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日,新任法援署署長陳澤銘首日上班,在會見傳媒時,強調盡力協助大埔宏福苑火災災民。當時陳說,法援署已成立特別專責組,全力協助災民及其他受影響人士,按法例需求申請法援,以便他們包括處理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追討,以至僱員補償等訴訟及相關事宜。他重申,法援署需維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重要概念,以確保所有合資格法援申請人,不會因經濟能力不足而無法尋求公義,強調這是法治基石。
然而,大火發生至今已經10個月,法援署署長陳澤銘近日稱事件「仍處於很初期階段,甚至未能確定誰是被告」,因此獲批的133個法援個案要等待獨立委員會的報告才能推進,實在缺乏理據,令人懷疑該署有拖延之嫌。陳澤銘還說該署「沒有濫批」司法覆核法援,但社會從沒有批評該署濫批,反而是詬病該署經常不批司法覆核的法援,他這種說法是否預先對宏福苑司法覆核法援申請關閘? 如果屬實,居民又怎能尋求公義呢?
事源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署長陳澤銘近日接受傳媒訪問時透露,法援署至今收到521宗涉及大埔宏福苑火災的申請,當中133宗獲批,「但仍處於很初期階段,甚至未能確定誰是被告,因此暫時無法推進,預計獨立委員會報告公布後,責任問題會更明確,屆時獲委派的律師會作出專業判斷,為申請人提供協助。」報道指,至於其餘的申請,有177宗已撤回、140宗申請人要求暫緩處理。
根據陳的說法,其餘未批的個案(521-133)有388宗。當中,有177宗已撤回、140宗申請人要求暫緩處理,共317個案,即71被拒。
在有關的專訪中,陳澤銘指,署方每年接獲8000多宗申請,批出5000多宗,但真正涉及司法覆核只有約5%,對於署方常被詬病濫批申請形容是「食咗死貓」。


法援署署長以上的說法有不少疑點,我們會在本文作出質疑:
第一,為何521宗涉及大埔宏福苑火災的申請,只有133宗獲批? 177宗撤回的個案是為什麼要撤回呢?至於71被拒申請的個案的申索內容是什麼?為何該署拒絕呢,原因為何?陳澤銘沒有在訪問中解釋。
第二,面對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處事不公,香港基層市民,例如大坑西邨居民,一直很難申請到法援作司法覆核,從沒有社會聲音指法援署濫批法援,為何法援署署長會說社會上沒有說到話?
現時宏福苑居民面對種種不公,很多是源於政策上的,居民是很需要法援作司法覆核,來申彰公義,包括司法覆核政府沒有諮詢居民下動用善款買業權、圍封、不重建、不給回遷、不能拿回個人財物等缺乏法律理據的做法、安置方案沒提供選擇(沒有提供回遷、重建等選擇)而只有賣業權的選擇、政府立法要居民賣業權的理據等。為何就在此刻,就出現「濫用」法援之說,是否為法援署將不批宏福苑居民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作籍口?
第三,據法援署署長說,這些獲批的133個案涉及「未能確定誰是被告」,因此要等獨立委員會的報告。如果不知被告是誰,那麼在審核法援申請時,又怎知道申請人是否有理,該署又以什麼準則來批准相關申請的呢?
第四,對於獲批的133宗申請,大火至今已經10個月了,為何這些個案「仍處於很初期階段,甚至未能確定誰是被告,因此暫時無法推進。」?既然已經批了律師,有關律師自己應該收集證據,之後很快就可以入稟,即代原告人正式向法院遞交狀書,正式展開民事訴訟程序。為何全部133名律師一直在等獨立委員會的報告? 是否法援署向這批律師發出指令,要他們等? 如果不是有指令,怎會那麼巧合133個案全部都「未能確定誰是被告,因此暫時無法推進」?
第五,假設是法援署向負責處理133獲批法援的宏福苑個案的律師發出指令,要這批律師等獨立委員會的報告,指出該報告公布後,「責任問題會更明確」,這就更加沒有道理了。
獨立委員會是沒有法定權力的,包括沒有傳召證人的權力,因此牽涉宏福苑大火的主要證人,包括前區議員黃碧嬌、承辦商宏業和顧問鴻毅的負責人,也拒絕出席委員會的聽證會作供。委員會也沒有傳召事件中的關鍵官員,包括勞工處前處長陳穎韶(任內收到投訴也涉嫌沒處理維修的安全隱患),和房屋局局長何永賢(任內涉嫌沒檢視大維修的監管政策的漏洞,導致屬下部門ICU沒有作出有效監管)。由於沒有傳召主要證人,獨立委員會的報告將會是不全面的。
由於委員會的聽證會不是法庭盤問,只是代表委員會的大律師隨着自己的準則提出一些問題,因此對不少關鍵證人沒有作出徹底及針對性的提問,包括新法團主席、勞工處官員、民政處前大埔專員等,所謂「盤問」都是輕輕帶過,沒有進入核心,即沒有深掘真相。那麼對於誰有責任,誰應該是被告,獨立委員會的報告又怎能作準呢?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如果政府部門(如警方、廉政公署或律政司)決定不提出控告,市民是可以對涉嫌貪污、詐騙等罪名提出「私人檢控」(Private Prosecution)的。這也是基於《基本法》35條所訂「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和《裁判官條例》第14條的規定「凡並非代表或當作代表律政司司長的申訴人或告發人,可按其意願,無需事先獲得許可,親自或由其代表律師進行與申訴或告發有關罪行的檢控。」
若宏福苑居民要申請法援來「私人提控」某人、團體、公司涉圍標貪污、詐騙等罪名,但由於獨立委員會主席陸啟康聲言不會處理宏福苑的圍標事宜,即不會審視宏福苑的圍標事件,其報告是不會指出誰有責任的,難道法援署就因為這方面的空白,就不推進有關的法援案件嗎?
法援署怎能依賴「沒有全面作供」、「沒有全面盤問」、「沒有法定調查權力」的獨立委員會判定誰有責任,誰是被告,來推進案件呢?
我們會發以上疑問給法援署,要求它解釋。
法援署的設立核心宗旨是為了維護司法公義,其根本目的是確保市民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從而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法援署應該秉持司法獨立的精神,根據申請人(宏福苑居民)所提供的第一手證據,來審核是否有足夠理據批出法援。而至於已經批准了的法援,應該讓負責的律師盡快推進案件,對有關人士作出起訴。誰是被告,被派的律師會作出判斷。誰人應負責、有什麼懲罰,法庭自有判決。
法援署何須要根據一個非法定的委員會報告作為準則,在前方作判斷,令宏福苑居民尋求公義的道路受阻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