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上一篇文章談及了寬鬆的變性政策對社會造成的影響,並以歐美經驗總結了五個面向的。雖然終審庭今年二月在謝浩霖(Henry Tse)一案中,批准跨性別人士不須完成變性手術便可更改身份證性別對社會影響極度深遠,但由於判決已出,不可逆轉,政府必須改動政策來執行法庭的判決。
那麼判決對社會的影響是否真的無可逆轉?這要視乎政府能否公平地、有智慧地執行裁決,把影響減到最低。如此,想必有讀者疑問:那跨性別人士或真正有性別困惑的人是否並無出路?小眾和大眾的權益是否無法平衡?
誠然,真正平衡,能最大化各界權益和安全的性別承認法仍有待探索;唯歐美的經驗催生了大量的著述和研究,我們大可從錯誤中學習。本文將歸納幾點,試圖勾勒出一個合理的性別承認政策所應該遵守的數個基本原則,及其應用。這些原則將有助政府在執行法庭判決而訂定新的性別承認政策時,作為參考,從而減少判決對社會的影響,同時平衡小眾和大眾的權益。
1. 「不可逆轉」變性手術,應為性別承認最低條件
在謝浩霖案中,上訴人指出政府要求「全套」的「性別重置手術」侵犯了跨性別人士的人權。最終,終審法院裁定相關的要求違反了《香港人權法案》等14條,亦即「私生活」的權利。但我們對這裁決深表質疑,認為法官所提供的理據有欠充分,第十四條只是訂明「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法庭對「人權」的理解也遠離香港社會和文化的現實。
無論如何,法庭的判決意味著將來申請人只須完成「部份」的「性別重置手術」便可以更改身份證上性別。根據這個新標準,將來男跨女只吃女性荷爾蒙,卻保留陰莖和睪丸人士,和女跨男只移除乳房而保留子宮人士,也符合完成「部份」性別重置手術的要求,合資格更改身份證的性別。綜合多方經驗,服用異性荷爾蒙的人只需停止用藥便會回復原生性別的特徵;而保留生殖器的「跨性別」人士其實仍有完整的生育能力,這些人隨時都可以回復成原有的性別身份,令整個性別承認的法律形同虛設。由此可見,越寬鬆的界線,越會為強姦、「男人生仔」等荒謬的情況大開方便之門,對社會造成很大影響。
然而,政府仍有空間避免這個問題。所謂「全套手術」,包含「移除」和「重建」。對一個「女跨男」的申請者而言,「移除」意味著移除乳房和子宮,而「重建」則是重建一條假的陰莖。而對「男跨女」而言,「重建」則是要重建一條人造的陰道。 有別於「全套手術」,所謂「部份手術」的意思包含了不同程度的進程,故即使政府不用「全套」手術為標準,仍可有一定的自由度,去設定適當的界線,訂定性別承認的最低門檻。
故此,將性別承認的門檻定為「已移除男女性生殖器官」是合理的標準。由於終審法庭只裁定要求要完成「全套」變性手術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故政府只要不規定申請人必須「重建」了新的新生殖器,而只須「移除男女性生殖器官」令其不可「逆轉」回復原有性別,即可符合終審庭的要求。
在上集,筆者已經解釋了沒有完成變性手術的“男跨女”人士對女性的安全和私隱帶來威脅,因此政府要求「不可逆轉」的手術將能夠保障公眾的安全,故當局應把「已移除男女性生殖器官」為性別承認的最低條件。
2. 政策必須區分“男跨女”與“女跨男”
跨性別運動的意識形態通常包含著拆毀一切性別界線,以及取消生理性別。然而,諷刺的是激進的性別承認政策反而令人認清男女兩性是如此不同。不難發現,在寬鬆的性別承認政策下,生理女性是首當其衝的受害者,其次是尚未確立性別意識和身份的孩童。而造成上述問題的,往往不是「女跨男」而是「男跨女」。
其實只要稍具常識都能想到,讓保存完整男性生殖器的人進入女性專用設施,是何其危險的事,但相反則沒有這個問題。因此,雖然激進的平權意識把兩者混為一談,我們清楚知道「女跨男」和「男跨女」需要不同的規範和處理。
例如,終審判決指出重建人造的異性性器官,其實際作用不大和手術風險大,所以判要求申請人“重建偽性器官”為不合理。筆者同意對「女跨男」而言,重建偽陰莖的失敗率高,重建後的器官也沒有功能,故要將這廢除,也未嘗不可。然而,對「男跨女」而言,陰道成型術的難度較低,也有實際的生理作用(如方便排尿和能達至性高潮)。又例如,「男人生子」的情況只會出現於「女跨男」;「女人插入式強姦」的情況只會出現於「男跨女」。故此,我們實在不能男和女的變性情況等量齊觀。
另外,兩種跨性別的健康和衛生情況仍和他們的原生性別密切相關。例如,「男跨女」即使取得了女性身份也不會患上子宮頸癌;「女跨男」視乎情況亦有機會患上不同的女性疾病。由是,區分男女,反而是我們討論跨性別問題時所必需的意識。政府亦應就不同性別的條件和情況,廣泛蒐集資料,再逐一檢視,作出相應政策。
3. 身份證的性別應與法律性別相稱
終審法院在Henry案中稱身份證只是行政文件,並不等於法律上的性別身份,這觀點令人疑惑。
若「身份證」只是如終審法院所說的行政文件,為何可取代「出生證明書」(俗稱“出世紙”)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這證明了身份證並非如法官所說的“行政文件”,其重要性不能輕視。
從前登記結婚是要呈交「出生證明書」,以證明申請人的法律性別身份和申請人雙方無近親關係,但終審法院在2013年的W訴婚姻登記官案(裁定變性人有權以變性後的性別結婚)後,竟一律地取消此規定。取而代之的,部門是只查閱「身份證」的性別作申請婚姻的性別證明,繼而放棄查閱出世紙上的法律性別身份。
筆者認為政府須重申及界定「身份證」的性別標記的應用範圍,合理的情況是,應與持證人的法律性別身份相稱,否則只會為混亂和不法行為大開方便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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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身份證的性別上加識別符號
筆者同意應讓合資格的「跨性別」人士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但應有兩個限制:「出生證明書」(出世紙)作為歷史文件絕不能改,此其一;應在更改後的性別標記附近加上符號,可供識別持證人的原生性別,此其二。
例如,在更改後的身份證加上一個星號或者其他標記,並教育執法人員及醫療人員識別,除可避免混亂外,能幫助跨性別人士在危急的情況下,立時能得到最合宜的醫療照顧,以避免嚴重的傷害或失救,這做法絕對是百利而無一害。
勿讓跨運意識形態的戰爭,蓋過公眾的需要
在審視性別承認政策的過程中,政府應清楚區分跨運團體和個別變性人士的不同。 一如上文,跨運團體往往有很強的政治和社會議程,而這些議程通常相當激進,不啻於大型的社會實驗。然而,真正有需要的變性人士很多時只想安居樂業,以新的身份過新的生活,並非想把他們的變性權益壓倒他人,對社會帶來傷害。
總結來說,政府在制定性別承認政策時,除了防止社會剝奪小眾的個人權利,也要避免犧牲大眾權益,不然只是縱容極端的「跨性別」運動在香港社會中肆虐。性別政策不應單單高舉某類人士的個人選擇為人權,而淩駕所有其他考慮──這只是置其他人士的人權不顧,特別是原生性別的女性的私隱權。
在此祈望政府因應終審法院的判決而修訂有關行政規定時,必須同時以法、理及情作考慮,勿讓跨運團體的意識形態的戰爭,蓋過公眾的需要。
跨運人士在推廣其議程時,往往採用駭人聽聞和煽動性的口號。例如,不採用「自我聲明模式=活摘器官」,「不『承認』他們=逼他們自殺」等等。在這系列的第三集,也是最後一集,筆者將一拼回應和拆解這說法。
鄭安然
香港性文化學會事工總監,心志是作一道橋樑,向新一代分享性教育及性倫理價值;也向父母分享青少年的文化和內心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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