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剛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俗稱「港版國安法」),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短時間內為香港建立國家安全法律,懲治四類罪行: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外部勢力干預。
如果「港版國安法」於立法會選舉前出爐,預計多名計劃參選的準候選人,將因過去「劣績」斑斑而有很大機會違反了國安法中的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立法會條例》 第39條訂明,任何人如已被裁定犯叛逆罪, 又或被判處監禁,便會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同時亦無法通過「效忠香港基本法」的選舉門檻。
反對派也傳來消息,部分候選人心中有數,未必獲選舉主任通過參選資格,並密謀推出PLAN B甚至PLAN C替代人選,而如果個別政客未能通過選舉門檻或臨時換人出選,將大大影響反對派的選舉部署。
以上的前提是,國家安全法是否具追溯力,以及時限多久?不同國家及地方的追溯期長短、或是否設追溯期,都有不同標準,但一般而言,顛覆分裂與叛國均屬嚴重刑事罪行,均設有追溯期。追溯期以外,也可設「冷河期」,讓「棄暗投明」、「誠心殲悔」、「戴罪立功」者在指定時間內洗心革面,可以獲豁免起訴,既往不究。
除了追溯期,一般市民也關心切身的問題,包括何謂「港版國安法」內四種罪行的「行為和活動」,例如在主張「違法達義」的戴耀廷的臉書上回覆或按「讚」,是否屬「表態」支持? 募捐後款項被用作其他用途 (包括顛覆分裂活動) 又是否屬「支持」呢? 有份在維園唱港獨歌、嗌港獨口號、或揮舞「光復香港」旗、又是否觸犯了國安法?
這需要視乎實質證據和意圖。雖然暫時仍未知道是否將以「普通法」處理個案,但一般而言,若果沒有策劃或只屬無心之失,國家安全法是不會針對這等行為的。 「港版國安法」主要是保障香港人的生活,不會削弱港人的自由權利,市民仍享有集會、遊行、通信、旅行、講學、上網、對外交往、宗教活動的自由。
外界關心的還包括執行、調查和審訊等機制,例如執法機關是否屬香港機關,還是國家機關在香港的分支?
如果執法權和調查權屬香港機關,可能需要擴充現執法機構的職權,或是新設機構來處理,又或是設一個橫跨紀律部隊的精英架構。當然,個別市民因被媒體誤導而對警隊產生偏見,如果新執法機關在警務處轄下,除了要視乎民意,還要看修改條例賦予警隊新增職權。
但是若果是由國家機關在香港延伸執法權和調查權,或設香港分支機構處理,恐怕又會有人搬出《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即「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大做文章。
更多人關心的會是審訊權是否落在香港特區的司法機構,如果是的話,外籍法官或持有外國護照/外國居留權的中國籍法官又是否適合審訊案件?是否需避席?是否設陪審員制度?案件是否公開審理還是閉門審理?案件的上訴機制如何?
此外,執法是否寬鬆或嚴謹,是否「疑點歸於被告」,這仍屬未知之數。若果有外籍嫌疑犯在香港特區被捕後,外交聯絡工作又怎樣處理?仍是摸石過河。
法律和制度應該需要長時間建立,如果要「速成」,則要專家推敲日後或會出現的挑戰,先試行、後完善執行機制。
朱家健
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