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法官再下和解令,平民屋宇反對無效

平民屋宇早前成功向法庭申請,判決兩位收到傳訊令的居民敗訴,並要求居民於6月5日前搬走。居民以傳票提出申請,反對判決,前天(7月4日)法官宋泳琛在平民屋宇代表律師的反對下,再次展現香港司法的公正,頒下和解令!

平民屋宇去年6月宣布重建的回遷方案,居民沒有選擇,必須簽署充滿魔鬼細節的退租協議,內容包括要求居民須通過一個沒有確定性的資格審查才能夠回遷,但如果不簽就不能回遷。平民屋宇也自訂很多無理的標準DQ很多居民的回遷權,最後1200多戶居民只有600多戶有回遷權,但他們是否真的能夠搬回來也是未知之數。

平屋是否真的願意和解,案件是第一個測試 

今年1月平民屋宇向59名拒絕簽署退租協議或被DQ的居民,發出傳訊令展開訴訟,要求他們搬走,以及向他們申索。很多居民被訴訟嚇怕了,也被關注組和民協等人涉嫌誤導投降,而簽署退租協議,最後只有10多人選擇上庭抗辯。 6月21日,灣仔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宋泳琛,在審理首宗居民與平民屋宇對壘的案件(簡稱621案)時,頒下和解令,要求平民屋宇必須與收到傳訊令的居民先和解。這是重建事件發生以來的第一道正義聲音!居民感到萬分喜悅的同時,也擔憂平民屋宇會否願意與所有居民和解,會否有任何突發情況阻止他們?

前天(週四)涉及兩位居民的聆訊成為第一個測試! 

今年5月,平民屋宇因應兩位被告(關翠華和吳家強)沒有在傳訊令發出後的限期內向法庭遞交抗辯理據,向法庭申請頒令被告敗訴。法庭在5月20日向被告發出信件,通知判決其敗訴,以及他們要支付堂費,每人7000多元。平民屋宇也在5月22日發信給兩人,要求他們須於6月5日前搬離單位。兩位居民不滿判決,在5月28日向法庭遞交傳票,要求法庭宣告因缺狀書而獲得的判決無效,案件終於在週四(7月4日)聆訊。


被告步入法庭  真的是同一位女法官! 

原本兩人是被安排到灣仔區域法院18庭應訊,但他們在7月3日分別收到法庭職員洪先生從天而降的電話,指出法庭安排了他們參與和解會議,可以與平民屋宇談判和解,並告訴他們的聆訊已經轉移到43庭審判。 「上次落命令要求平民屋宇與居民和解的女法官,就是在43庭的,希望是她!」有份在621案旁聽的關小姐在7月3日告訴本報,聲音充滿盼望。

週四早上10時多, 居民關翠華和吳家強,在家人和申訴組發起人黃先生和成員翁先生的陪同下,到達灣仔區域法院出席法庭聆訊。原本案件是早上11時開始,但關小姐和吳先生在法庭外的座位上座著,一直未能入內。等待時,各人的神色凝重,關小姐口中念著要對法官說的話。終於在12點多,職員指示他們可以進庭了。步入43庭時,關小姐、吳先生和陪同的家人和居民,每人也恭敬的向法官鞠躬。兩名被告坐下在被告欄靜默的等待。坐在面前的真的是同一位法官,宋泳琛。

一開腔,宋官指出這案件與她早前處理的案件,性質類似,並屬同一個屋苑,因此主動把此案由第18庭調到自己的43庭審理,由於要先處理安排了的聆訊,因此被告要等待一個多小時才能開始聆訊。

法官一開始,解釋了兩位被告不滿法庭早前按平民屋宇申請判其敗訴的判決,讀出居民在傳票寫給法庭的理據,包括平民屋宇未能解決爭議、單方面的判決不公等。 之後法官邀請平民屋宇的代表律師王先生,解釋控方的理據。控方律師說,兩位被告在傳訊令發出後已經遞交了認收書(確認收到傳訊令),證明收妥傳訊令,但沒有根據法律規定在認收書發出後的28天內,遞交「抗辯書」,因此原告人有理由申請「欠動判決」(因對方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指這是符合程序的,亦沒有空間挑戰,認為法庭不應該撤銷判決。


週四早上10時多, 居民關翠華和吳家強,在家人和申訴組發起人黃先生和成員翁先生的陪同下,到達灣仔區域法院出席法庭聆訊。圖片:申訴組


平屋律師:不應撤銷判決 宋官:不打算撤銷或批准

宋官思路清晰,不為控方律師的理據所動,沒有著眼於撤銷還是不撤銷的問題上。當該律師完成陳詞後,她聲音平和的說「我不打算撤銷或批准之前的判決,因為我想將這案件加其他案件一起在8月做和解會議。」

法官問關小姐和吳先生明不明白他說什麼,兩人也搖頭說不明白。她指出,控方律師用了很多法律名詞被告可能難以理解,她再用簡單的用詞,把對方的理據清楚的解釋給兩位被告,指出他們在遞交認收書之後,須遞交抗辯書。她指出,由於被告沒有遞交抗辯書,沒有提出抗辯理由,對方可以申請判決。

但法官重申,她不打算批准或者撤銷之前的判決,反而已經通過法庭出信給訴訟雙方,通知要進行和解。法官問原告的代表律師會否願意和解?

大坑西邨居民關翠華和吳家強原本被安排在灣仔區域法院第18庭應訊,但司法常務官宋泳琛指這案件與她早前處理的案件,性質類似,並屬同一個屋苑,因此主動把此案件由第18庭調到自己的43庭審理。司法機構在7月4日的審訊案件表仍然紀錄兩人在18庭審理。他們的案件屬於「內庭聆訊」,一般涉及在正審前法庭處理較簡單的法庭程序。


平屋律師指案件不適合和解  宋官充滿智慧的回應 

該律師說不同意和解,說其他居民個案由於有議題未解決,適合做和解,唯獨兩人的個案的性質不適合做和解。「這兩個個案已經有法庭判決,法律原則有最終性,不可用調解方法去撤銷。」他說。這名律師說由於被告沒有提出抗辯理據,沒有法律議題需要解決,他更指兩人的傳票登記地址不是大坑西邨反映兩人已經搬出,代表沒有未解決的問題。

在這刻,被告以及居民的表情露出擔憂,彷彿忐忑不安究竟是否不能夠有和解,究竟法官會否接納平民屋宇的律師的意見? 

宋官充滿智慧回應該律師的關注,指出這些問題與和解沒有抵觸。「如果是因為被告沒有提供抗辯的理據,阻礙和解談判,可以現在叫被告重新遞交抗辯理據,但如果你是不想和解,這是另一回事。」她說。

這時,法官要求律師尋求原告的意願,是否願意和解?

平民屋宇的律師不敢違抗法官有理的要求,語氣謙和的說:「我只是擔心適合性的問題,我現在需要時間尋求原告的意願。我現在就問。」他沒有到外面打電話,只是問背後的一位男士,相信是胡百全律師事務所的高級職員。但雙方好像沒有太大的爭議,或者不願意。不到兩分鐘,平民屋宇代表律師對法官說「原告願意和解,但只是認為法庭要看其適合性。」

法官追問律師:你們是否一定要解決合適性才會同意和解?還是你們無論如何也願意做和解?

在法官步步進逼下,該律師再問背後的男人,轉過身來說「原告願意先做和解」!法官繼續,「如果你需要他們的抗辯理據才能做和解,我可以叫被告入抗辯書,你們便可以和解了。」

法庭被陽光普照 烏雲驅散

在這刻一切問題也解決了,剛才的烏雲驅散,法庭裏雖然都是靜默,但內裏按耐著歡笑,房間猶如被陽光普照。

法官面向着兩位被告,問到:你們能否參與8月6日的和解會議?關翠華和吳家強立即點頭說:我是願意的!語氣非常尊重,很像一個婚盟!

不到兩小時的聆訊,被告如坐上過山車,由原告代表律師不同意和解,在法官堅持下最後同意。之後宋官清晰地讀出四段判決指示,她讀得很慢,好讓書記記錄:

第一段:訴訟雙方願意進行在2024年8月6日安排的和解會議 ,被告人在2024年5月28日的傳票申請,押後處理 。

第二段:如果訴訟雙方未能達成和解,法院會就被告人的申請,再次就審訊日期和其他方面給予指示。

第三段:今天的訴訟費將會保留,未決定誰人需要支付,今天的訴訟費待決。

第四段:今天的命令將會由原告人代表律師存檔及派發。

法庭邀請了13名居民參與和解會議  法官會給出指示 

法官最後說法庭邀請了總共13名大坑西邨居民參與和解會議,並指下星期她會給予指示,如何進行8月6日的和解會議。最後她提醒被告須提供抗辯理據給原告,作和解之用。

宋官氣定神閒的讀出各樣的法庭指示,雖然她說的話有著法庭的莊重命令,十分權威性,但語調卻是充滿和藹及溫柔。

法庭完結的時候, 到庭聽審的申訴組發起人黃先生、居民翁先生忍不住立即舉起拇指,並低聲的稱讚「這個官好好」,兩位被告和他們的家人面上充滿歡容。

由於法庭洪先生在之前的電話說居民要在7月10日前書面回覆會否出席和解會議,法庭完了之後,吳先生急不及待遞交預先寫好的書面回覆,關小姐也立即問法庭職員取得紙張,寫上願意出席8月6日的和解會議。一會兒後,他們樣子輕鬆的步出法庭。

圖為判決完了之後,吳先生、關小姐、和她的二家姐剛步出法庭。圖片:透視報


法治的彰顯,不授權力影響,體現人道精神 

由5歲開始住在民利樓今年62歲的吳家強,去年六月被平民屋宇無理DQ回遷權。他在過去一年到處奔走投訴立法會和政府部門也沒有得到任何結果。我們見過他幾次,他的面容都是憂愁的,今天他的面上終於露出笑容,說「我很開心。我終於能夠爭取自己應得的。我很多謝法官大人給我們機會和解。」 

關翠華說:「法官非常正義,沒有偏頗的站在中間審判。我真的放下心頭大石 。我了解到雖然我們是窮人,對方有律師也不一定可以欺負我們。」

根據政府2015年2月18日的新聞公報,宋泳琛於2000年至2004年期間加入律政司出任政府律師,2006年她再次加入律政司出任政府律師,並於2009年晉升為高級政府律師。宋於2015年2月獲委任為常任裁判官。現時,宋泳琛是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

只要有公正的法官,法律便能夠公平的運行,能夠發揮作用,這就是法治的彰顯,不受任何權力影響。這種以人為本的判決,鞏固了香港的法律體制,能夠恢復人們對香港的信心,更體現了人道精神。

這個判決實在令人感動,感動於法律的正義性,法律的好處!


透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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