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讓國安法為自己辯護吧,公義必會得到彰顯!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國安法》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刑事罪行條例》的「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4罪,高院上月批准辯方申請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othy Owen 加入辯護團隊,律政司不服上訴,11月9日被上訴庭駁回。上周律政司再上訴至終審法院,昨天(21日)被上訴庭再駁回,拒絕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許可。

判決昨天引起一些市民及政界人士嘩然,有人說「唉!咩世界,咁都得?」、「上訴庭係邊個官咁大權?連律政司都拒。勢力很大。」,同日工聯會立法局議員鄧家彪在Facebook發文對法院駁回律政司上訴表達「強烈不滿」,指英國勢必藉英大狀對黎智英案施加影響力,憂慮「出現不能預計的國安漏洞和國際干涉的把手。祈社會各界和司法界慎之警之。」

文匯報今早(22日)發文,引述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批評上訴庭的判決「忽略了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報道也引述鄧家彪指出,涉及國安法案件的審訊,將有大量不可公開的證據和內容,英國御用大律師會否把有關資料,向英國披露甚至蓄意干涉,情況令人憂慮。總括來說,反對上訴庭判決的人的理據主要圍繞英國大律師會在過程中知悉國家機密,之後會在外國洩漏。

上訴庭:案件無涉國家機密

昨天上訴庭3位法官的判詞指,今次是律政司第四次為案件轉換代表律師,由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但上訴庭指出「令人遺憾的是,當律政司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時,所提出的論據發生了重大變化。」

律政司一方今次上訴用的理據,又跟對上一次上訴不同了。今次的陳詞指,批准海外大律師參與案件,不符合《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以及保障國家機密免被外洩的立法目的。也提出國安法涉及國家機密,質疑海外大律師離開香港後,便難以受香港大律師公會和本地法律的規管,未能確保會履行保密義務。律政司又指,法庭考慮會否批准海外大律師來港時,考慮公眾利益之最重要因素,應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上訴庭判詞指,案件無涉及有關國家機密的指控,亦無任何依據證明Tim Owen可能違反國安法第63條的保密要求。上訴庭指出根據國安法38條,國安法也規管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海外違反國安法的罪行,同時指出英國的執業大律師必須遵守英格蘭及威爾斯大律師公會發出的專業守則( Bar Standards Board Handbook),而該守則也監管大律師在海外法庭工作時的操守;因此不認為對違反守則或香港法例的執法會由於海外大律師離開了香港而失效。

判決認為律政司未能說服法庭聘Tim Owen會損害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也不認同批准他來港會影響國安法第3條所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法庭亦要考慮及平衡公眾利益,因此拒絕批准上訴到終審法院的申請。

根據國安法,海外律師不單要遵守保密,就算身在海外也受法律約束。國安法第63條:「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國安法第38條規定「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首先,透視報再重申立場,本報不存在偏幫被告人黎智英,因為我們以往多次批評壹傳媒集團利用媒體作政治工具,這篇評論的觀點只是以事論事。我們認為上訴庭判決的價值在於反映香港司法界忠於「一國兩制」下所捍衛的司法獨立,即判決不受公眾及政治壓力影響。在上訴庭11月9日判決後,全國政協副主席、前行政長官梁振英等政界人士發表了一連串言論反對判決,實在給予法庭無形的壓力,也疑干擾了一國兩制捍衛司法獨立的基本方針。

但法庭沒有受到這些輿論影響而違反自己的法律觀點,體現了香港貫徹「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就是保持「司法獨立」。基本法第2條規定香港「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85條也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請閱讀我們在上周發表的社論,《香港仍然尊重「一國兩制」嗎?(一)—— 撼動司法獨立》,文章詳述事件如何動搖了一國兩制的司法獨立。

上訴庭昨天的判決反映了法官的風骨,不為五斗米折腰,側面彰顯了司法人員捍衛一國兩制的「司法獨立」方針的決心和勇氣,這是對香港的一種貢獻。

對國安法沒有信心 如同把中國困在搖籃

這事件也顯示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香港政圈對中央的「表忠」和一些市民的愛國心切行為,如何阻礙了中國的發展。

不少支持中央的市民對事件會感到憤憤不平,認為蘋果日報長期荼毒香港市民,有份推動2019年的暴力示威,黎智英是應該受罰的,為何法庭這樣不公平!如果案件成功挑戰國安法有漏洞,豈不是令中央所立的法例在人前羞愧!但如果因為害怕中國會輸便罵法官的判決,這些人實在太沒有自信了,換句話說是對中國沒有信心。要幫助中國,不是在人家挑戰的時候,把中國當作嬰兒來保護。今天的中國不是在八國聯軍下被困圍城的清朝,而是全球第二最大經濟體,這些太過關心中國的人是過分呵護了,做法如同把中國困在搖籃裏,不讓她長大面對世界。

人們怎知道香港政府在這案件中必定會輸!這些反對法庭判決的人不少是害怕辯方律師以人權的理據成功挑戰國安法,可是國安法裏是有保護人權的規定——第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 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 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 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反對判決的市民為何對國安法那麼沒有信心?如果法例有足夠保護人權的條款,這次審訊豈不是一次很好的機會讓中國向全世界以法律展示國安法的包容性嗎? 當局更可以藉着任何法律的挑戰,了解該法的強項及弱項,把它磨練成為強而有愛的法律!真理必定比尊嚴更重要。

表忠者「說好中國故事」 實擋着中國去路

不少建制派議員和KOL經常走出來說什麼「說好中國故事」,結果是本來一個很好的中國故事,就是有不少中國有理的地方,被他們重複的說着便被外界看為「文宣」,好事變成壞事!需知道說好中國故事並不是用保暖衣護着幼兒,這種「偽裝的」呵護並不是愛,其實是不讓中國成長。真正的愛是讓中國勇敢面對挑戰,不在前面擋着去路,讓中國走進世界舞台用銳利的眼光和自信的面目面對國際,不膽怯也不自傲,來展現大國風範!

每次中國遇到國際的挑戰,這些人便走出來鬧外國人,擾擾攘攘,他們並沒有幫助了中國,而是破壞了中國的形象。大家看一看每一次有國家蒙羞的事件,例如最近七人欖球賽的播錯國歌事件,多少人立即拿着Banner走出來示威表忠,像小丑般的行為令中國蒙羞。這些存在於立法會、政治體制、和混水摸魚「愛國」組織的人物只有「一招」幫助中國:罵對方!反觀一些美國的議員會對美國的霸凌行為斥責,這也是一種愛國。香港的一些建制派政客只會擦鞋,自告奮勇幫中國鬧敵人,來拿取利益,甚少對於中國在香港的政策「以愛心說誠實話」,作出善意的批評,這些人有什麼用?

以這個阻止英國人來香港辯護為例子,早前文匯報引述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梁熙指,一旦判決與國安法的立法原意違背,不排除再被別有用心者利用,令香港社會再次掀起風波。新民黨立法會議員李梓敬在同一訪問中指出,審理過程中,有可能誤導市民偏頗理解香港國安法。這些言論不但會干擾了基本法捍衛的司法獨立,還有是幫倒忙呢!

他們這些方式等於不讓敵人入戰場,就算贏了也不是英雄!沒有打又怎知道香港的國安法一定會輸!還有不讓英國司法人員來港辯護的做法給人的印象是香港政府與法庭聯手黑箱作業,到時中國和特區政府有理也說不清。從這法庭事件又或者播錯國歌事件,中國必須監察誰是能夠幫助自己的人,如果影響中國形象的人,是否適合繼續任用。

如真金必不怕紅爐火 公義必會得到彰顯

一直被西方批評為剝奪香港人自由的國安法,需要舞台來證明它是否一條好的法律。 12月1日開庭的黎智英案件是一次很好的展現或磨練,中央以及特區政府不用怕別人來挑戰香港的國安法,如果是真金必不怕紅爐火。只要自己的國安法以及檢控有理有據,只要國安法透明、全面、清晰,是可以放在陽光下面對世界的。如果當中反映國安法有不足的地方,會令當局有機會完善法律。外國的傳媒必會看準機會興波作浪,但這些困境是必須面對的,今次不來下次也會來,中國或是香港應該當這些是熱身賽,學會以智慧面對外界,衝破難關。

從這些角度思考,這次審訊豈不是很好的磨練嗎?讓國安法為自己辯護吧,公義必會得到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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