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調查|違例買居屋?5|房屋局涉違法取消居屋禁售期

《透視報》從政府給予宏福苑業主的「特設銷售計劃」(給予選擇方案2和方案3,即收現金和綠表,以及樓換樓,來買入計劃中的居屋的業主)的資料中,再發現一個政府涉嫌違反《房屋條例》的行動:豁免居屋禁售期!

根據《房屋條例》,居屋的業主必須在單位買入5年後,才可以賣出單位。未補地價的只可以賣給綠表人士、而補了地價便可以在公開市場出售。

然而,我們發現房屋局在為宏福苑而設的「特設銷售計劃」取消了禁售期,涉嫌違反《房屋條例》,以下是證據:

在房屋局網站的宏福苑業主「特設銷售計劃」的網頁中的「轉讓限制」一欄,政府寫到「在「特設銷售計劃」下購買資助出售單位的宏福苑業主將不受禁售期限制。」

之後,政府再以一份公布(連結放在「轉讓限制」一欄的下方),題為《宏福苑前業主在「特設銷售計劃」下購買資助出售單位的轉讓限制安排公告》,進一步聲明此事。公布是房屋局於9月22日發出的,寫到:

「宏福苑落成至今逾 40 年,相關轉讓限制條款當中的禁售期均已屆滿。為達至 「以情為先」 的目標,政府現公告 「特設銷售計劃」下的轉讓限制安排如下:

i. 凡已出售業權予政府的宏福苑前業主及/或有關人士,如透過「特設銷售計劃」 購買單位 ﹙「該單位」﹚ ,將不受適用於該單位的地契所訂明有關於第二市場及公開市場轉讓的禁售期限制。」

ii. 若該單位業主欲在公開市場出售該單位,則仍須先按適用於該單位的地契所訂明的轉讓限制條款繳付補價。

在公布的最後部分,它寫到:

「為求清晰及免生疑問,宏福苑前業主及/或有關人士在「特設銷售計劃」下購買單位時,將獲發信函確認該單位適用於此放寬轉讓限制的特設安排 。 地政總署就地契的相關條款方面並不反對上述放寬轉讓限制的特設安排。」



正如以上所說,政府的做法涉嫌違例,因為《房屋條例》附表1清楚訂明:業主必須買入居屋單位過了五年才可賣出(見下圖),不但如此,這也是違反地契的。該地的地契3.20條訂明:

倘若「業主」於「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五年期間屆滿前訂立臨時買賣協議,則臨時買賣協議、買賣協議及轉讓契據中所訂立的售價不得多於「買價」。

屆滿後,(i) 「業主」有權出售、轉讓、讓與、轉易、按揭、押記、批租、分租、放棄管有或以其認為適合的其他方式處置其「私人住宅單位」,惟前提是須向「承租人」繳付「補價」以及向房屋署署長繳付用作釐定「補價」的行政費(如被要求時)。


為何會出現房屋局9.22公布?

本報在9月12日和13日的獨家調查發現,在房屋局的牽頭下,政府涉嫌違反《房屋條例》買宏福苑居屋業權,包括1)就未補地價居屋,沒有要求買賣雙方到房委會申請證明書就簽署買賣協議,2)用政府成立的一家私人公司收購業權,違反法例目前規定只有「房委會或房委會「提名」人士 」(即綠表和白表人士)才可購入未補地價居屋的規定。

從以上房屋局的公布的日期顯示,政府是急急在本報的揭露後,於9月22日發出的,當時本報已經揭發政府涉嫌違反《房屋條例》買宏福苑業權。觀乎此公布內容,房屋局是試圖令涉嫌不合法的行為「成為合法」。


測量業專業人士:政府怎能在網頁寫一句話,就可以凌駕這條法例!

測量業專業人士Danny Chung說他一直沒有見到政府有公開公布過為買入計劃中居屋的宏福苑業主提供「免禁售期」一事,對房屋局這種做法感到非常驚嚇。

「房屋條例是寫明有五年禁售期,政府怎能在其網頁寫一句話,就可以凌駕這條法例!這件事必須要揭露出來。」

他指出,政府如果要豁免禁售期和讓公司買未補地價居屋,必須修例,奈何政府沒有這樣做。


政府以公布凌駕法律,絕對是幼稚

Danny Chung對房屋局以「9月22日的公布」凌駕法律。

「我留意到,房屋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向宏福苑的前業主批出特別寬免,允許他們在未先行等待規定的五年(或其他)期間的情況下,便可出售其新購入的資助房屋單位。此項特別寬免明顯違反《房屋條例》附表所訂明的不得轉讓限制。政府不能單靠作出公告,就去凌駕由法例所施加的法律義務。」他說。

他批評政府以公布當作合規的做法,完全沒有法律基礎,也幼稚。

「作出這類公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房屋委員會在作出公告之前,有否先取得法律意見?這種行動又如何能與法治原則相容?正確做法應是制定附屬法例,以容許作出此類寬免,而不是作出公告。這做法絕對是幼稚。」他說。

本報會盡快向房屋局查證其豁免禁售期,是否合法?


居民批評政府利用人性的貪小便宜心態,引居民入局賣業權!

本報收到消息,有個別已簽訂買賣協議的宏福苑業主,打算一買入特設計劃出售的啟陽苑單位,就賣出去賺錢,指「隨時賺過百萬」。根據我們得到的消息來源,有關豁免禁售期一事是政府安排的解說隊告訴居民的,「解說隊告訴他們單位沒有禁售期」該爆料的居民說。他指出,受引誘的居民即使要支付多100多萬買入新單位,也因着利潤在所不計。

從事件中居民作出推論,由於政府清楚知道根據《房屋條例》,業主買入新居屋必須等待五年才可賣出,因此政府不敢公開宣布涉嫌違反條例的「豁免禁售期」做法,而是通過解說隊告訴居民,讓他們覺得有着數來賣業權。

居民說,政府這「免禁售期」手法,跟用免費律師,的手法同出一轍,利用人性的貪小便宜心態,引居民入局賣業權!由於政府急於推居民賣業權來收購整個宏福苑,竟然不惜違反自己應該捍衛及尊敬的法例!

該名爆料的居民批評政府「掩飾自己、慷人之慨、狗急跳牆、無法無天」。該居民認為政府是通過「威逼利誘」來達致目的的,一方面不給居民選擇回遷,另一方面利用「貪小便宜」的普遍人性,將宏福苑慘劇「成為套利工具」,引誘居民配合政府全面收購宏福苑。


透視報編輯部


編按:

政府一早通過解說員、及「特設銷售計劃」網站的一句半句,來通知宏福苑居民,如果他們選擇樓換樓或選購計劃下的單位,將豁免其新居屋賣出的禁售期,以及讓居民可在補地價後在公開市場賣出。但這做法是涉嫌違反《房屋條例》附表一,和地契的。

雖然有違法的嫌疑,但政府一直得過且過。直至本報早前踢爆房屋局違反《房屋條例》用公司名義買宏福苑未補地價單位業權,也未要求有關業主及負責收購的公司在交易前向房委會申請法例所需的證書。由於我們的調查報道提醒了房屋局,於是房屋局在9月22日在「特設銷售計劃」網站發了一個公布,意圖合理化另一件涉嫌非法的事情,就是以上提及的豁免居屋禁售期一事。

在公布的最後一段,房屋局說這做法得到地政署長不反對,意圖把涉嫌違例的事情合理化。

為何會有這涉嫌不合法的事件發生?就是由於政府逼宏福苑的居民賣業權才出現的。由於宏福苑落成已經40多年,大部份業主的單位禁售期早已屆滿,因此若要在新單位重新要求禁售期就變得對居民不公平。於是政府就將他們在宏福苑不需要禁售期的權利,轉移到新的居屋。

雖然這個做法不符合地契、也違反法例,更不可能用地政署長說一句「不反對」就變成合法,但由於政府要逼宏福苑居民賣業權,就唯有要用一個涉嫌違法的方法,給予免禁售期,並讓業主公開在市場發售的權益。

但房屋局在「特設銷售計劃」的網站所提供的屋苑售樓資料,也沒有清楚寫出這個豁免,因此究竟業主是否真的有這個權益也不是絕對清楚。

《透視報》檢視了「特設銷售計劃」中的10個屋苑的「售樓資料簡介」內的轉讓限制,原來雖然當局豁免了五年禁售期,但文件中「轉讓限制」的條款訂明:居民未補地價在五年期內出售單位時的售價,不能高於原來的買入價。此轉讓限制的條款,也沒有任何資料顯示居民可在買入後首五年內,補了地價在公開市場出售,只說在10年後才可賣給公開市場。

綜合來說,由於政府要逼居民賣業權,才引致政府要用涉嫌違例的方式解決,將宏福苑已經完成的5年禁售期的狀態搬到新的居屋。當然,我們也不能排除政府有意圖用新樓出售的「利潤」來引誘居民賣出宏福苑的業權。

無論原因為何,最後就造成法治和法規上的混亂。連與我們一起調查的測量業專業人士Danny Chung也說「這件事牽涉到幾份互相矛盾的文件,即房屋條例,售樓書,地契,房委會的通告。」

政府的不合規是錯,但居民是無辜的,他們的權益不應被削減。事情難分對錯,但維護居民的權益最為重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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