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涉嫌逃稅、造假帳? (五)職工會登記局從不審查記協帳目,工會成罪犯溫床!

新聞稿

2025年6月9日,週一

自今年2月20日起,職工會香港記者協會(下稱“記協”)持續阻止讓本報主編,記協會員李敏妮查帳,包括以旁門左道設定未經登記規則,阻撓李有合理機會查閱帳簿,也拒絕提供周年帳目表、已登記規則的副本給她,公然多次違反《職公會條例》和會章。

上集我們揭露了勞工處轄下的職工會登記局(下稱“登記局”,圖1)在李多次投訴下,也離奇地不對記協的違規行為執法,縱容記協。 該局嚴重疏於職守,形成了一個巨大的監管漏洞,令職工會變得目無法紀,而登記局也諷刺地不遵守其自身法規而不執法,等同監守自盜!

登記局也疑似阻撓李到該局查閱記協周年帳目表、領取已登記規則副本,直至李投訴才提供副本給她和讓她查閱帳目表,由李自2月21日要求相關文件起計,足足拖延了一個多月。不執法,加上離奇的巧合、不合理的解釋、處理手法,令人有合理理由懷疑該局與記協有勾結,而登記局的任務是要「保住記協」!

在今集,我們繼續揭露登記局的可疑之處,及公開它不審查帳目的漏洞。

圖1

李撕破假面具,令查閱期間安全

如果登記局通過不執法來幫助記協逃避法律責任,“放生”記協,這決定是來自整個部門,還是個別公務員?誰是可疑人物? 

讓我們由李敏妮到登記局查閱記協帳目表的前夕開始說起…… 

在李的電郵催促下,登記局的助理局長王銘賢終於在3月25日來電通知李到登記局領取記協的已登記規則副本,也告訴她可以到該局查閱記協的周年帳目表。 由於登記局的不執法,也與記協疑似有通風報信,李害怕到登記局時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在3月27日,她在一名友人的陪同下,戴上口罩到達登記局,並在領取副本後快速離開!

過了第一關,她仍然有第二關,就是要查閱帳目表。

由於記協一直不讓她取得帳目表副本,連登記局也刻意拖延不讓她查閱,這反映帳目表隱藏不少秘密,可謂敏感文件,李害怕查閱時會有危險。於是她相約朋友周永勤(前元朗區議員)陪同到登記局查閱帳目表,並計劃在4月10日到達該局作第一次的查閱!由於害怕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也怕該局在文件出古惑,李決定撕破面具來作出要求! 

4月7日,李發電郵給王,直接寫道「以防有人偽造文件,請提供記協的帳目表正本、和職員名單正本讓本人查閱」和「為了保護本人的人身安全,到訪當天,本人也安排了朋友陪同左右。」(圖2)

圖2

4月9日,李致電登記局局長畢咏彤的辦公電話,追問該局會否執法,接電話的人指出局長知道她的投訴,並正在處理。同日(4月9日),李把事件升級至勞工處,即負責管轄職工會登記局之部門,她發電郵給畢咏彤,指自己一直要求該局就記協違反《職工會條例》執法,但遲遲未見該局回覆何時和如何執法,她把副本給予勞工處處長陳穎韶女士和勞工處副處長(勞工事務行政)何錦標先生,要求他們督促執法。(圖3)

李敏妮在電郵中要求對方確保她在登記局辦公室查閱文件期間安全,不會有危險!她指出由於該局處理事件有嚴重延誤,和可疑之處,要求該局委派另一隊人,代替助理局長王銘賢等人,來處理她查閱文件事宜。

雖然李沒有確實證據證明登記局與記協有勾結,但如果他們真的是一直聯手的,李敏妮出現在該局查帳便非常危險。因此,李必須向登記局“攤牌”,通過以上手法讓對方知道她發現了問題,而不敢動她一條頭髮!

圖3

另一可疑人物出現了,登記局副局長張韻筠 

在此之前,李敏妮想通了如何能夠在查閱期間,快速地把帳目表的數據抄寫下來,就是把資料抄寫在一式一樣的空白帳目表表格中,便又快又準確了。 由於她不知道記協是用英文還是中文版本的帳目表,李再致電局長辦公室,問及記協的帳目表是用英文還是中文版本的,對方說會稍後回覆她。

此一查問引來了另一可疑人物出現!

很快一位職員回覆她,她介紹自己是該局的副局長張韻筠,談話期間她指王是她的下屬。我們相信李的不同電郵內容,包括表達了到登記局會有危險、指他們可能會偽造文件、也把投訴升級至勞工處,已觸動了登記局的神經,張在對話中主動提出希望李不要誤會他們,指出他們是公務員,是政治中立的,不會偏幫記協。她的態度非常有禮,但說話的態度不代表什麼,做出來的事情才反映一個人! 

在電話中,李向張提出由於記協拒絕給予帳目表副本,要求該局酌情提供副本給她,或讓她用手機拍攝,但張拒絕,指出因為條例只許會員查閱,但容讓筆錄。李反駁說相片也是一種電子筆錄,張說手機的相片可以打印出來,從而reproduce copies,因此不能以手機拍攝。

李問張為何該局可以提供已登記規則的副本給她, 而不可以提供帳目表副本給她,張解釋說公眾可以查閱已登記規則,而帳目表只可以給會員查閱,因此要求的保密程度更高。登記局的藉口非常無稽!《職工會條例》保障會員的權益,而查閱的權利理應是為了會員知情權,但登記局禁止影印和拍照的規定,令會員難以得到資料作出深入分析,嚴重影響了會員的知情權。

早在3月7日,李在電話中要求助理局長王銘賢酌情提供帳目表影印本給她或讓她以手機拍攝帳目表,對方拒絕時也說了相同的理據。這時李才知道或許登記局的種種決定不是源於王,而是源於張韻筠。李最後只要求拍照,並承諾不會把帳目表外傳,張也說要請示上司,李問她是否局長,她叫李不要問是誰。當晚張回覆說請示了,答案也一樣,不可讓李用手機拍攝!既然她是副局長,她的上司應該就是登記局局長畢咏彤吧! 

登記局副局長不斷為記協開脫,誰才是內鬼?

在電話中,張韻筠主動解釋一直負責記協的助理副局長姓張,而她正在放產假,王只是代替她處理記協的事宜,彷彿要把王與記協的關係變得疏離,讓人覺得記協和登記局沒有合謀。張韻筠希望李敏妮不要懷疑他們,但有不少事情,張疑似為記協開脫,怎能令人不懷疑呢? 

《職工會條例》第36條(3)規定「已登記職工會的每名會員均有權免費獲得第 (1) 款所提述的帳目表副本一份,秘書或該職工會規則指明的其他職員在任何一名會員向其提出要求時,須將該帳目表的副本1份交予該會員。」

一直以來記協沒有按李要求提供由2010/11至2023/24年度的的周年帳目表,但該會只在李指控不提供帳目表的情況下,才在3月19日回覆稱會提供2023-2024年的帳目表副本,但這並非李要求的所有年份。 李之後回覆指記協此舉違反了《職工會條例》。

在4月3日,記協發給李一封非常狡猾的回覆(圖4),寫道:「按本會對《條例》理解,第36條(1)有關職工會資產負債的帳目表的提述,是指職工會於每財政年度內需向局長提交的周年帳目表,俗稱「Form 13」。第(1)款所指的周年帳目表屬「該財政年度」帳目,是指職工會於上一財政年度結束三個月內的周年帳目表及其附帶的核數報告,而非指其他年份。 」

4月4日,李通過電郵反駁記協:「你們提供給職工會登記局的是上一個財政年度的帳目表,這與本人根據法例要求索取你們多年的帳目表副本無關,不要再擾亂視線!」

圖4

在與張之後的一次電話通話中,李質問張為何不對記協執法,她說有沒有犯法不可以簡單判斷,並舉例說《職工會條例》沒有寫得詳細,指出法例只是說要提供帳目表副本,沒有說工會要提供以往年份的帳目表,指記協只給李最新年份的帳目表也沒有錯。對於記協的違法行為,這位登記局的高層竟然為對方找藉口,難怪此部門不執法了。記協和登記局的口吻一致,讓人懷疑記協在4月3日的回覆,事前諮詢過登記局,意圖走法律罅,來逃避李的指控。

一個會員對其工會有質疑要查帳,當然是要看多年來的帳目,怎會只能看最新的一份帳目而不看以往的帳目? 如果張小姐所說的正確,為何登記局又讓李查閱過去20年的帳目表?因為他們知道在《職工會條例》下,查閱文件是會員的法定權利,不讓會員查看多年的帳目表有違條例的原意,影響會員的知情權!

登記局遮掩理事“職業”,令李難以查核其會員資格

還有另一件事。

《職工會登記規例》(第332A章》第4條規定「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會員向局長提出書面申請後,可於辦公時間內,在職工會登記局免費查閱法律規定須送交局長存檔的有關該已登記職工會或其所屬的已登記職工會聯會的文件。」 

該局的職工會職員名單(內含理事和核數師資料)屬於以上文件,會員有權查閱。然而,早前李在分別兩次到登記局查閱記協職員名單時,該局以《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為由,遮蓋了所有職員的個人資料,包括職業,只餘下職員和核數師名字。之後在電話中,李要求副局長張小姐讓她查閱時可以看到職員的職業,她拒絕,稱職業是屬於個人私隱,受私隱條例保護。

李後來發現職員名單表格的底部已經說了登記局是可以給出個人資料給執法人員以及會員的(見圖5和圖6),李在4月23日發電郵給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指出該局的職員名單表格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生效後已經有所修改,更在表格中寫上「為了上述第1段所提到的目的,我們可能會將你所提供的個人資料轉往勞工處的其他科別、警務處處長、其他政府部門或貴會會員。」

圖5

圖6

4月24日在登記局查閱時,張出現在會議室,重申李不可查看職員的職業一欄。 李指表格這句顯示了登記局是有權給出資料的,但張說該局有權決定給出什麼資料。這就是為何我們說登記局成為了“土皇帝”,他們沒有準則,一切任己意行,該局在此事上沒有考慮透明度、知情權,和會員權利,表現出帝王的強權!

最後李讓步,只要求查閱記協現屆主席鄭嘉如在2023/24年度在職員名單上填報的職業,指希望查看鄭是否合資格成為會員的。張說會請示上司,最後她在5月16日通過電郵回覆李,內容拒絕了李的要求,聲稱他們須在達致有關查閱的實際目的及保障資料當事人的私隱之間取得平衡。此電郵來自該局局長,由張韻筠代行。

看到這裏,大家都有一個疑惑:若果登記局與記協真的有勾結,誰人是政府內部的“聯繫人”? 助理局長王銘賢、副局長張韻筠、放產假的“張小姐”、還是一路垂簾聽政的局長畢咏彤? 李的每封給該局的電郵也是給局長的,這個局仍然不執法,決定是否來自局長本人,還是管轄該局的勞工處高層? (圖7)

還是他們根本不是什麼勾結者,而只是懶惰、習慣疏於職守的公務員而已?

圖7

就算登記局和工會之間沒有勾結,他們慣性地疏於職守已經形成制度僵化,而長期不執法,縱容工會違法!

登記局在事件中顯露了雙重標準。一方面,他們縱容工會違法,另一方面,他們對會員行使法定權力就處處留難,要他們遵守嚴苛的規矩!

例如,為了嚴謹地防止李敏妮用手機拍攝文件,登記局每次也派兩位文職員工在登記局的會議室,面對面看守著她查閱文件。(圖8) 該局也要求周永勤坐得離李遠一點,不可看到帳目表。做這些事情就那麼嚴謹,執法就不嚴謹,實在可笑! 

登記局應執法的不執法,對於這些雞毛蒜皮的事情,他們卻很認真地跟隨自編自導沒有法律理據的“規則”,包括不提供影印本、會員只可查閱不可拍照、遮蔽工會理事的職業。對於記協違法,他們又不跟隨法律執法,這是極大的諷刺和滑稽!

不幸中之大幸,在李敏妮要求下,幾位負責看守她的員工義務幫忙查核李抄寫了的帳目表,確保每一個數字和字母也正確無誤,感謝她們!

圖8

有否審核工會帳目? 助理處長迴避問題

其實登記局的問題不單是當有人犯規的時候,不執法,而是他們平日沒有對職工會作出監管。從我們之前一系列有關記協涉嫌逃稅、造假帳的偵查報道,我們能夠歸納問題很大出於登記局從沒有盡職審查職工會的帳目,令工會成為犯罪的溫床!

由於在2月28日與王的會面中,李問到登記局會否審核公會遞交的周年帳目表,當時王沒有正面回答,態度迴避,因此李意識到這是一個監管漏洞。

在苦等到登記局查閱帳目表之際,她開始調查該局審查帳目的漏洞。

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4條: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經費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直接或間接用於任何政治目的;或支付或轉移予任何人或任何團體,以促進任何政治目的。 

在3月25日李發電郵給登記局(圖9),問及在記協成立以後,該局有沒有在收到記協的周年帳目表後,抽查他們的帳目,包括要求提供核數報告讓登記局查核。她要求該局提供抽查的年份。「如果沒有,你們怎能防止記協做假帳,或以經費作政治目的?」她問道。 

在同一個電郵中,她指出每個職工會每年必須完成自己的核數報告,問及為何該局不要求職工會提供核數報告作審核之用,而只要求職工會提交三張紙的周年帳目表以及在底部作出核數師聲明。「在不要求提交核數報告,也不查核遞交的帳目表的情況下,貴局是以什麼機制防止職工會的帳目造假、以經費作政治目的,或作不法行為?」她問到。

圖9

登記局於3月31日的回覆中(圖10)並沒有回答李的問題,也不肯確認有否抽查過記協的帳目,只重複不同的法律,答了等如沒有答,來迴避李的問題:「一般而言,職工會的運作必須符合《香港國安法》、《職工會條例》和其規例、其他相關香港法律,以及已登記的職工會規則。如職工會進行的活動涉嫌與《職工會條例》及/或其會章不符,登記局會主動監察有關職工會,並作出適時跟進。」

他們續說,登記局局長可以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8條隨時要求任何已登記職工會呈報詳細帳目資料,但仍然沒有說曾否要求過記協呈報經費帳目!該電郵來自職工會登記局局長,由王銘賢代行。

圖10

4月7日,李電郵給助理局長王銘賢,寫道「你們之前的回覆沒有回應多年來有否審查記協的帳簿,以核對帳目表的真確性……本人已經記錄在案。」

登記局沒有回應! 

有否審查記協帳目?登記局不直接回應!

李敏妮不放棄,5月3日,李再寫信給登記局局長(圖11),指出該局於3月31日的回覆並沒有回應大部分問題,並就著查帳事宜,要求該局回答以下問題:

1)貴局在記協成立以後,有沒有在收到他們的周年帳目表後,抽查他們的帳目,包括要求他們提供核數報告讓你們查核?如有,請提供年份和次數。

2)每次查帳,你們是否事前通知記協? 每次查帳逗留多久?請提供職員出勤到記協查帳的記錄。

3)在記協,你們是如何核對帳簿的? 你們的職員有否要求記協提供帳簿和核數報告,讓其帶回職工會登記局作出深入查帳?

4)每次對記協查帳的結果如何,有沒有發現造假帳或動用經費作政治目的?

5)如果你們從沒有到記協查帳,你們是有什麼機制防止記協做假帳,或以經費作政治目的?

圖11

登記局在5月12日回覆了,但刻意不逐條回答,來掩飾沒有回答!(圖12)

電郵一起首,該局指他們現整體回覆李於2025年3月21、3月24日、3月31日、4月7日、4月9日、5月3日及5月9日的電郵,然後將答案“炒埋一碟”,以幾段文字作整體回應,目的是要讓人不察覺該局沒有回覆有關審查記協帳目的問題。原因很簡單,我們相信登記局根本沒有審查過記協的帳目!以免被李識穿,唯有與其他答案一起回答來混淆視聽,其實登記局一點也不愚蠢,而且好狡猾!

其實,該局的整篇回覆只是重複李的投訴內容來填滿電郵,以免讓人發覺自己沒有回答她的問題。在電郵底部,登記局寫道:「如職工會進行的活動或經費的運用涉嫌與《職工會條例》及/或其會章不符,登記局會主動監察有關職工會,並作出適時跟進,確保職工會遵行有關規定。視乎情況,登記局可向有關職工會給予口頭勸諭或發出勸諭信/警告信,及/或轉介個案至相關執法機構。如違規的情況嚴重,登記局可依法取消職工會的登記。」

從以上回覆,大家可以見到登記局並沒有回答有否審查記協的帳目,唯一的原因是他們從沒有審查過,因此不敢虛報出勤紀錄! 

圖12

其實,《職工會條例》是有授權登記局局長作出帳目的查核的。

《職工會條例》第37條《帳目的查閱》,訂明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帳簿及會員登記冊,均須公開予「局長或為此獲他以書面授權的人隨時查閱;為進行查閱,局長或該名獲他以書面授權的人可進入該職工會或其任何分會佔用的 任何處所」。

《職工會條例》第38條《規定呈報詳細帳目的權力》,規定局長可隨時要求任何已登記職工會就某段期間提交該職工會的經費帳目及資產負債表,而該帳目 須特別列明局長規定呈報的資料,並須按局長規定的方式提供證明,且在局長指明的期限內向其提交。

這兩條法例反映登記局局長的查帳權力很大,但為何該局一直沒有審查記協的帳目?這反映登記局有權不用,令人質疑它對記協作出包庇!

沒有監管工會的核數師, 帳目的真確依靠自律 

我們的調查發現,一方面,登記局不審查工會的帳目,另一方面,任由工會自行委任的核數師作出帳目的監督,而核數師會否盡職監督只依靠自律! 

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6條《向局長提交周年帳目表及申報表》訂明「每一個已登記職工會每年均須在該職工會規則指明的財政年度結束日期後3 個月內,或在局長應書面申請所延展的期間內,將該職工會在該財政年度內的全部收支與 該職工會的資產負債的帳目表,經局長批准的核數師審計後,提交局長。」

附屬法例《職工會登記規例》第16條《周年帳目表的審計》(圖13)訂明「任何核數師如經局長批准以進行本條例第 36 條所規定的對已 登記職工會或已登記職工會聯會周年帳目表的審計工作,則須查看該職工會或職工會聯會在有關審計期內的每一份資產負債表及收支結算表,並須將該等負債表及結算表與有關的全部帳目或憑單核對」法例規定,該核數師亦須向局長以書面報告他所發現帳目表的不正確之處,或無憑單證明,或不符合條例或該職工會的規則。 

根據以上條文,帳目表是否正確,有否違反《職工會條例》,和工會的章程,完全依靠核數師說是就是! 從記協事件反映,登記局平日根本沒有抽查工會帳目,只信任簽名作實的核數師,如有假帳,而核數師不報告出來,不規則的事情就永遠被埋藏!

圖13

核數師的委任是非常兒戲的

李查閱了記協過去20年的每份帳目表,發現登記局的文職人員在收到帳目表之後只在數字旁邊用鉛筆做加減數,查看數目是否正確。難道這就是登記局的所謂帳目“監管”?真是天大笑話!

5月4日,李發電郵給登記局局長,指出帳目表的審計工作完全倚賴職工會聘任的核數師證明真確,問到他們有沒有機制防止職工會與其委任的核數師串謀造假帳?

該局在5月6日回覆,指出在委任或選出核數師的過程中,職工會毋須向登記局請示,但獲委任或選出的核數師須獲登記局批准後方可就任。「如有關核數師疏忽職守,或沒有適當履行職工會核數師的責任,登記局得隨時撤回此項批准。」

根據此回覆,雖然局長有權撤回核數師的批准,但平日該局沒有監管核數師有否盡職審查,也沒有職員審查核數師檢查過的帳目表,是否有異樣,又怎樣證明核數師疏忽職守而撤銷批准?

5月6日,她再發電郵,查詢該局批准核數師是根據什麼準則的,「以往,你們有沒有試過不批准核數師?如有,請提供數目。」她寫道。該局沒有回覆。

5月14日,李發電郵催促該局回答5月6日的問題,並提出新的問題,問及該局對核數師的學歷要求。

5月16日,登記局回覆,但不直接回答李的問題,只稱「為了保障會員利益及保障會款,職工會核數師需具有良好的會計及審計知識,尤以有相關經驗者為宜。」回覆也指該局未有備存有關核數師不獲批准的數字。

根據李找到的一份文件,稱為《舉行周年大會及相關事項》,每個職工會須在周年大會上委任或選出核數師。在大會後,工會須在職員名單填寫獲委任的理事和核數師的姓名及資料,並於十四天內交回該局局長批准便可就任。由此可見,核數師的“批准”是非常兒戲的!(圖14)

圖14

原來中學程度,就可成為職工會核數師!

究竟這些“被局長批准”的核數師是否合資格進行核數工作?在搜尋有關核數師的委任時,我們無意中見到一篇登記局發出給工會的通訊,《職工會管理通訊 第十一期》,內容其中一部分是登記局向工會建議核數師應具備的資歷要求(圖15),如下:

1)如職工會最近三份帳目表的年度總支出的中位數為一百萬或以上,應委任註冊會計師為其核數師。

2)如最近三分帳目表的年度總支出的中位數為12萬以下,核數師只需具備中學或以上學歷,或三年會計或審計經驗。

3)如職工會最近三份帳目表的年度總之出的中位數為12萬元或以上但少於一百萬元,核數師應具備會計劃審計方面的學歷(如會計學學位、文憑等)或專業資格(倫敦商會部記及會計試中級程度LCCI Level 2、ACCA),或曾完成相關課程。 

圖15

大家見到以上的低資歷要求,都驚嚇到跌了下巴出來!有會計行業人士指出稅局要求機構以執業會計師核數,而登記局的“核數師”只有中學程度,質疑他們是否懂得核數。

「這是很容易讓人造假帳的,因為他們沒有牌,不是註冊會計師,不會害怕失去專業牌照。他們也沒有訓練過,沒有受訓誠信責任,求其做數也可以。 登記局這樣的要求簡直成為造假帳溫床,這個局真的好垃圾,好離譜!應該關掉它! 」他說。

記協事件是香港工會的縮影,反映在登記局的嚴重監管漏洞下,工會已經成為罪犯的溫床!難怪在2019-20年反修例示威期間,登記局共接獲4386宗職工會登記申請。只要利用工會的外殼作“保護罩”,人們便可以逃稅、造假帳、虧空公款,甚至收取大額資金作不法之事,同時可以通過職工會不執法、不審查帳目,來逃避法律責任,這正是罪犯所喜歡的溫床! 

在下一集,我們會公布一個大發現,內容精彩,敬請留意!

《透視報》上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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