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公司註冊處查冊證明:平民屋宇不是私人公司!

近日大坑西邨居民對平民屋宇重建的手法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禁止平屋逼遷直至居民獲妥善安置,聆訊中大律師的論點令市民對法律界了解更多,原來律師鋪陳的證據也會偏離事實的!

事緣在週五(25日)的聆訊中,答辯人平屋方代表資深大律師鮑進龍指,平屋自1950年代成立時已經是私人公司!他不止一次說平屋是私人公司。我們一直知道平屋不是私人機構,但為了確定這個事實,我們再次翻查公司註冊處的記錄,證明了私人公司之說是錯誤聲明。

以下就是鐵證:

根據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在1952年成立時,遞交給公司註冊處的Memorandum (公司組織大綱),裏面清楚寫明該機構是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擔保有限公司,或簡稱CLG)(見下圖)!

又看看最新的記錄,本報於今天(4月27日)下午18:53分在公司註冊處進行查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仍然是「擔保有限公司」!(見下圖)



擔保有限公司通常是出於慈善目的而成立,而此類公司均屬慈善團體,有服務社會的宗旨,決策受政府監管。平屋明明是擔保有限公司,為何平民屋宇的代表律師在聆訊時,聲稱平屋是「私人公司」,而不說出事實?

原因很簡單,只要法庭信服平民屋宇代表律師所說,即平屋是私人公司,便不會受理居民的司法覆核申請。司法覆核是指原訟法庭法官就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所作的行政決定作出監管,覆核決策過程有否出錯,目的在於裁定該決定是否合法和有效。法院是不會司法覆核私人公司的決策的,因為私人公司不是公共機構,不受司法覆核所監管。

只要法庭相信平屋是私人公司,那麼居民便不可覆核平屋重建大坑西邨的決策過程有否出錯!

相反,平屋不是私人機構,而是擔保有限公司,而且受託於1959年與政府的協議(見下圖),替代政府行使公共權力興建多層屋邨,提供居所「永久安置」受清拆影響的居民;再加上其重建合作夥伴「市區重建局」是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成立的法定機構,兩者的功能均屬公共職能,明顯會受到法庭通過司法覆核的監管。



2022年由律政司出版的《司法覆核概論——給政府機關行政人員的指南第四版》1.1.3中清楚指出:「政府 官員及其他履行公共職能(“public functions”)的公共機構(例如房屋委員會及醫院管理局)所作的決定最常受司法覆核的質疑。但任何行使公共權力的人士(包括任何法定委員會或專業團體的紀律審裁委員團)亦可能會面對司法覆核。」


平屋由1952年成立時已經是「擔保有限公司」,怎會是平民屋宇律師口中的「私人公司」?平屋律師聲稱,平屋是私人公司,董事的決定不受政府監管,與市建局的合作備忘錄屬於商業性質,涉案決定屬商業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明顯並非事實!

公司註冊處的記錄是不會說謊的,這就是鐵證!還需狡辯嗎?

順帶一提,最初”義務”代表居民打司法覆核案件的資深大律師杜淦堃,在預備官司時必定查閱了公司註冊處的關鍵資料,而得知平屋是「擔保有限公司」,但為什麼他不在庭上指出對方律師的錯誤?更令人大惑不解的是,雖然杜淦堃在庭上表示本案決定從性質而言事關重大,足可司法覆核,但同時指出:即使涉案的是私人公司,然而私人公司行動亦可帶有公法功能。他也在庭上稱平屋是一個「獨特的私人機構

杜淦堃沒可能不知道平屋是擔保有限公司的,因為只要到公司註冊處查冊,不到5分鐘就可以查出來,但為何他不止一次在庭上提及平屋是私人公司? 他的說話無形中支持了平屋律師的「私人公司」論點。有市民認為,作為前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的杜淦堃理應不會合理化對方律師的論點的,因為這樣會令他輸掉官司,但想不通為何他會作出這種辯論?

外界實在不能知道事情的來龍去脈,但可以肯定的是居民可以從錯誤中學習。現在知道了平屋不是私人公司,其與市建局的決策是可以受到法庭司法覆核的,留守或搬走了的居民可以考慮是否也應提司法覆核,對抗公共機構不公義的所作所為!


透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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