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法庭賦予跨性別人士權利,我的權利在哪裡?

週一(2月6日),香港出現了一單法庭新聞,終審法院判兩位跨性別人士勝訴,將來不再需要是變性人才可更改身份證的性別,任何跨性別人士也可要求政府更改他們的性別。雖然這判決將會帶來極大的社會影響,但沒有在香港引起軒然大波。

其中一個原因是香港的傳媒沒有作出大幅的報道,這是因為他們缺乏法律知識?沒有勇氣去質疑判決?還是一直被所謂「平權」意識所蒙蔽而作出支持? 傳媒的責任是將任何有風險的事情告訴公眾,但大部分傳媒對判決選擇靜音,只作新聞報道,沒有作出評論質疑判決所帶來的社會性和人權的影響。這是否由於傳媒要吻合社會的喜好,而忘記了傳媒的責任,傳媒不是為了爭取社會公義的嗎? 在沒有輿論下,香港人並不知道問題的嚴重性,就連失掉了自己的人權也不知道。

事件源於兩名未完成整個變性手術的跨性別人士不滿入境處政策,提出上訴要求部門在身份證上更改他們的性別。上訴人是現年30歲的Q及31歲的謝浩霖,兩人原為女性,但自小便認定自己為男性。他們已接受荷爾蒙治療或胸部移除手術,但未有移除子宮卵巢和製造人工陰莖的變性手術,兩人在英國護照上的性別為男性。他們早年向香港入境處申請更改身分證性別為男性,但遭拒絕,兩人認為該政策侵犯人權,於是於2018年提出司法覆核,先後被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駁回,最後在終審法院終極上訴得直。本身是跨性別平權活躍分子的謝浩霖指判決是「遲來的公義」,指勝訴對本港的跨性別平權路有非常大的進展,對整個亞太區也有深遠影響。

終審法院五名法官的判詞指,政府的政策規定女跨男跨性別人士必須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身份證性別的準則,是違反了《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下所保障的權利,「包括性別認同權利及身體完整權利」。法庭的另一觀點認為當transgender (指的是跨性別人士,不是變性人)展示他們的身份證時,其外貌與身份證上顯示的性別之間的“不一致”可能會引起他人的懷疑和質疑,而侵犯了他們的尊嚴和隱私,故裁定該政策侵犯了人權法14條賦予人們的隱私權,因此判政府敗訴。

法庭的判決代表,未完成變性手術的人可以要求在身份證改性別。判決帶來的影響不單止涉及女跨男的跨性別人士,邏輯上男跨女的跨性別人士也可按著法庭判決的法律理據,而要求入境處更改其身份證的性別為女性。就算入境處拒絕,他們只需要輕易地提出司法覆核,法庭也要因應今次判例所開出的先例,判其勝數。換言之,將來不單止女性可以入男性廁所,而只要「認為自己是女人」的男人,也可以在身份證上改成女人後,合法地進入女廁。

將來不單止女性可以入男性廁所,而只要「認為自己是女人」的男人,也可以在身份證上改成女人後,合法地進入女廁。

值得關注的是人權法第14條字面上並沒有說是保障性別認同以及身體完整的,第14條的原文是這樣寫的:(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二)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但終審庭在判詞中指控辯雙方也認同14條是保障性別認同以及身體完整的(請看判詞43段),令人驚訝的是原本的條文一個字也沒有提過這兩個所謂權利。

法庭又在沒有法律理據下,指第14條的隱私概念與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所保障的「尊重私生活」概念是「一致」的,並稱此公約是保障性別認同的,言下之意就是第14條也應該跟隨(請看判詞44段),但香港的人權法與這個歐洲公約根本沒有關聯,也沒有從屬關係。第14條寫得非常清楚,但終審庭法官對該條的解釋方式如同加入新的字句,像重寫法律一樣,演繹令人匪夷所思。

總結來說,法庭的判決有兩個問題。

第一,基於以上的分析,第14條是否保障「性別認同以及身體完整」,我們會留一個極大的問號。如果法庭的演繹是扭曲了第14條,那麼基於第14條而判政府敗訴的理據便不成立,即是如果法庭不作出這個條文的「獨有解釋」,政府不會輸掉官司,那麼這兩名跨性別人士就不會勝訴,香港人將來就不用承受被侵犯人權的威脅。

第二,法庭判決時並沒有作出全面的考慮,就是判決會否侵犯其他人的人權,包括私隱和安全的權利?私隱權方面,給大家一個例子:一個女性去公共廁所或浴室,理應擁有自己的私隱,但如有另一性別的人士在同一地點,她的私隱明顯已被侵犯,她的私隱權就不重要嗎?安全權利方面,人權法第5條訂明「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如一位女性與一個天生是男人的人在同一個浴室,這位女士擁有人生安全嗎? 同樣地,將來隨著天生是女人的「男人」可以進入男洗手間和公共浴室,同處一室的男性的權利也會受到侵犯。 


法庭在維護跨性別人士的權利的同時,卻把他們的權利置於公眾之上。

其他人的私隱和安全權利不需要被尊重嗎?
假如你是父母,你能放心自己的女兒單獨進入廁所嗎?
難道這麼基本的權利,香港人也不可以擁有嗎?

終審法院竟然只着重上訴人自己的感受以及權利,而沒有考慮判決會否侵犯其他人的人權,甚至對整個社會的影響,更漠視判決本身也可能違反了人權法中的其他權利。這樣的判決不但侮辱了法官的專業,更重要的是失去了法律的公平性。法律的精神不是著重公正的嗎?

說到這裏,我們感覺自己非常幼稚,為何這種基本的認知也需要討論以及解釋?這就是因為全人類已經被洗腦。透視報做的就是反洗腦。

現在終審法院已經判決了,政府必須跟隨法庭的判決而更改政策,現在唯有看政府如何處理將會帶來的安全、私隱、和法律問題。若政府更改政策,也有機會被其他人士按著人權法案作出司法覆核,到時政府怎樣面對呢?政府發言人周二 (7日)表示,會作出跟進行動遵守該終審法院的判決。但這事件只是第一步。香港的平權人士一直利用本地司法制度來改變法例,達至所謂平權,簡單地說法庭已經成為他們的「平權工具」。據傳媒報道,今個月法庭還會審理幾單涉及平權的標誌性訴訟,包括同性伴侶爭取平權申請政府公屋,以及跨性別人士可以因應自己喜歡的性別而使用公共廁所。歐美這種拿著「民主旗幟」作幌子的平權運動終於在香港揭幕!


香港的平權人士一直利用本地司法制度來改變法例,達至所謂平權,簡單地說法庭已經成為他們的「平權工具」。法律的精神不是著重公正的嗎?圖片:


平權人士高呼自己的權利要「被尊重」,要求政府更改法律扭曲不同的社會制度,來配合他們的性取向,就算犧牲他人權利也在所不計! 這法庭事件就是一個好例子。口說平等的他們,卻選擇剝削別人的權利,這絕對不是平等,而是歪理。

過去十多年來,所謂的平權運動用「公平」及「共融」為冠冕,霸佔道德高地,但結果是對擁有不同價值觀的人的歧視及侵害。奈何由於他們用「民主自由」作盾牌,道德化他們的要求,因而輕易壓制反對聲音為「恐同」、「歧視」,最後卻成為霸權。平權運動不單止在歐洲及美國橫行,還出現在亞洲一些地區,近年台灣已經把同性婚姻合法化。香港早前也幾乎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這條例是會引起「逆向歧視」的,即歧視不同意同性戀的人,並以法例懲罰他們,這樣做是壓制人們的思想自由,違反了聯合國人權公約。),惟隨著高調爭取平權的前立法局議員陳志全等人入獄才暫告一段落,令香港人得到喘息機會。 

近年很多西方和香港的媒體不斷推廣平權,即所謂LGBT(女同性戀者Lesbian、男同性戀者Gay、雙性戀者Bisexual與跨性別者Transgender) 運動,以為這才叫思想前衛,可是前衛不代表正確。傳媒應該比一般人更有分析能力,為何連基本的道理傳媒也不知曉? 一聽到民主自由眼就發光的傳媒被蒙蔽之後,再在報導裡鼓吹平權而蒙蔽公眾,這些媒體並非帶領社會向前行,而是為禍社會! 

今天的社會——包括政府、法庭及市民——已經被所謂「自由」和「共融」蒙蔽了雙眼,以至於選擇無視其他群體,單單為了一些人的「感受」,而改變制度和認同,最終犧牲其他人的人權,這是極大的諷刺。政府以及法律制度是人民的基本保障,但現在連這些制度也不能保護自己,反而傷害自己,人活在社會還能從什麼地方得到幫助呢?這實在是一個駭人的現象。

事件難免令人聯想少數法官是否憑著個人支持LGBT價值觀,作出一個對香港影響深遠的裁決?法院在社會有超然的地位,這是建基於人們普遍認為法院作出的裁決是公正而慎重的,可是今天終審法院的這個判決令人們失去對法庭的正義性的尊重。讀者可以思考在事件中,法官有否欠缺了司法克制,而濫用其權力? 

這事件突顯平權人士要求法律遷就他們,而漠視他人權利的又一例子。他們的要求是不斷的,什麼時候才會停止?! 自由不是沒有底線的——自由與隨心所欲是一線之差,若果社會沒有界線,讓人濫用自由,則天下大亂。

我們在此作出呼籲:

法官,在未來審理的平權訴訟中,請返回法律的基本精神,按着公正的原則作出判決。判決時不單單考慮當事人的法律理據,而是要考慮對整個社會,及其他人的人權的影響。緊記法律的公正性高於個人的價值觀!

平權人士,請不要濫用你的感受,而犧牲他人。出生的性別是怎樣就是怎樣,無論是開刀,甚至一張身分證,也不會改變這個天然的事實。事實不在乎你的感受,因為事實就是事實,不應被扭曲,成為社會的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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