎有利益衝突時,行政長官可要求有關官員採取下述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a) 放棄所有或部分投資/利益;
(b) 避免再購入有關投資/利益或予以出售;
(c) 在指定時間內凍結任何投資交易;
(d) 把有關投資/利益交由他人全權託管;
(e) 避免處理確實有利益衝突或可能有利益衝突的個案;以及
(f) 根據行政長官指示採取其他行動。
特首清楚黃偉綸與妻子陳穎韶的夫妻關係,也知道陳有可能在宏福苑火災事件涉及疏忽職守,他應該不作出委任。現在這個委任反而產生了利益衝突,這事件反映特首對利益衝突的意識不足,而作出委任,或影響將來的問責。
然而當本報通知特首辦,他們的回應並沒有認為黃的委任涉及利益衝突,更不會根據守則5.8(e)而要求黃「避免處理確實有利益衝突或可能有利益衝突的個案」。

違反《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條文,可被懲處!
守則最後一條,7.9. 訂明(見下圖):
「政治委任官員涉嫌違反其職責或《守則》內的條文,行政長官會按適當程序,決定個案是否屬實;倘若屬實,則會決定合適的懲處,包括警告、公開譴責、停職或免職。如個案涉及主要官員,行政長官可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議把有關官員停職或免職。」
總括來說,黃偉綸沒有避免令人懷疑他們不誠實、不公正或有利益衝,也沒有申報利益等,有可能違反了5.1、5.3、5.4、5.7等條文。行政長官本應要按著程序,決定個案是否屬實,如果屬實,要作出懲處,行政長官可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議把有關官員停職或免職。
我們在1月12日的電郵中,詢問特首李家超:
「對於黃偉綸沒有申報利益的嚴重失,請問特首會如何向他問責? 再加上以上提及的錯誤,特首會否向中央請示把他撤職?如果不會,原因為何?」
「特首會否立即停止委任黃偉綸為「應急住宿安排工作組」組長,來盡快停止利益衝突?」
特首辦一概沒有回答,只給予政府處理宏福苑災民的資料。
居民Leo說「特首完全迴避了《透視報》的問題,反映他委任有利益衝突的官員有失職。如果是港英政府時代,一定不會讓有利益衝突的人做的,我不知為何香港變成這樣!」

特首應停止黃偉綸安置居民的職務,並考慮適當懲處
1985年在香港大學畢業後,黃偉綸加入政府,當政務官。他曾任政府新聞處處長、海事處處長、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2017年6月,他接任發展局局長。2022年6月,黃偉綸獲李家超提名,委任為財政司副司長。作為資深的公務員,今天更加成為主要官員,黃偉綸理應知道「申報利益衝突」是誠信責任,他也應該知道要申報,為何他不申請利益,是否隱藏不可告人的利益?
黃沒有作出利益申報,有違《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
由於宏福苑事件涉及龐大人命傷亡,除了金錢賠償之外,居民需要的是公正的問責,讓違法者和失職者受到制裁,政府應該剔除任何威脅問責公正性的風險。為顯示公平公正,特首應該停止黃偉綸負責安置居民的職責,並委任沒有利益衝突的人士接替。
同時,我們認為特首應考慮向黃作出懲處,包括向中央建議把他免職。這樣做才能夠重建市民對政府的信心,以利將來施政。如果特首不懲處,會有包庇之嫌!
居民Leo說,最近與一位公務員吃飯(因為對方要與他見面進行工作),對方不讓Leo埋單,堅持各自埋單。他指這件小事情反映公務員也嚴謹地遵守《公務員守則》,但問責官員竟然不避免利益衝突。「宏福苑死那麼多人,黃偉綸也不避嫌,是否要令老婆有機會甩身?這個政府已經去到無法無天,一邊叫市民守法,一邊自己就視法律如無物!」Leo生氣地說。
我們會再去信公務員事務局、特首辦、和黃偉綸本人,要求各方回應黃沒有申報利益一事,以及行政長官將如何處理事件?沒有申報利益衝突的黃偉綸應該接受紀律處分? 特首又有沒有責任? 我們之後再探討!
透視報編輯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