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請海外大律師案引起了司法風波,導致人大釋法,釐清可否聘用海外大律師處理國安法案件。親中人士,包括全體立法會議員,對人大釋法歡呼喝采,指釋法將決定權交回給香港政府,符合一國兩制精神,司法機構指尊重人大依法行使權力釋法。另一邊廂在這個敏感的話題上,反對釋法的聲音似乎不見得太多。在一片讚美聲中,釋法變得理所當然。
究竟釋法是否合理,會帶來什麼影響,是此文的討論重點。
律政司三度上訴反對黎智英聘海外大狀 最終敗訴
這次釋法源自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國安法》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和《刑事罪行條例》的「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4罪,黎於2022年8月初申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他於國安法審訊中辯護。
10月19日,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根據香港《法律執業者條例》,批准黎智英從英國聘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他出庭抗辯。此條文規定,法院可在其認爲適當的情況下,授予沒有在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大律師,個別案件的執業資格。律政司三度上訴反對,指黎智英案件涉及勾結外國勢力,讓他聘用海外大律師會威脅國家安全,又提出國安法涉及國家機密,質疑海外大律師離開香港後,難以保證不泄漏國家機密。
11月21日,上訴庭駁回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時指出,案件無涉及有關國家機密的指控,亦無任何依據證明Tim Owen可能違反國安法第63條的保密要求。上訴庭指出根據國安法38條,國安法也規管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海外違反國安法的罪行,同時指出英國的執業大律師必須遵守英格蘭及威爾斯大律師公會發出的專業守則,而該守則也監管大律師在海外法庭工作時的操守;因此不認為對違反守則或香港法例的執法會由於海外大律師離港而失效。
11月28日,終審法院判政府敗訴。數小時後,特首李家超見記者,宣布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在港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
一直批評法庭判決的建制派人士歡迎政府的決定,親中報章刊登多篇評論文章支持釋法。然而不久後,律政司前司長梁愛詩發文明言反對釋法,隨後法律界流傳一篇由知名建制法律界人士、終審法院前法官列顯倫(Henry Litton)撰寫的逾3,000字長文,表明反對人大釋法。傳媒引述列顯倫在文中指黎案件顯然不涉「國家機密」,就算假設「國家機密」是重要元素,普通法亦有機制處理,控方律師可尋求法官禁止辯方使用該等資料。他強調法官完全依照《法律執業者條例》、普通法原則及《基本法》裁決,批評政府尋求的是「司法的徹底改變」,指如人大釋法推翻終審法院裁決,將會把本港司法獨立「撕成碎片」,法律制度的根基信心被嚴重動搖,司法面貌將永遠改變,寫道:「今日存在的法治,將成過去。」他的言論一出,獲得不少法律界人士贊同,而由於人大釋法無期,坊間開始以為人大是不會釋法的。
12月30日,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就《香港國安法》第14及47條釋法, 訂明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如聘請不具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若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作出決定。
終極判決駁回上訴 特區提請人大釋法
這是香港回歸以來,人大第六次釋法,之前五次是解釋基本法,這是首次對國安法釋法。人大的釋法把條文的含義和適用作出解釋,分別為以下三點,節錄自人大釋法公告,括弧內的是本報加上的註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復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均應當尊重並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粗字是新增的部分,第14條原文只是說出國安委的職責,包括分析研判特區國家安全形勢,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特區維護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以及訂明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等。原文見附圖)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証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証明書,上述証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跟第47條原文一樣)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於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認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証明書。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証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釋法守護國家安全 帶來司法獨立隱憂
持平的說,外界也明白人大為何要釋法,以及它面對的難處。雖然上訴庭清楚表明黎智英案件不涉及國家機密,也不認同批准Tim Owen來港會影響國安法第三條所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但中央擔心的不單止是黎智英的案件,而是若然批准黎聘請海外律師會為涉及國家安全案件開出先例,將容許海外司法人員參與未來的國安法案件,為國家安全帶來威脅,影響的不單止是香港的安全,還有整個中國的安全。從這個角度來看,中央實在有責任去釋法。中央以這種非直接干預法庭判決的釋法方式,是比較低調和溫和的處理,目的是要盡量保護香港的高度自治,不進一步影響一國兩制的實施,避免引爆又一次的國際評擊,同時可以堵截將來有可能發生的國家安全危機。
也有言論認為國安法是一條新的法例,或有模糊和不足之處,因此人大釋法是自然的事。再者,釋法公告發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發表有關釋法的《答記者問》,解釋釋法的法律理據時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往解釋香港基本法和本次解釋香港國安法,都是行使《憲法》規定的法律解釋職權,而《香港國安法》第65條明確規定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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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而言,釋法完全合法合憲。
12月30日當晚,傳媒紛紛報導人大經過中央媒體發布的釋法公告,很多親中的市民對人大釋法的手法大表贊同,紛紛說中央“高明”,指人大將國安案件可否聘用海外律師一事的決定權交回給香港特首,沒有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1月2日,香港大學法律學者、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在電台在電台節目上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釋法沒有直接說明海外律師可否參與有關國家安全案件,未有觸及海外律師執業資格,是有意不推翻香港法院的決定。同日,有份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在接受香港電台訪問時說,人大釋法並沒有增加行政長官及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權力,形容今次釋法只是「畫公仔畫出腸」,講明行政長官及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應如何使用國安法的第14條及47條。
既然不是為了推翻法院判決,又沒有增加政府的權力,為何又要釋法呢?
律政司的三度上訴,一直沒有提出國安法第47條的理據,就是聘請海外大狀會影響國家安全,法庭必須取得特首的證明書,如律政司一早有這樣做,特首已經可以干預法庭的判決,根本沒可能發生現時的釋法事件,令香港的司法獨立再受到威脅。其實,就連行政長官李家超在11月28日宣布向人大提請釋法的新聞稿,詳述提請釋法的理據,也沒有提及14條或是47條。今次事件顯示了律政司不夠專業,對條文不夠熟悉。但這並不是重點,重點在於政府的遺漏而敗訴後,人大介入作出釋法,對香港司法的獨立性有一定的影響。
人大釋法後 國安委決定可以凌駕終院判決
表面上,人大無介入黎智英案件,沒有直接處理海外大狀是否可以處理國安案件的問題,而只是闡明程序,為原有法律作補充,指出按著法例本身的條文,即港區國安法第14條及47條,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一事,行政長官和特區國安委有權亦有責任作出判斷,將問題交回特區政府自行處理。人們會問既然人大的釋法並沒有指出海外大律師Tim Owen不可以來港參與黎智英案,如何影響司法獨立?
先看一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發表的《答記者問》,當中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關於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解釋,同香港國安法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換言之,釋法的生效日期可追溯至2020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生效當日。由於釋法指出海外律師是否可以參與香港國安法案件,屬於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須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而法院當天沒有向特首取得證明書,這意味著國安委可根據第十四條的規定,行使其決定權。這個做法在12月31號已經被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其網誌中證實,他寫道「由於法院沒有在有關案件中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故此按照釋法,需要由香港國安委作出判斷及決定。」釋法訂明, 一旦國安委作出決定,行政、立法、司法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可以干預及一定要尊重。
港大法律學者陳弘毅早前發文指,國安委未有因今次釋法而被賦予新權力,也無權否定、改變或撤銷法院在Tim Owen參與黎智英案的訴訟問題上已經作出的裁決。如是者,政府又可以怎樣處理黎智英的案件呢?根據政府的說法,應該是通過國安委來建議修例。林定國指出, 香港國安委如何決定仍是未知之數,但有強烈意見認為應該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對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安案件作出限制,身兼國安委主席的特首也表明會考慮是否需要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由於人大釋法啟動後,法庭煞停了審訊,最後把開審日期延遲到今年9月,陳弘毅指如果黎智英案在2023年9月開審時,《法律執業者條例》已經作出修改,訂明海外大律師不能處理涉國安法案件,Tim Owen便不能憑藉法院先前的裁決來港參與訴訟,這是由於基於已被廢除的法律規定的判決因修改了法例而失效。「Owen是否享有出庭權,是由案件開審時適用的法律來決定的,」他寫道。可以看到循著這個方式,等同把終院判決改寫了。
由於釋法的要求是由特首向中央提出,外界不會認為是中央介入香港的司法,再加上釋法的字眼給人的感覺是中央交出決定權給特首,種種情況讓人覺得人大沒有干涉法庭的判決,技術上是沒有,但實質效果是有的。因此明報在12月31日的社評認為人大釋法未有推翻法院裁決,因此減少對本港司法制度造成震盪,只是把「皮球再次回到特區這一面」的說法不是完全對的。正確的說法應該是人大沒有直接干預法庭的判決,但隨著之後的行動,法庭的判決便很大可能失效了。
再者,眼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和身兼國安委主席的特首李家超也對國安法的條例不熟悉,導致律政司不懂得引用第47條來作出上訴,而黎智英案的審訊將探討言論自由的界線,Tim Owen在人權法方面經驗豐富,也當然了解國際上不同的國安法以及案例,政府真的有可能輸掉這場官司,政府以往輸官司都發生過不少。如果在被英美力挺與中共對抗的代表性人物黎智英與香港首場國安法的對壘,香港輸掉官司,會造成國際社會認定國安法是不公義的,黎智英因案件被還押多月便變成冤獄,長遠來說還會減低國安法的認受性,因此推測,從中央的角度出發,沒有辦法不介入。
無論中央的做法背後的原因何等正確,採用的釋法又不直接推翻法庭判決,減低對司法獨立的傷害,但這種釋法方式也會帶來隱憂。香港人所擔心的是如將來終審法院的任何判決不合當局心意,又或者律政司又再甩轆,中央也有方法改變結果,例如只要人大提及判決牽涉的事情屬於47條需要特首批准證明書,也可以引致判決的結果被逆轉。後果是人們不會再尊重法庭的判決,這不但影響司法機構的權威性,更重要的是香港和國際社會不再相信香港司法制度的獨立性。
可是,沒有多少傳媒清清楚楚指出問題,最多就是溫和的批評香港政府不熟悉國安法條文。就連曾擔任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的特區首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之前基於法律專業撰文支持終院裁決,力挺應按本地法律程序處理海外大律師來港,但1月3日在接受Now電視台訪問時卻表示不反對人大釋法,指人大常委會今次的處理方式相當精明,既尊重國家的全面管治權,也尊重特區的高度自治權。這是她的站位所能表達的立場,有人慨嘆「一入侯門深似海就是這麼樣的」。
釋法了的條文 對法治的影響
在以下部份,我們會討論釋法了的條文對法治的影響。不少市民認為釋法後的條文代表“人治”,指國安法的案件的審訊將會受到特首影響,而不完全由法庭來決定,擔憂特首的權力過大。有人會反駁國安法第47條一直存在,任何涉及國家安全以及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法庭也應該向特首拿取證明,釋法內容沒有額外賦予特首更多權力。
如果細看條文,事實並非那麼簡單。
首先,事件令國安法裏第47條的內容曝光,現在社會關注的是通過第47條的授權,原來行政長官的權力是那麼大的,可以用發出證明書的決定駕馭法庭。再加上現在的釋法,突出了特首的權力,猶如向外界公布特首的在國安法審訊的權威性,為特首加冕,外界擔心的是這會否令行政長官更隨意使用這條法例賦予自己的權力?
其實,國安法的案件當然涉及國家安全,未來政府只要聲稱案件裏的一些爭議涉及國家安全,便可以要求法庭必須取得特首的證明書,換句話說,將來很多的國安法案件也可能牽涉特首的決定,雖然特首不能取代法院處理訴訟中的其他爭議,也不是代替法庭判案,但法庭在處理國安案件將會受到牽制。另外,第47條的條文也缺乏清晰,什麼才是影響國家安全以及洩露國家機密而需要特首認證的情況,條文沒有說得清楚。不清晰的法例會容易被當局濫權,可以任由政府演繹,這不但影響被告會否得到公平審判,還帶來社會性的影響。人們會擔心如發聲批評政府或中央,會否觸犯國安法,如果被控,特首的證明書可以干預法庭令自己得不到公平的審訊,市民和組織會逐漸變得不敢提出反對聲音,更加不敢組織示威和請願,社會變得“單聲道”,對香港的多元發展,以及政策的改善會有很大的影響。
另一個關注點是釋法了的國安法第14條。不同人士,包括梁愛詩,也認為人大是次釋法只是重申第14條的規定,並無擴大國安委的權力,但實際上,釋法是有加強了國安委的權力的。第14條的原文只指出國安委在政策上的職責,以及訂明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可是釋法了的條文卻增強了國安委的權力,包括其作出的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均應當尊重並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還有,根據釋法的第三項(看文章首部或此連結)指出,如法庭沒有向特首取得證明書,國安委可以作出判斷和決定。雖然表面上釋法沒有新增國安委的權力,但人大的解釋很可能擴張了它的權力。 釋法令國安委如同更高一層的另類終審法院,可以凌駕法院判決的權力。
市民關注的是,由於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工作信息也不用公開,若國安委作出錯誤決定,市民也無從投訴,如何能夠保障市民權利呢?也有一點要注意的是,國安委主席是由行政長官兼任,成員都是其下屬,包括三名司長及警務處處長等高層官員,作出決定的權力相信會集中在主席身上,這意味著如果法庭不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特首也可以根據第14條賦予的法定職責,通過國安委作出決定來凌駕法庭。特首與國安委之間有雙重身份,失去互相監察的作用。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在釋法之後,被問到如最終國安委不容許Tim Owen來港為黎智英辯護,是否等同推翻法庭的決定,他指不涉及推翻問題,因國安委的決定”不是司法程序”。觀乎這些言論,這意味司法的事將由行政來做,而行政決定,無論是由47條授權的特首或14條授權的國安委作出,也會高於法院的決定。換句話說,國安法的執行某程度上是「行政主導」或「人治」。近日有文章指出美國總統和英國首相,在國家安全方面也有着無限的權力,潛台詞是香港的47條賦予特首權力駕馭司法審訊也跟其他國家的做法一樣,並無不妥。
有市民認為,此類案件涉及國家安全,由特首來發出證明書可以增加一個安全機制,在司法制度上加一層保護罩,防止判決被司法人員控制而威脅國家安全,而且香港在2019年社會事件一例已經見證不同外國勢力的干擾,香港怎能不防? 不少人也認同國安事關重大,重要決定必須由特首來做,才萬無一失,不致被外部勢力有機會威脅國家安全。這些說法也有其道理,司法獨立的精神是讓法庭不受當權者影響,法庭能夠公平的作出審判 ,但當司法制度變成僵化,為了守著司法獨立,而容許不公義的判決發生,例如令到香港甚至國家的安全受到威脅,法律就變成一個諷刺。但以行政主導來駕馭國安法,又是否符合法治精神,對香港是好還是不好,值得社會討論。
保護國家安全事關重要 也不能忽略維護法治和人權
雖然國家安全的理據充分,但我們亦要維護被告人的人權。 如從人權的角度,特首和國安委能夠凌駕於法院的機制又是否對呢? 特首會否受政界有勢力人士的影響,或是被某些陣營為了個人利益而針對一些國安法被告帶風向,而濫用第47條的機制導致被告的權利被剝奪?特首受一些建制派中人影響的例子已經在掛國旗退款事件中見到,現在人大公開肯定了特首在國安法案件中的至高權力,第47條會否被錯誤使用仍是未知之數。外界一直質疑香港的國安法剝奪人權,我們千萬不可以令這成為事實。
正如列顯倫之前在法律界流傳的文章所說, 律政司扮演着「公眾利益的守護者」,公眾對於審訊公平的觀感最為重要,政府的不同手法又能否令公眾感到審判的公平性? 去年12月14日,法院開庭處理黎智英案審期,辯方在庭上表示,入境處以等候人大釋法結果為由,拒絕Tim Owen在黎智英案的工作簽證延期申請,並指他早前已離港。拒發工作簽證如同「使橫手」用合法的方式避開終審庭的判決,如屬實,政府已經涉嫌觸犯藐視法庭罪,而這種行政手法也會動搖了公眾對法治的信心。
回顧人大過往五次圍繞《基本法》的釋法,釐清重大法律爭議,都是有社會需要的,例如解決香港人兒女的居港權問題,和解釋宣誓規定來打擊港獨活動。而今次是基於國家安全,人大首次對《港區國安法》作出釋法,用於阻止外部勢力干擾香港。但這做法又有否過度,而令特首和國安委控制司法,令香港趨向人治,將來“人治”可以凌駕於法治,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和法治,進而撼動中央“不變形、不走樣”的實施一國兩制的承諾?這個問題值得社會思考。雖然保護國家安全事關重要,但我們也不能忽略人權和法治的重要性。基本法保障香港人的人權和司法獨立,如果當局對兩者有所動搖,不但影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基礎,也干擾了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
這次釋法是好是壞,需要觀察政府未來如何使用其權力,才能得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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